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权力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
追责对象 |
1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自然资源所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条)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6 |
行政强制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7 |
行政强制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8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平安建设办公室、丹江派出所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9 |
行政给付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
科技宣传文化旅游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0 |
行政给付 |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1 |
行政给付 |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2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
退役军人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3 |
行政给付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4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5 |
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13修订)。 |
应急管理办公室、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6 |
行政检查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
科技宣传文化旅游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7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8 |
行政确认 |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19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正)第十二条 |
乡镇人民武装部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0 |
行政确认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
卫生院、党政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1 |
行政奖励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
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2 |
行政奖励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 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条 |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23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十四条 |
平安建设办公室、自然资源所、司法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4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平安建设办公室、司法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5 |
其他类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
科技宣传文化旅游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6 |
其他类 |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7 |
其他类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条 |
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8 |
其他类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29 |
其他类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0 |
其他类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1 |
其他类 |
生育服务登记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十七条规定 |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32 |
其他类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一条。 |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33 |
其他类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八条 |
科技宣传文化旅游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4 |
其他类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二条 |
科技宣传文化旅游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5 |
其他类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6 |
其他类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五十条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7 |
其他类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8 |
其他类 |
村规民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39 |
其他类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九条第第二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九条;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0 |
其他类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 |
应急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1 |
其他类 |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自然资源所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2 |
其他类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3 |
其他类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4 |
其他类 |
医疗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条 |
科技宣教文化旅游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合医办)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5 |
其他类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四十八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6 |
其他类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第二十四条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7 |
其他类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
退役军人事务站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8 |
其他类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
综合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49 |
其他类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
平安建设办公室、司法所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0 |
其他类 |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1 |
其他类 |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
1.拟定整理方案责任:开展调研,拟定整理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建建设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2 |
其他类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自然资源所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3 |
其他类 |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
自然资源所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4 |
其他类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的,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5 |
其他类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6 |
其他类 |
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7 |
其他类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8 |
其他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59 |
其他类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正)第八条、第十八条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60 |
其他类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1.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61 |
其他类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1.调查研究责任:对可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科技宣传文化旅游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62 |
其他类 |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 |
经济发展办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63 |
其他类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第二款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 |
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
64 |
其他类 |
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具体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 受理责任:对编制的保护和发展规划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编制的保护和发展规划材料进行审核。 3. 公示责任:对编制的保护和发展规划材料进行公示。 4. 组织实施责任:对传统村落保护对象进行普查。 5.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
乡(镇)法定代表人 分管负责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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