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124296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文号 | 发布时间 | 2024-01-18 | |
发布机构 | 是否有效 | ||
名称 | 省医保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的通知 |
一、规范职工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的,待遇标准原则上与统筹区内就医保持一致。各统筹区合理设定参保职工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合理拉开差距。统筹区现行规定中,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待遇标准较省内住院待遇有所降低的,经备案和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备案人员支付比例降幅不超过 20 个百分点。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异地就医住院待遇
(一)临时省内异地住院
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1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8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 75%,三级医疗机构 60%。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二)临时跨省异地住院
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4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8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15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75%,二级医疗机构 70%,三级医疗机构 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60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1800 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确定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70%,二级医疗机构 65%,三级医疗机构 50%。
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计算规则,按照统筹区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统筹区可根据本通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当前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并于 2023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政策调整。
本通知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