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雷山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大人民群众: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在禁火期内,全县范围内林地及距林地 500 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范围。
三、禁火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戒严,安排人员巡山守卡,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 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纸笼灯”等容易引起火灾的飞行物器。
(二) 严禁携带火种、香、纸、烛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内上坟烧香、纸、烛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荒种地、烧田土坎、烧灰积肥、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 凡林区内、林区边缘,村民确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做好防范措施,事后熄灭余火。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范围进行垦荒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焚烧垃圾等用火活动。
(四) 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 各乡( 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 六) 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 工作职责
各乡( 镇) 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雷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乡(镇)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 24 小时值班,各森林消防专业队,要处于临战状态,服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凡是有护林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五、 法律责任
凡在禁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雷山县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0855—3331514。
雷山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10 月 1 日
(请张贴,请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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