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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系列宣传手册(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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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纵深推进助企纾困工作,结合近期国家、省、州印发的政策文件以及县本级制定出台的现行惠企政策,在《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六版)》的基础上,编制《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七版)》,涉及文件37个(国家13个、省31个、州级3个),共梳理出具体惠企事项113条,其中:减税降费类31条、资金奖补类63条、金融支持类16条、产业政策类3条。


目录

一政策文件来源1

二减税降费类(第1条-第31条)5

三资金奖补类(第32条-第94条)31

四金融支持类(第95条-第110条)80

五产业政策类(第111条-第113条)94


政策文件来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5.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0.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1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

1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15.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1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1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18.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19.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2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2〕428号);

2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2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23.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大生态工程包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223号);

24.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

2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 

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23号);

2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黔工信办〔2023〕3号);

28.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示范农家乐和示范民宿评选工作的通知(黔文旅办发〔2024〕10号);

29.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黔残联发〔2021〕11号);

30.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科通〔2022〕45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1号);

31.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7号);

32.州人民政府印发黔东南州关于东西部协作以奖代补鼓励广东企业投资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函〔2021〕117号);

3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3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3号);

35.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56号)。

36.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37.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 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2〕38号)
减税降费类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部门解读: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3.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不超过1.5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10号)】

部门解读: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2号)】

部门解读: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部门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6.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部门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7.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8号)】

部门解读: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8号)】

部门解读: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备查资料: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9号)】

部门解读: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10.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9号)】

部门解读: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11.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关于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均为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出台,如《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相关政策均为以上四部门发布,且购置补贴直接补贴给车辆生产企业。具体咨询行业部门。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县财政局,3331141

12.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

部门解读: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享受条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1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政策适用的补充说明,按照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系统会自动识别,于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经税务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手动选择,不适用减免政策。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1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15.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长期。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协议、支付依据、付款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16.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23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延长实施至2024年底。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所属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内完成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后,即可享受政策,无需企业申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17.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时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它说明: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18.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

部门解读: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1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

部门解读: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20.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元提高到2000 元。【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 号)】

部门解读: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21.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函〔2023〕23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延长实施至2024年底。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所属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内完成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后,即可享受政策,无需企业申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22.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引进一批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市县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设置专项奖励经费,奖励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可享受与行业龙头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建立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刚性兑付机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详情咨询行业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县投资促进局,3333103。

23.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确保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关于预留份额方面。由各采购单位在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按照下列标准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二是评审优惠方面。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将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上述惠企政策无需申报,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24.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根据不同运营商的具体流程为准。黔东南州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的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25.关于执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下,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政策。【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93号)】

部门解读: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凡是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证件办理机构需履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告知义务,并进行记录。企业签署《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的,按小微企业类型办理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咨询电话:县自然资源局,3331329。

26.支持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产业,降低市县财政补贴比例,将中央政策性养殖险市县比例由9%下调至5%。【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部门解读:按照《贵州省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黔财金〔2024〕16号)规定,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按照中央50%、省级25%、州级5%、县级5%的比例承担,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27.落实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市场主体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28.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创业者开办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一定贴息。【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按照《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群体、小微企业应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支持,其中LPR+250BPs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明材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或《创业就业证》;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规定人群)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或相应证件;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证件;4.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判决或释放证明等);5.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7.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或乡镇人社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8.网络商户提供截屏打印的网上交易记录材料(现场调查时打印);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登记卡或扶贫部门的证明;(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四)创业项目经营证照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五)申请合伙经营贷款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伙证明材料;(六)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收入证明(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担保的、抵押等提供相应资料;(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29.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部门解读:

享受期限:(1)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办理流程: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

相关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享受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留存备查资料: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5。

30.深入推进电价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贵州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各类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保障企业生产生活用电,落实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3号)】。

部门解读:(1)黔发改价格〔2020〕1025号文件,对贵州电网2020—2022年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进行了公布,同步调整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如下:

