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乡村振兴产业贴息贷产品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函〔2023〕14号)》。调整为:(一)合作银行。根据省下发的合作银行名录,结合雷山实际,选择现有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合作银行,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等贷款对象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雷府办函〔2022〕34号)》。将“国有投资公司”调整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取得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国家储备林(一期)PPP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函〔2021〕19号)》。将“五、实施主体: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或依法选定项目建设主体实施。”调整为“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2020〕-14号)》。由“扶持和提升当地龙头企业,积极引进省内外大型茶叶企业入驻雷山”调整为:“扶持和提升企业,积极引进省内外大型茶叶企业入驻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推进5G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雷府办发函〔2020〕7号)》。调整为:(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切实加大对各企业支持力度,鼓励民营资本积极投入5G产业发展。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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