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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雷山县维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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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维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522634MA6DJYUQX7

组织机构代码:91522634MA6DJYUQX7

负责人:袁仁勇(身份证号:5226341984****8513)

地址:雷山县丹江镇长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告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

我局于2016年3月25日对你公司维城汽车修理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建成并投入运营,该厂开工建设前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雷山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4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雷山县环罚告字[2016]4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壹仟圆(¥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及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雷山县财政局

开 户 行:雷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十字分社

账号:253902010120120000023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雷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雷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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