(2)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为每千瓦0.3515元(含税),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取消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仅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如下:

(3)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含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保障供应,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水电等低价电源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购电价格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基金及附加组成。各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4)我省销售侧试行峰谷分时电价。试行范围为:我省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储能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二十四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如下:

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峰谷电价水平: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5)2024年新版供电营业规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220V低压单相报装容量为12kW,低压三相报装容量为160kW及以下,160kW报装由10kV专变供电。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31.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部门解读: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专管员持缓缴申请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同意证明材料、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相关材料、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办人身份证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后进行审批,待缓缴时间到期后进行补缴,或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咨询电话:县公积金,3336683。

资金奖补类

32.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资源库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经评定后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全州正大力实施“四转”工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发展,打破目前全州无上市企业的局面。届时结合统计部门反馈的上市企业名单,按程序组织评定,按照省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32.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目前省级已将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更名为就业帮扶基地和就业帮扶车间,因此补贴对象调整为省级先进就业帮扶车间、省级先进就业帮扶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申办流程: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车间)后,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标准进行评定后兑现补贴。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33.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用好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鉴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10个试点省份尚未明确,我们将加大与省厅对接力度。目前,根据《贵州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重点做好农产品供应链、流通企业的培育工作。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34.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根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级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县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相关企业可咨询县级对应行业部门申请要件和审核标准。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部分因不属于一次性补助,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时间应当根据中央、省、州、县四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确定。

咨询电话:县乡村振兴局,3333024;县财政局,3331141。

35.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每年对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2)企业经营规模。种植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家畜养殖类: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家禽养殖类: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类: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大宗农产品物流):年交易额标准2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负债与信用。(4)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带动能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覆盖的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企业原则上是经认定的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2020年LPR按照3.85%标准执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

36.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申办流程: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标准逐级评定后兑现补贴。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37.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38.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申报业务培训指导,积极争取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银保监贵州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州内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帮助经营主体渡过难关。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

39.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

40.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企业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厅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兑现。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41.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4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3.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43.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万-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省人社厅工作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经过专家评选、公示后,以奖励文件为准,进行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相关评选要求,以每年省下发通知为准。同时,我们将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管局,3331302。

44.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以省通信管理局或省大数据管理局核定完成数量为依据,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加大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州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积极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45.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并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联合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46.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打造工业互联平台或创新平台,对象可为企业或行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47.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48.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州按照省厅要求,加大企业上云用云力度,鼓励企业通过“云使用券”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49.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政府部门打造智慧开发区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省级将给予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已组织开展智慧园区试点创建工作,同时指导园区工业企业积极打造“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0.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编制,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证的企业,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我州将深入实施“两化融合”工程,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支持州内大数据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1.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52.通过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2)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53.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2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利用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每户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4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后反馈奖励名单,企业按照类别享受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根据上一年省厅反馈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民族工艺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54.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以及《贵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7〕83号)等文件执行,不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55.对获得2024年贵州省“示范农家乐”称号的,每户奖励5万元,获得贵州省“示范民宿”称号的,每户奖励10万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4年示范农家乐和示范民宿评选工作的通知(黔文旅办发〔2024〕10号)】

部门解读:申报程序: 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组织,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推荐。重点工作:做好相关材料上报工作、积极打造示范民宿、农家乐。

咨询电话: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56.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黔财建〔2022〕11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该补贴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金额以2014年核定各市(州)、各县(市)的金额为准,继续执行。(1)公路农村客运、出租燃油补贴:根据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建〔2017〕270号)等文件,具体发放步骤为:燃油补贴发放工作事项按主要工作单位流转情况简述流程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统计车辆营运数据)→州交通运输局(核实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上报)→交通运输部(核定报送)→财政部(计算和下达资金)→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省财政厅(直接发放补助资金至经营者账户)。(2)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农村水路客运补贴金额以2014年核定基数下达到州本级,由州交通局根据各县(市)从事农村水路客运、农村渡运,且持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客船经营者数量,核算补贴标准,经报州政府研究后下达各相关县(市)。(3)因《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此文件为政策调整性文件,具体补贴资金文件以每年部、省财政和交通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县交通运输局,3331327;县财政局,3331141。

