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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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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5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其他类

退役军人、公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残疾等级评定材料的审查

《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注:2020年版多(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1年版取消此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黔退役军人发〔2020)5号)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具体经办人。

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3

行政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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