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水务局职责要点和底线清单
第一部分 职责要点
一、政治建设方面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转化为对经济社会管理的部署安排和工作活动,转化为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方法创新,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果。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水务工作的绝对领导,发挥好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全州水务工作。
(四)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二、业务工作方面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发展水利建设,加快构建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惠及民生水利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治水,推进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水利法律法规,拟订县级水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及县管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点水利规划。
(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内江河和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五)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协助开展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务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水水源地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负责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涉水事务的管理、维护、改造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对相关涉水企业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城乡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的初审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和配套设施建设。
(九)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开展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和报批。
(十)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县内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落实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农村水利工作。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节水灌溉、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三)开展河道日常巡察,组织开展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四)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实施国家、省、州、县有关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重要或实用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负责科技投入、科技创新、大数据发展应用及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六)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自身建设方面
(一)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决遏制水务系统腐败案件发生。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切实落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提升应对和处理公共危机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四、其他工作方面
(一)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深入实施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发起总攻夺取全胜的决定,扛起脱贫攻坚的政治责任,发挥水务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加强贫困地区水务建设,为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三)加强对局监管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底线清单
一、政治纪律
(一)严禁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站位、政治立场上发生偏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二)严禁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
(三)严禁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
(四)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制度。
(五)严禁非主流意识形态渗透、攻击主流意识形态,在意识形态阵地中传播非主流意识形态;严禁党员信仰宗教,传播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以发展经济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
二、廉政纪律
(一)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
(二)严禁违反《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茅台酒谋取私利的规定》,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进行利益输送。
(三)严禁违规干预插手水务行业行政许可与审批、干部选拔任用、招标投标、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水利项目稽查等活动。
(四)严禁在水务行业行政许可与审批、干部选拔任用、招标投标、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水利项目稽查等活动中,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三、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中只表态不落实,热衷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二)严禁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攀比开展战略规划和项目建设,实施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搞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
(三)严禁违背“十六字”治水方针和新时代水利行业精神,违反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逾越生态环境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水利建设发展。
(四)严禁违反巡视巡察、审计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对抗巡视巡察,对发现的问题敷衍整改、虚假整改;严禁在对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巡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严禁在水利扶贫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审批水利扶贫项目、使用水利扶贫资金;严禁在水利扶贫中发生作风不实、工作不细,甚至腐败等问题。
(六)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泄露重大水利项目、水务科技、水安全战略等行业秘密。
(七)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逾越法律红线、触碰法律红线,越权行政,出现权力“任性”。
(八)严禁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失位缺位,发生因监管失位缺位造成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其他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出现不稳定因素和安全事故。
(二)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三)严禁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四)严禁违反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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