57.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程序,可按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22〕28号)办理。 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规章条例,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较好,具有良好信用信誉;(二)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总部机构,并在贵州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在外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并对外省分支机构在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三) 1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需经营1个自然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贵州省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销售额为10亿-50亿元(人民币,下同);50亿级销售额为50(含)-100亿元; 100 亿级销售额高于100 (含)亿元;(四)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不改变在贵州省的纳税义务;(五)符合贵州省高质量发展要求,对贵州省批零住餐行业发挥较好支撑示范引领作用。认定程序: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商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市州商务部门初审——省商务厅复核评定——公示认定。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书(外资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申请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母公司(集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管理服务3个及以上子公司(分公司)名单(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8.通过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省财政厅对《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贵州省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发展试点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试点县(市、区、特区),兼顾对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典型经验的非试点市(州)或县(市、区、特区)进行适当奖励。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1141。

59.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组织县(市)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60.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奖励对象: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奖励条件: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个转企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带动就业情况。此外,我州将深入实施“四转”工程,大力推动个转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管局,3331302。

61.对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构建、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按照《省商务厅 贵阳海关 省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商发〔2019〕12号),对经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建设、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2.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对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进行支持,重点对2022—2025年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内容的项目进行支持,具体内容请咨询州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3.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4.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列入首批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目前,尽管我州煤矿企业已经关闭,但此政策为今后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动力。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5.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6.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或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完成年度5G建设任务且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将给予补助。对开展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项目,省级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7.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1)新型工业化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业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要件:企业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流动资金融资的除外);环评、能评及批复文件(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涉及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河流等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手续(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2)新动能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省级财政向新动能基金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8.进一步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通过贵州省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我省5G基站建设,按照5G基站每千瓦时降低0.129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省给予用电补贴,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9.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不确定,从省级2023年预算安排的“四化”等产业基金203亿元中争取。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修订版)》《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黔工信办〔2023〕3号)】

部门解读: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主要为: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70.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71.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单位申请一次性补助应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见习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册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补助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7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新业态新职业、在岗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00元至8000元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支持企业以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方式规范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按职业(工种)的不同,每名员工补贴1500元至4500元。二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补贴企业或企业职工,每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补贴4000元至8000元。三是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和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四是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培训,支持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的不同,每培养一名职工或社员补贴企业60元、120元或180元。五是支持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技能人才。围绕“大数据”战略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和战略新兴产业,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名培训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六是支持企业职工规范申请“证书直补”。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及企业自主培养职工通过贵州省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黔人社通〔2023〕31号给予劳动者或企业补贴。各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向属地县(市)人社部门申报符合自身的职业技能培训意向,根据培训方式准备申报材料,切实用好用足企业培训政策。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73.组织其他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印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和机构的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74.对新晋国家1A级至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国家4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国家5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补资金通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2〕428号)】

部门解读:申报条件。企业标准: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国家标准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的相关制度办法,按照企业自检、申报、评估机构网上审核和现场评估等规范的评估程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定通过并颁发等级证书的1A级至5A级物流企业。主营业务:主营业务需包含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至少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物流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其他事项:申报企业必须在贵州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依法经营,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流程。

1.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物流企业进行奖补资金申报;

2.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省发展改革委将复审结果及奖励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5.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奖补名单;

6.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4.企业经营收入的支撑材料;

5.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统一颁发的等级证书;

6.近两年纳税情况;

