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雷山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充分发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职能作用,确保全县防汛抗旱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黔东南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本工作规则所称防汛抗旱工作,是指对暴雨、洪水、干旱等因素引发的灾害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地方主责、政府主抓、基层主防、地段主控、群众主动”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认真落实黔东南州防汛抗旱“四早”“五快”“三级叫应”“四个紧急撤离”工作机制及突发事件信息首报“两分钟”模板规定。
四、根据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将其分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监测预报单位、综合保障部门、行业职能部门和抢险救援力量五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见附表。
第二章 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
五、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务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县人武部副部长、武警雷山中队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水务局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县气象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六、总指挥(县长):全面统筹、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应急预案批准启动全县一级应急响应,宣布进入紧急防洪期或紧急抗旱期,并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七、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全县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视情况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或率队赴一线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八、副总指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按照应急预案批准启动全县二级应急响应,视情况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坐镇指挥或率队赴一线指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九、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
十、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协调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十一、副指挥长(武警雷山中队中队长):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十二、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落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项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工作;及时组织指导防汛会商,及时批准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十三、副指挥长(县水务局局长):组织落实水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重要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技术支撑等工作;指导做好城市供水和城区排水防涝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十四、副指挥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组织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十五、副指挥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组织落实行业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助做好城市供水和城区排水防涝及水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修复等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十六、副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组织落实农业遭受水旱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等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十七、副指挥长(县气象局局长):组织落实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督促落实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
十八、防汛抗旱综合协调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十九、监测预报单位:承担水情、雨情、旱情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综合保障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指挥体系运转顺畅、维护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二十一、行业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落实相关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十二、抢险救援力量:负责突发险情、灾情及受困人员的紧急抢护和救援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每年汛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召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领导参加。会议内容包括:分析防汛抗旱工作形势,研究具体落实措施,动员部署年度工作等。
二十四、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每年汛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年度防汛抗旱工作形势,提出防汛抗旱工作措施建议,部署、推进各项防汛抗旱工作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
二十五、防御工作调度会。Ⅳ级响应期间,由县防汛办副主任主持召开;Ⅲ级响应期间,由县防汛办主任主持召开;Ⅱ级响应期间,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Ⅰ级响应期间,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根据需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或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分析水旱灾害形势,部署防御工作和应急救援措施。
二十六、防汛抗旱会商会议(调度会)。包括防汛抗灾形势会商、险情处置会商和灾情应对会商等不同专题。Ⅳ、Ⅲ级响应期间,由县防汛办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Ⅱ级响应期间,由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Ⅰ级响应期间,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
二十七、其他会议。按照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指示,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临时召开的防汛抗旱工作会议。
第四章 防汛抗旱准备
二十八、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当明确本单位(部门)的防汛抗旱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二)各乡镇(街道)应落实本区域的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前公布县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以及中型及以上水库水电站“三个责任人”名单。
二十九、完善预案体系。
(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编制和修订《雷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各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和修订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三十、做好工程准备工作。
(一)水务、电力、应急等部门应加强水利设施、水电设施、避难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的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防御能力。
(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天然气、化工、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严禁在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和其他建设项目。
(四)每年非汛期,县应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三十一、开展督查检查。
(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将督查意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报县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督查检查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每年汛前,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全县防汛抗旱专项检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别组织本行业防汛备汛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到相关乡镇(街道)进行督导。
三十二、做好宣传、培训及演练工作。
(一)县防汛办(县应急管理局)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组织应急演练。
三十三、汛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负有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汛期值班值守工作。
三十四、监测预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五章 应急响应
三十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三十六、按照会商意见、灾害发展态势及县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雷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或终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十七、Ⅳ级应急响应由县防汛办主任签发,Ⅲ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副指挥长、县防汛办主任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三十八、当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联合值守工作制度,县人武部、武警雷山中队、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县防汛办(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联合值守。根据实际情况,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实行联合指挥。
三十九、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指挥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分别做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有关物资、队伍的准备和预置工作,组织重要工程调度;适时派出工作组,督促、检查灾害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县防汛办(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传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指令和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灾害发生地应及时将本行业、本辖区的险情、灾情、防御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县防汛办(县应急管理局)。
(三)县防汛办(县应急管理局)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适时向公众发布水旱灾害预报预警、防御指引、应急响应、受灾情况等信息。
(四)监测预报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对雨水情、旱情、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发布工作。
(五)综合保障部门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六)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本行业相关单位(企业)积极落实灾害防御措施,统计、核查行业受灾和损失情况。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签发调度令。
(七)抢险救援力量向可能受灾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八)受灾地党委、政府要第一时间组织受洪水灾害威胁区域群众转移避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九)组织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受灾区督促指导防汛抗灾工作,重点督促责任落实、危险区群众转移安置、救灾救助、险情处置等工作。
(十)应急管理部门强化灾情信息调度,及时组织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灾情,全面收集各乡镇(街道)各行业受灾情况。
(十一)根据灾区需求,视情况紧急调拨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指导协助灾区及时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提供应急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十二)及时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分析灾害成因,评估灾害对经济社会影响,总结防范应对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抢险救援
四十、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跨区域支援、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四十一、抢险救援坚持以属地为主的原则,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总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的支援请求,调派抢险救援力量支援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帮助地方尽快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
四十二、县级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包括民兵、武警为突击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和应急部门调度的各种专业队伍、社会救援队伍。
四十三、县级抢险救援专家队伍由县水务局根据灾害类型,从县防汛抗旱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支援灾害发生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四十四、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七章 后期处置
四十五、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四十六、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灾害发生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或企业,按照职责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四十七、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十八、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第八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单位要认真落实县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规则,严格执行工作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未按工作规则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采用口头警告、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责任追究等方式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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