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使雷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推动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 号) 《贵州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总体工作方案》(黔委厅字〔2017〕22 号)、《黔东南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黔东南党办通〔2017〕42 号)和《雷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雷党办通)〔2017〕27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差异性、协调性、动态性原则。
第三条 县级河长对乡(镇)级河长进行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级河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雷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完成、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等。考核目标完成主要内容为雷山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出境断面水质优良达标率、已建有污水处理厂的集镇以上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集镇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率、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等。制度建设主要内容为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绩效考核问责制度、验收办法及其他工作制度等配套制度。措施落实主要内容为一河(库)一策,执法监管、河道巡查保洁、人员落实、经费保障等措施。各乡镇(社区)主要考核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完成、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等。县级河长主要考核全面推行河长制目标中涉及到所负责河流的具体工作完成情况,上级河长的具体要求、总河长和河长制联席会议研究事宜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履职、河长巡河情况等,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 90 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 分“含 80”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含60”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不含 60”为不合格。各年度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另行指定。
第六条 各乡镇(社区)、县级责任单位要在每年的 12 月 10日前分别将各乡镇(社区)总河长及县级责任单位和各县级河长的工作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佐证材料及相关数据完成情况、下一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河长办公室将组织县河长制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和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抽查考核,最终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县总河长研究审定。
第七条 经县总河长审定的考核结果将向社会报告,并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县级河长和乡镇(社区)级总河长以及县级河长制工作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九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级河长和乡镇(社区)级总河长以及县级河长制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县级总河长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落实措施,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总河长对其进行约谈。
第十条 在整改期间,将暂停该河长负责河流上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所负责河流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组织制定雷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考核方案。
第十三条 乡镇(社区)以下各级参照制定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