7.企业信用承诺书。

(三)申报时限。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75.全年建成5G基站2.5万个,加快建设金融818、建设银行等大数据中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和应用侧投资。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和车联网。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字化产业链。围绕东数西算、5G等重要项目的中下游产业,谋划和打造一批有特色的产业集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部门解读:根据省级下发全省5G基站建设任务,黔东南州2022年5G基站建设任务2224个。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补助。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6.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招用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77.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85。

78.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以上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乡村振兴、生态移民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认定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79.企业通过自主培养职工或职工自学及个人缴费培训提升技能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黔人社通〔2023〕31号取得初级工证书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给予证书直补。其他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最高每人每证不超过600元标准给予证书直补;取得初、中、高级工证书的按照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60%给予直补,分别为初级工600元、中级工900元、高级工1200元。新取得贵州省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不限失业保险参保状态和参保时长,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的,按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标准给予高技能人才证书直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

部门解读:由职工本人或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参保36个月以上的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或贵州社保APP在线申领。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3222801。

80.属农业产业的企业(含合作社及扶贫车间)、县域内十大工业产业企业、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可自行组织职工开展各类技能技术或技能单元理论及实操培训(包含正式职工、季节工、计件工、临时用工等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或有利益分红的社员),师资由企业自由聘用企业技术能手、培训讲师、行业专家、工匠大师、“土专家”“田教授”等担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部门解读:提前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申请,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每次累计不超过3天,每年不超过3次,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81.积极争取省级100万元、5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1号)】

部门解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州)推荐已认定为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由省级推荐已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贵州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贵州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考核表》,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中基本条件、孵化功能、内部管理等逐条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示范基地照片和视频短片,经人社部、省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82.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1号)】

部门解读: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83.为进一步深化东西部协作,大力支持广东企业来黔东南投资发展。聚焦我州“四化”产业,鼓励广东企业来黔东南注册落地、投资兴业。申报企业按所产生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奖补,总限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合作方中的广东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州人民政府印发黔东南州关于东西部协作以奖代补鼓励广东企业投资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函〔2021〕117号)】

部门解读:

(1)对象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广东企业到黔东南州注册的子公司或广东企业参股的黔东南公司。

(2)申报条件。广东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前,必须在广东省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有依法纳税记录。申报企业投产后,其产值达申报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倍以上,或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时,可申领奖补。每20万元奖补,需吸纳至少1名黔东南州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或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前一年度领取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金额,在下一年度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中抵扣。

(3)工作流程。州投资促进局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成立第三方评审委员会,会同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黔东南工作组评审。评审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所有企业资料进行综合初审,第二阶段根据初审情况抽取一定数量(不低于1/2)企业进行现场勘察评审,第三阶段根据现场评审情况综合确定各企业评审金额。完成评审全部工作后将评审结果在州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

(4)兑现时限。评审结果公示且无异议后,佛山市对口帮扶县符合条件企业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县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分管县领导及佛山各驻县小组组长分别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驻县小组组长签字即可)后,将资金项目列入各县下一年度东西部协作项目计划。凯里市符合条件企业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凯里市政府分别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将资金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凯里市东西部协作项目计划。州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批复下一年度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计划后,各县(市)将上述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划拨至企业。

(5)注意事项。1.奖补内容。企业在黔东南州实际完成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2.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企业租赁土地,购买、租赁、建设厂房,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产生的实际投资;购买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建筑安装工程产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非产业类、可共享的操作系统及软件设施、住宅类、商业地产类、风电、水电、光伏、开采矿产资源类投资,不纳入奖补范围。2.奖补额度。申报企业按所产生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奖补,总限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合作方中的广东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基数。3.奖补总额。全州每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奖代补总额为5000万元。当全部企业评审后奖补金额总和低于5000万元时,各企业按评审奖补金额领取;当全部企业评审后奖补金额总和高于5000万元时,各企业按5000万元除以评审后奖补金额所得比例乘以评审奖补金额领取奖补。4.本办法所列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年度评审后,列入各县(市)下一年度佛山对口黔东南州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计划,下一年度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各县(市)直接拨付。5.企业须保证申报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县投资促进局,3333103。

