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财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1-18 17:13 字体:[]




一、总体情况

2023年以来,雷山县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坚持以政务信息公开透明为基础,确保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公开,较好地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动公开方面。2023年,雷山县财政局及时更新财政动态、通知公告等栏目。全年共发布各类信息58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2023年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3件,其中:予以公开1件、因危及“三安全一稳定”不予受理1件,重复申请1件,没有因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建立完善“分级审核、先审后发”工作流程,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再指定专人及时发布到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各个栏目上。

(四)监督保障方面。雷山县财政局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明确专人,建立了信息发布负责制,严格把关文字审核,做好日常巡网、检查、监测各项工作,确保发布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五)平台建设方面。2023年,未建立专用门户网站,信息通过雷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类门户网站及公告栏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1 0 0 0 0 0 1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1 0 0 0 0 0 1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0 0 0 0 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等。

(二)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理顺和完善工作机制,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专业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二是参加全县政务公开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本单位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2023年在办理依申请公开件中无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