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5日雷山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雷山县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村寨、旅游村寨等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宜居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21〕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22〕2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雷山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雷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房屋风貌管控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22条。主要有总则、风貌管控、质量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是介绍起草管理办法的背景及法律依据等。第二章为风貌管控,落实城乡居民审批自建房风貌管理制度,对城乡居民自建房的申请条件、风貌特色、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色彩等进行概述,明确在风貌管控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并明确村民建房需按照《关于印发雷山县农村住房风貌控制通用图集的通知》(雷建通〔2021〕78号)《雷山县农村住宅风貌导则及指导图集》进行设计,以保障整体风貌协调,第三章为质量安全管理,对城乡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建房承建单位具有资质施工单位和安全员的培训进一步明确规定,明确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第四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及县行政主管部门在城乡居民自建房中风貌管控与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明确农村自建房村民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建设工程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第五章为罚则,对城乡居民自建房中违法风貌管控和质量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处罚。第六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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