84.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要求,兑现省级20万元/户奖励资金。

部门解读:根据省工信厅反馈新纳入统计调查的规模工业企业名单,由县(市)工信部门核准后提出奖补意见给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信厅审批。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85.加大对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指导,鼓励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通过申报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均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新开业(新成立)企业新增上规上限的须在库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该项政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落实兑现,经对接,省市场监管局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待印发后,我州积极贯彻落实。

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331302。

86.加强“小升规”培育。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调查摸底,筛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近三年退库且有望再入库、新建并有望达产升级上规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双清单”。对新升规企业及时兑现资金奖励,其中: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大个体),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增入库的民族民间工艺品加工、生态特色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按原奖补政策兑现;【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新增纳入统计的“四上”企业在库6个月以上且正常报数的均可申请,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可向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情况报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具体申报程序和材料,可参照《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要求准备。

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331302;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3331326。

8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大个体)。按照对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在库3年以上,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1—5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5—10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必须是在库3年以上正常报数工业企业,新入库未满3年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二是企业新增增加值为净增增加值,即新增增加值等于企业当年完成的增加值减去年同期基数;贡献率即为该企业当年新增增加值在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中的占比。计算公式为:企业新增增加值对全州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企业当年增加值-企业去年同期基数)÷全州当年增加值×100。三是奖励金额按贡献率1—5个百分点、5—1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88.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销售额(营业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销售额(营业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销售额(营业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对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销售额(营业额)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向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州商务局复核,复核情况报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具体按照《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要求执行。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89.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根据《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对于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将以下申报资料报送县市发改局:(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部门颁发的企业生产许可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2)企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直报系统数据的网页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3)县(市)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的证明。县(市)初审后上报州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情况报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90.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总产值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之间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州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根据《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对于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将以下申报资料报送县市住建局:(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部门颁发的企业生产许可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2)企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直报系统数据的网页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3)县市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的证明。

咨询电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3331326。

9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进行补助:一是持合法执业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二是安置的每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在岗工作;三是按月向安置的每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是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应缴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省级根据安置残疾人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比例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超比例部分残疾人数(按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年审数据为准,取小数点后两位),省级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同一个单位享受超比例就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根据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黔残联发〔2021〕11号)】

部门解读: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上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县残联,3335531。

92.按照“分类施策、综合扶持”的原则,按增量或总量排名进行奖励,2022—2025年每年给予总额度2亿以上研发活动后补助。 【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科通〔2022〕45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1号)】

部门解读:奖励对象:贵州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违法失信行为的。评判标准:“企业研发投入”是以全省1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库为基础,参考企业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经费综合评判。奖补标准:对企业(不含集团公司)按有研发活动和无研发活动两类进行奖补。①对2020年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根据2021年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增量奖补; 2023年根据2021年、2022年分别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各自增量的合计额奖补;2024年,按此前连续三年分别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各自增量的合计额奖补。每年分别对前100家企业进行奖补。分为二档:研发投入增量合计额1—10位, 每家奖补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合计额11—100位, 每家奖补100万元;其中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亿元(含),每家奖补1000万元,以上奖补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执行。②对2020年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2020年后才上规的工业企业:2022年根据2021年研发投入进行奖补;2023年根据2021年、2022年研发投入合计额奖补; 2024年,按此前连续三年合计额奖补。每年分别对前150家进行奖补。分为四档:年度研发经费总量1—5位,每家奖励3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6—50位,每家奖励100万元; 年度研发经费总量51—100位,每家奖励8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101—150位,每家奖励30万元。③综合鼓励施策:Ⅰ.给予平台扶持,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超过5亿元,或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且投入经费超过2亿元的企业,支持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择优推荐申建国家创新平台。Ⅱ.给予项目扶持,对连续两年研发经费超过1亿元且排名前十强的,定向安排一个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对连续三年进入激励名单且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的企业,定向安排一个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咨询电话:县工信商务局,3333042。

