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贯彻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经济宏观调控。控制全县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三)根据省、州级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审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参与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乡镇、区域总体规划、参与重点项目审查。
(四)对本县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资源,直接查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所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统筹协调本县内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矿产资源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矿权权属和地质灾害纠纷;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利用政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治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工作。
(六)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组织拟定全县地籍工作政策和技术规范,拟定全县地籍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和城乡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负责县辖区土地权属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登记、确权发证和土地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籍统计汇总及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证书查验以及地籍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处置、地价评估和政策收购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城镇基准地价评测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八)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审核;负责划定矿区范围,审查开采方案,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监督实施,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业的统计工作;培育和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开展采矿权人的监督检查,依法征收矿山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九)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
(十)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地质环境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及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负责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与地质景观资源;组织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十一)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市场,拟定测绘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县级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做好测绘新技术应用培训、交流和推广工作;负责对全县基础测绘成果、密级测绘成果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县各种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核;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
(十二)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提供场所和服务,提供招标、拍卖等技术支持;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和价款,监督矿产开采企业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对乡镇国土资源所股级及以下干部的考察、考核、奖惩、培训及绩效考评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土地、房屋、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制度;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政策,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省、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