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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62722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5-20
  • 文  号:
  • 雷府办发〔2026〕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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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雷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一简称“保租房”)运营管理水平,多渠道逐步解决新市民、新青年住房困难,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23〕10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24〕3 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是指保租房产权单位或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营运的管理单位。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保租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指导保租房项目实施、质量安全、运营、分配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统计、汇总和上报全县目标完成任务和年度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保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办理企业备案登记以及负责保租房后续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统筹出台保租房租金指导价格。县财政局负责督促做好资金拨付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保租房项目用地保障、土地手续、规划手续办理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保租房项目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纳税服务。县水务局负责落实国家保租房项目执行民用水价格。县供电局负责落实国家保租房项目执行民用电价格。县金融办负责指导保租房项目融资贷款、金融产品对接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保租房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保租房运营管理的房源及其运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六条  申请保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在本县就业或居住; 

(二)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 

(四)在本县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申请保租房,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雷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三)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在雷山县户口簿,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需加盖单位公章)、近6个月雷山县社保缴纳凭证、雷山县居住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记证明)(选其一提供即可);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保租房实行申请、审核、分配制度,申请保租房应符合以下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应申请材料。 

(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开展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后续配租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房源分配。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由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具体分配方案由运营管理单位制定报保障部门批准后实施。园区企业、学校独立运营的保租房,可由运营管理单位按本办法自主受理保租房申请、审核、分配,审核结果需及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存档备案。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纳入保租房保障的租赁对象申请纸质材料录入保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制作成电子档案,将电子档案和纸质资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章 租金管理

第九条  按照租赁户收入可负担、租赁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保租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租金价格 

(一)定价。纳入保租房项目,由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进行评估;运营管理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拟定租金标准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布。 

(二)定价调整。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金调整前,运营管理单位需将新评估报告及调整方案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定价程序公布。 

(三)其他。产业园区、学校保租房租金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制定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四)估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估价资质。 

第十一条  租金支付 

保租房租金按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方式交纳,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气、通讯、电视等费用。承租期间,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承租人,可持保租房合同、租金收据(发票)等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的租金。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配租,签订租赁合同原则上一户家庭或单身人员只能申请承租一套(间)保租房。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房源不足情况下,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租。县住房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保租房房源情况。 

第十三条  保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实行一年一签,合同到期前30日内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清退;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相关部门核准的标准一次性缴纳住房保证金,作为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担保;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承租人无违约责任,运营方将全额无息退还保证金,若承租人存在违约情形,运营方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其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雷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租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变动、租金缴纳及房屋使用等情况。所有通过单位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由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运营管理单位复核,最终名单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核查及备案。纳入管理的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资格核查、备案工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保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退出保障。

(一)不在申请地工作或居住的; 

(二)因家庭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保租房准入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保租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四)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五)依据合同约定符合解除合同或者退租情形的; 

(六)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转租、转让、转借保租房或改变保租房使用性质的; 

(八)利用保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租房的; 

(十)其他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不再符合保租房准入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租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在解除租赁合同后15日内腾退承租住房,并结清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退房确有困难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标准执行。逾期未腾退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腾退;仍拒不腾退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赁合同解除后,保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终止该承租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租房租金的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租房项目持续运营期限应不低于8年,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租房运营管理的,由运营管理单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租房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不符、租赁价格及租赁期限超出规定、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等情形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制定问题台账,督促相关运营管理单位限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县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租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方可纳入本办法管理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项目认定标准及流程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办发〔2023〕10 号)关于项目认定的相关条款执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与审查,审查结果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费优惠。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项目名单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提供给相应部门,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县税务局等相应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相应增值税和房产税。 

第二十二条  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改建等方式筹集的保租房,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项目认定书提供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并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租户可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缴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雷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雷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xls

        2.雷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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