93.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州级财政资金奖补,对研发投入大、研发活跃度高的企业,重点扶持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和升级,并给予州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56号)】

部门解读 奖补对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黔东南州内依法纳入统计监测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企业研发项目已在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且年度总研发经费超过10万元。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分为研发奖补和科技型企业补助。①研发奖补。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总量为基数,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补助额度,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予以奖补;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予以奖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予以奖补。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综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年度已享受贵州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州级奖补;②科技型企业补助。在获得研发奖补的企业中,其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新认定和复审)的,在研发奖补的基础上,每户增加5万元奖补资金;其当年评价入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增加5000元奖补资金。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补助。此项补助与州级其他文件明确的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③综合鼓励政策。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内部研发机构申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结合所属产业发展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情况,给予州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

咨询电话:县工信商务局,3333042。

94.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对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业户给予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 奖补对象:雷山县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企业,按照农村客运和非农村客运上报标准进行申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城市公共汽车的车辆数、车辆类型进行申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公示后按照程序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公交企业统计每季度70岁以上老年人和复退军人乘坐公交情况上报,由县级财政统筹划拨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县交通运输局,3331327
金融支持类

95.2023年总体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银行业继续单列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目标;合理满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部门解读: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通过指导促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实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上升,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2023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雷山金融监管支局,3332694。

96.推动基金市场化改革,强化基金招商引资功能,加大“基金入黔”工作力度,以基金撬动资本、以资本助推产业,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省级预算安排203亿元(省发展改革委20亿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91亿元、省生态环境厅7亿元、省农业农村厅45亿元、省文化旅游厅30亿元、省大数据局7亿元、省民政厅3亿元),按照不低于2:1的比例募集国有社会、社会资本100亿元(各基金最终募资比例按照实际投资规模为基数计算),总规模不低于300亿元支持“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领域发展,其中100亿元用于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产业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要求。2023年上半年预算安排资金全部拨付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由其根据项目成熟度拨付至各基金,不再明确各只基金规模,专项基金按照基金协议约定进行出资。基金投放应在二季度末完成当年新增规模的50%,10月末内全部投放完毕。要求基金管理人投决时确定投资额度,后续根据受资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投放,同时应投资2个月内能用款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除外);2023年投放的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除外);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工作目标制定2023年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基金规范运作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基金办〔2023〕1号)】

部门解读:各只基金按归口主管部门来进行申报,其中,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动能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色小城镇等领域;农业现代化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色林业及林下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文旅装备制造、红色旅游、山地旅游、旅游融合发展、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和街区建设等等;生态环保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流域治理、市政及工业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综合整治、固危无害化资源化轻量化处理、土壤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升级等。申报流程:企业自主申报—区县审核—市州审核—省级审核—推荐至基金管理人立项—基金管理人尽调—风控评审—投决会决策。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31326;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3331276。

97.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或组织创业的经营实体、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人均最高20万元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随借随还”金融服务。【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定期组织召开信贷形势分析会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对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新市民等重点人群创业就业的金融支持。及加大宣传银保监会及贵州银保监局有关政策,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做实做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雷山金融监管支局,3332694。

98.2023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制定《2022年黔东南州信贷政策指引》,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持续加强监管引领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落实上级下达信贷计划,加大对我州重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咨询电话:雷山金融监管支局,3332694。

99.强化财政金融保险保障。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范围,并由县(市)组织承保经办机构开展农险业务。农险办负责农险牵头组织工作,涉及农险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承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符合投向的农业项目,由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向省基金公司推送项目,争取基金投放。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县财政局3331141。

