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今年以来,我县城乡敞放犬反弹严重,狂犬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防范狂犬病的传播,营造干净整洁、秩序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犬类动物饲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
二、整治时间
2018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三、整治方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宣传教育,发动干部群众群防群治,动员饲养犬类动物人员按照规定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家犬免疫证”后,并携带“家犬免疫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后方可饲养,同时,要定期携犬类动物到县动物检疫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二)自公告之日起未持有“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的犬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市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敞放犬、流浪犬实施捕杀,形成常态工作机制。
四、严格执行养犬规定
凡饲养犬类动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全县范围内饲养犬类动物,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并发放“犬类准养证”后方可饲养。
(二)饲养犬类动物的饲养人或饲养管护人定期携犬类动物到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注射兽用狂犬疫苗(每年不少于 2次),挂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
(三)对饲养犬类动物的饲养人或饲养管护人已获得“犬类准养证”的犬类动物必须加强管理,严禁敞放。
(四)严禁携犬进入人群密集的广场、公园、市场、商店、学校、饭店、医院、展览馆、托幼园所、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场所。
(五)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禁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或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
(七)在公共场所放养犬类动物的,视为敞放犬、流浪犬,一律予以捕杀。
(八)各乡(镇)村(居)委要对犬类饲养户逐户上门排查登记,并督促犬类饲养人员到公安机关、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犬类准养证”“家犬免疫证”;
(九)饲养犬类动物的饲养人或饲养管护人,若饲养犬类动物有恶意伤人事件发生的,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备。
五、严格依法处罚
违反养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市政、农业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饲养人未定期对犬类动物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农业部门依照《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对饲养人或饲养管护人饲养的犬类动物实施强制免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三)犬类动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或饲养管护人应及时将受伤人送疾控部门进行狂犬病疫情监测,清创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所产生一切费用由饲养人或饲养管护人负责。
(四)在整治期间,无理阻拦、妨碍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报等新闻媒体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七、本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雷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请张贴,请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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