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
雷财发〔2022〕2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新一轮组合式减税降费和减租降息、普惠金融等纾困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黔管发〔2022〕6号)、《州机关事务局 州财政局关于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黔东南事务发〔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各行政事业单位是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的责任主体,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推进租金减免工作,切实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
(二)依法合规,公开有序。各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平公正、稳妥有序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二、实施主体
以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出租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三、减免对象
承租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承租方减免资格进行确认。
四、减免标准
(一)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二)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三)实施主体应当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房租减免政策宣传工作,力争做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减免政策应知尽知。存在转租情形的,原承租人应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承租人,确保实际承租人最终受益。
五、减免方式
符合房租减免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房租减免时间以租赁合同期涵盖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限,且应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申请房租减免事项按以下方式分别办理:
(一)本通知印发前承租方已按合同交清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方。
(二)租赁合同期限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到期的,按照“减免标准”执行,但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合同期限在本通知印发后到期的,如原承租户续租、且已按照“减免标准”减免房租的,不再减免;如原租户正常退租的,退租后的房屋重新公开招租,新租户按照“减免标准”执行。租赁合同期限涵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比照上述处理原则类推执行。
六、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承租方资格确认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核批准。出租单位对承租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如出租单位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审批。
(三)办理减免手续。审批通过后,出租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减免的承租方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七、其他事项
(一)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有利于改善工作的建议、措施,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报告。因租金减免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租金上缴财政的,在进行业绩考核时视同非税收入予以认可。
(三)请县级主管部门从2022年6月份起,每月25日前将房租减免排查及整改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到县财政局(联系人:罗珏琳,联系电话:3333278,QQ邮箱:598504941@qq.com),请各单位于6月10日前上报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信息,以便工作联系沟通。2022年11月15日前,将2022年度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减免租金执行情况工作总结报县财政局。
(四)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县财政局罗珏琳联系。
附件: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疫情期间减免房租工作人员信息表.xlsx
雷山县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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