100.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部门解读: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延续,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补贴资金滞后、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提出的纾困办法。财政部等部门陆续组织开展补贴清单的审核,只要通过审核,纳入补贴清单,相当于对拖欠的补贴进行确权,对于确权了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以补贴证明材料等作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确定贷款金额。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101.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界定新能源绿色金融项目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估准入条件。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部门解读:“十四五”期间,风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实现平价无补贴上网,财政政策支持方向和模式需要与时俱进,加大金融支持政策力度。新能源开发、运营和应用所涉及的企业量大面广,融资需求和融资难点不一,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已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地方尽快完善项目程序流程和规范,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挂牌并扩大支持规模。结合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10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延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103.加强部门协作合力保障项目实施,突出碳达峰碳中和主线,涉及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污水垃圾处理、新能源等领域,对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倾斜,对符合绿色信贷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支持,加大投入,合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大生态工程包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223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绿色信贷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支持,是对《绿色信贷指引》《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关于开展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的延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的业绩评估与激励制度,对银行绿色信贷进行业绩评价。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县金融办〕,3331141。

104.鼓励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抵质押担保,提供利率优惠的金融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加快落实普惠金融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对于信用综合评价高的优质中小微企业,要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及贷款利率,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加大对A级纳税人、省级诚信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诚信典型推荐力度,定期向国家和地方平台、金融机构推送优质信用融资对象。及时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提示和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化解信用风险。依托平台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鼓励信用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 

部门解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以信用信息服务为重点,依法有序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和共享应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助力增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的信息畅通,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信用信息收集和企业融资成本。推进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失信债务人联合惩戒力度,保护合法金融债权,为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105.统筹政府投资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专项贷等加大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部门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资金需求。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必须是政府主导、早晚都要、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满足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原则,确保项目收益能够覆盖融资本息,且覆盖倍数不小于1.2。重点支持在建项目,特别是以往年度已获得专项债券、尚未完工仍有后续资金需求的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需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能够在当年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可用作资本金支持项目严格限定在国务院明确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领域十个方面的项目。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实际不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专项债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支付已完工项目工程款。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106.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弱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并逐步降至1%/年以下,省级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担合作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类别:金融支持

部门解读:该政策一直都在执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每年9月左右将省下达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分解下达给各融资担保机构。对于与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4321”“442”服务,在发生代偿的情况下,将按风险分担比例由省级风险补偿金分别给予30%、40%的补偿支持。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107.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指导所辖县区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将按照40%给予奖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部门解读:按照政策有关规定,在农户及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将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给予40%支持。该项工作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常规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与当地农险承办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108.“两企”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两类企业,具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中小微物流配送和快递企业。“两个”是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部门解读: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

咨询电话:县交通运输局,3331327。

109.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建设等。【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业助企纾困扶持 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交财审明电〔2022〕38号)】

部门解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建设等。

咨询电话:县交通运输局,3331327。

110.贵阳银行普惠信贷政策

(1)爽诚贷

①税源e贷PLUS——支持诚信纳税商户,纯信用,最高100万,10分钟审批,50万以内支持线上办理。

准入对象: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A、B、M、C 级且有12个月完整纳税记录的小微企业主(占股20%)以上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持照人。

贷款要素: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年。贷款年利率:最低可至LPR基准利率(年利率按单利计算)。担保方式:信用。

办理方式: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APP-爽贷-数谷e贷-税源e贷PLUS提交贷款申请。

②烟商e贷——支持烟草零售商户,纯信用,线上办理,随借随还,最高50万。

准入对象:本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借款人或配偶为个体工商户持证人;生意正常经营3个月及以上。

贷款要素: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2个月;

贷款年利率:最低可至LPR基准利率(年利率按单利计算);担保方式:信用。

办理渠道:客户登录“黔彩家APP”绑定烟证进行授权;客户可登录贵阳银行手机银行APP或登录贵阳银行微信小程序,点击“爽贷”-“数谷e贷”—烟商e贷进行贷款申请。

③爽诚贷—诚e贷——贵阳银行结算账户专属信用贷款。

准入对象:在贵阳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小微企业客户。

贷款要素:贷款额度:最高可达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年;贷款年利率:最低可至LPR(年利率按单利计算);担保方式:信用。

