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林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姓名/主体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李通文 | 雷林罚决字〔2024〕第44号 | 非法购买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2016年以来,李通文因喜好民间斗鸟比赛活动,陆续到雷山县丹江镇河滨道和斗鸟现场等地向他人购买画眉鸟,并用鸟笼关起饲养在其经营的雷山县丹江镇石板街“老季饭庄”背后。2023年7月29日,雷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在其经营的“老季饭庄”背后查获画眉鸟,已移交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放生。2023年12月5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4年1月16日,雷山县森林公安局向雷山县林业局移送该案。 2024年2月20日雷山县林业局立案调查,李通文非法购买33只画眉鸟事实认定清楚,认定其中12只是2020年以前购买,剩余的21只李通文供述是2020年后购买,其中明确供认属于2021年2月1日后(即画眉鸟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购买的有2只。 |
1.李通文收购31只画眉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31只画眉鸟价值为3.1万元,应对李通文并处其违法收购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倍的罚款3.1万元。2.李通文2021年2月1日之后收购2只画眉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版)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2只画眉鸟价值为1万元,应对李通文并处其违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倍的罚款2万元。 | 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 | 1.依法没收李通文非法购买的33只画眉鸟(已由雷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野生动物保护中心放生,鸟笼已销毁): 2.处李通文非法购买31只画眉鸟价值1倍的罚款(基准价值1000元/只×31只×1倍)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和2021年2月1日后购买2只画眉鸟价值2倍的罚款(基准价值1000元/只×5倍×2只×2倍)贰万元整(¥20000.00),共计伍万壹仟元整(¥5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
5.1 | 2025.1.24 | 2026.1.24 | 2025.4.24 | 雷山县林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