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 > 住房保障
申请与核准
字号: 分享:


1.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出具的申请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状况,就业情况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租房的需提交租赁协议,借住的需提交借住证明;

(6)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费缴存证明(或用工单位、企业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7)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人社部门介绍信、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复印件(新参加工作人员提供);

(8)申请人 1 寸彩照三张。

2.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初审。申请人所属社区(或单位)负责受理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并在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输入电子档案。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户,社区在 15 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初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资料及信息统一上报主管镇(中心);

(2)复审。主管镇(中心)在收到初审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对初审合格上报的申请户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和初审程序是否规范提出复审意见。对复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资料及信息统一上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3)复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在收到复审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户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和初审、复审程序是否规范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资料通过信息平台上报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轮候。经核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