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遗属待遇。
遗属待遇项目: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费补助金标准: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即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关于遗属待遇不得重复领取问题:同一位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下列一项以上情形的,其遗属只能选择按其中一项规定的待遇领取,重复领取的资金按有关规定清退:
1.符合领取本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的;
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的;
3.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
4.符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
2021年9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可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发放,不得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2021年8月31日及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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