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主体名称 | 雷山县人民医院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彭 洲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雷医保罚字〔2024〕第 3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行为。 |
违法事实 | 通过核查上级下发的住院疑点线索,发现雷山县人民医院存在串换项目收费的违规行为。该院串换项目收费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处罚类别 | 退回医保基金,并罚款。 |
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退回医保基金损失2713.6元;2.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2713.6元)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271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12 |
处罚机关 | 雷山县医疗保障局 |
备注 | 已履行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