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领域: 住房和城乡建设
发文字号: 雷府办函〔2025〕14号 成文日期: 2025-05-09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5-09
废止日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雷府办函〔202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雷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雷山县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村寨及旅游村寨等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村民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宜居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2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关于印发雷山县农村住房风貌控制通用图集的通知》(雷建通〔2021〕78号)及《雷山县农村住宅风貌导则及指导图集》条件,并通过合法程序申请宅基地新建、拆除重建、改扩建农村自建房屋的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房风貌管控、建设质量安全、抗震防灾的知识普及与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自建房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  风貌管控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结合本县实际,根据不同家庭构成、不同用地条件、不同使用功能、不同经济条件设计农村住宅通用参考图集,确保通用参考图集符合地方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每种设计方案由设计说明和建筑图纸组成。设计说明包含设计依据、设计概述、工程做法、屋顶、门窗、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内容;建筑图纸有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内容。(附后:详见雷山县农村住宅风貌导则及指导图集)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乡村规划及农村宅基地规划时,应根据雷山县农村住宅通用图集,结合居民点传统风貌特色,将农房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屋顶形式、建筑色彩等农房风貌纳入各行政村相关规划进行管控。

第六条县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村民自建房风貌(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色彩),按照《关于印发雷山县农村住房风貌控制通用图集的通知》(雷建通〔2021〕78号)《雷山县农村住宅风貌导则及指导图集》贯穿农房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要求从雷山县农村住宅通用图集中选取一套图纸进行建设,房屋外观风貌严格按照所在村相关规划明确的农房风貌实施并签订协议,不断强化对村庄和农房风貌的有效管控。

第八条农村自建房屋村民应当严格按照选定的农村住宅通用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如确实需进行修改,应出具变更设计图通知单附通过正规程序审核通过的自建房设计图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严格按照变更图纸进行施工。

第九条农村自建房村民要严格落实农村住宅风貌管控要求,按照《雷山县农村住宅风貌导则及指导图集》中对雷山县乡村的风貌要求进行设计,选定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通用参考图集、村庄规划建筑选型,体现乡土风貌、乡村特色。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建筑外观,外观选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种,内部可根据村民需求灵活分隔。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条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定期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貌管控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农村建筑工匠带头人培训等方式建立农村村民建房工匠名录,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建筑工匠带头人组建建筑劳务企业,承接农村居民村民建房项目。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要求村民自建房选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农村村民建房工匠名录工匠或具备资质施工单位进行承建,并监督农村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订自建房建设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等。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自建房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执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村寨、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村寨、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超出农村村民自建房标准的,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到场”制度。即:乡(镇、街道)相关机构、村委会、承建人、建房人在农房建设过程中,要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主体封顶到场、整体竣工到场。严格做好检查记录。“四到场”检查记录表和村民自建房屋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表将作为竣工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自建房管理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应急、文旅、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农房风貌和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日常巡查、报告、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农村自建房村民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建立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报送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居民自建房质量与安全工作台账,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确保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在建房过程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制止并告知建房人进行整改,对不听劝阻、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方按规定予以相关处罚。

第二十条农村自建房村民有违反风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制止并告知建房人进行整改,对不听劝阻、拒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雷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雷山县农村住宅风貌导则及指导图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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