办理渠道:借款人可线下联系我行提交业务申请;符合线上支用条件的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APP使用贷款。

④爽诚贷PLUS——支持经营商户和农户,办理便捷,纯信用无抵押,随借随还。

准入对象:诚e贷PLUS: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小微企业主(占股20%及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爽农贷PLUS: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从事种养殖业的小微企业主(占股20%及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

贷款要素:贷款额度:单一借款人授信总额最高为50万元;贷款期限:诚e贷PLUS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爽农贷PLUS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年利率:最低不低于5%(年利率按单利计算);担保方式:信用。

办理渠道: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APP-爽贷-数谷e贷-诚e贷PLUS或微信小程序-数谷e贷-诚e贷PLUS提交贷款申请。

(2)爽农贷

①爽农诚意贷——农业贷款,授信最长5年,线上支用,随借随还。

准入要求:有一定还款能力、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

贷款要素: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消费类授信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贷款利率:最低可至LPR(年利率按单利计算);担保方式:信用。

办理渠道:借款人可线下联系我行提交业务申请;符合线上支用条件的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APP使用贷款。

(3)小微抵押贷

准入对象: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占股20%及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体工商户。

贷款要素:授信额度最高1000万。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贷款利率:最低可至LPR(年利率按单利计算);担保方式:抵押;

办理渠道:借款人可线下联系贵阳银行雷山支行提交业务申请。

咨询电话:贵阳银行雷山支行,联系电话:18386646806,15085660412。

产业政策类

111.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1)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后反馈奖励名单,企业按照类别享受奖励资金。(2)申报条件:根据上一年省厅反馈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民族工艺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112.惠企事项:加大信贷投放稳投资,积极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支持。紧盯大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全口径市场主体,积极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发展。持续巩固减费让利成果,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做到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工行贵州省分行印发了《贵州分行金融助企纾困实施意见》(工银黔办发〔2022〕128号)】

政策解读:健全敢贷愿贷会贷机制,紧跟国家战略导向,有效传导普惠贷款FTP100BP优惠、经济资本占用享受75%的优惠,以及制造业、乡村振兴、绿色金融等重点领域FTP激励机制,配套专项激励工资费用,倾斜考核资源,保持机构和人员动能。实施普惠金融、涉农领域、制造业领域尽职免责政策,在落实风险责任的同时,最大限度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保护从业人员积极性。用好网贷通借据期限延长至3年、经营快贷无还本续贷2次等政策,加大抗疫纾困支持力度。用好创业、经营、消费类产品组合,支持新市民、退伍军人等重点人群就业创业需求,以及出租车、网约车、货车司机、网店店主等灵活就业群体金融需求。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领域和客群,实施投贷联动,提供“贷+债+股+代+租+顾”六位一体综合投融资服务,助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完善优化经营快贷、网贷通、数字供应链三大线上产品体系,用好经营快贷总行场景白名单客户挖潜提质,推动烟草e贷、烟农e贷、商户e贷等分行场景以及网贷通业务加速上量,提升数字普惠系列产品服务薄弱环节的能力和范围;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固定资产购建贷等线下专属产品优势,全面支持小微企业不同阶段融资需求。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雷山金融监管支局,3332694。

113.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7号)】

部门解读: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流程:(一)民贸民品企业应分别于每个季度结息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登记地县级民宗部门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民贸民品企业填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2.承贷金融机构填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3.县级民宗部门资质审核意见复印件;4.贷款合同复印件;5.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6.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7.证明贷款实际用途的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二)县级民宗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等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逐级报省州相关部门审核。(三)民贸民品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民族贸易企业,简称民贸企业,是指在国家认定的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品企业,指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并按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

咨询电话:县民宗局,333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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