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山县星火机制木炭有限责任公司)
雷山县环罚字[2015]9号
雷山县星火机制木炭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22*********701
组织机构代码:32201296-0
负责人:李华(身份证号:522634****11260012)
地址:贵州省雷山县大塘镇大塘街上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2015年7月16日,雷山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你公司星火机制木炭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该厂开工建设前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有雷山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5年8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山县环罚告字[2015]9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圆(¥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雷山县财政局
开户行: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十字分社
账号: 253902010120120000023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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