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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山县兄弟汽车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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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兄弟汽车修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2263400017868

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雷山县丹江镇雷劈岩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玉忠

我局于2017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雷山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督察)笔录》、《雷山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逾期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雷环罚告字〔2017〕1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处以罚款壹万圆(¥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十字分社

户名:雷山县财政局账号:253902010120120000023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山县人民政府或者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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