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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3309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05
  • 文  号:
  • 雷府办函〔2025〕3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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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修订)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9〕1号)、《黔东南州高质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施方案》(黔东南党办发〔2021〕4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家庭发放一定的货币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困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或者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县未享受过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其他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四)项,或第(五、六)项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雷山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自然增长导致住房面积紧张的增长人口,并在雷山县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600元;

(四)家庭成员无商业门面,无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

(五)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无房家庭,以及改制、破产企业因资产变现安置职工,涉及改制企业搬迁,以及旧城列入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拆迁困难户,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六)在雷山县新就业无住房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完备的人事关系手续),可申请个人住房租赁补贴。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根据申请家庭保障人口数、保障面积范围内发放,无房户以15㎡/人住房面积进行保障,人均住房面积不达15㎡的按照新增人口数补足15㎡/人住房面积进行保障,补贴标准为:(15㎡×保障人数-住房建筑面积)×8元/㎡·月·人,但补贴不得高于480元/月·户”。

三、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材料

(一)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雷山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三)家庭成员无不动产登记证明,住房租赁合同;

(四)家庭成员无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登记证明;

(五)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新就业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有关任职文件,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费缴存、公积金缴存等证明材料。

四、住房租赁补贴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或常住所在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第三条规定的申请资料。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材料。

(二)初审。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车辆、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情况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民政、公安交警大队、财政、自然资源、发改、司法、人社、市场监管、审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车辆、收入(财产)、住房、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保障对象。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所申报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一)发放。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提供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号,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租赁补贴发放表册,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程序要求发放至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

(二)复审。每季度在发放租赁补贴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保障家庭信息,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动态复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盖章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家庭的车辆、住房、就业等信息进行核实。

六、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一)纳入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县保障部门签订《雷山县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申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将房屋搬空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核验并按程序申请保障方式变更,从变更核准的当季度起,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车辆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2.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已经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配售且签订合同的;

4.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三)对弄虚作假的申请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取消保障资格,并限期退回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对于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期间,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时,或离开本县区域的,应当及时主动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取消保障资格,一直瞒报的家庭,一旦查实,限期退回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计入我县不诚信信息档案。

七、其他事项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复查等要依法依规办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应保尽保。县住房保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等工作,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县住房保障部门工作,在县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若发现办事拖拉、影响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报县人民政府处理。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若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房产局关于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雷府办发〔2010〕47号)中的条款存在冲突,则以本方案为准。同时,2022年3月28日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雷府办函〔2022〕32号)文件自即日起废止。

(五)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雷山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3.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须知


附件1

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身份证

号码


配偶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身份证

号码


户口所

在地址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类别

①承租州直公房( )②县直公房( )③单位房( )④租私房( )⑤已购公房( )⑥自有私房( )⑦其他( )

申请

住房

租赁

补贴

家庭

成员

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

收入情况
















家庭人均月收入


申请

住房

租赁

补贴

理由









注:①”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栏中,必须存在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关系。②寄住住房户,

不填现住房情况。③新就业无住房大中专毕业生填报申请人即可。

社区或居委会审核经济收入与住房状况并签署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社区或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县住

房保

障办

公室

审核

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县住房保

障工

作领

导小

组审

批意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雷山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乡(镇)


(居)委会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家庭属性


家庭住址


户口地址


申请日期


工作单位


属性


家庭经济
月总收入


是否享受低保


住房情况(公、私、无房)


住房面积m2


家庭月保障金额


家庭成员名称

姓名

性别

民族

与户主关系

户口属性

身份证号码

身体状况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就业状况

就业单位

月收入





























































分离户口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与户主关系

户口属性

身份证号码

身体状况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就业状况

就业单位

月收入

















































调查人
意见




调查人签名:

年月日

居委会
审查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乡(镇)
审核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民政局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须知

一、保障对象

(一)雷山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自然增长导致住房面积紧张的增长人口,并在雷山县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米。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600元。

(四)家庭成员无商业门面,无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

(五)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无房家庭,以及改制、破产企业因资产变现安置职工,涉及改制企业搬迁,以及旧城列入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拆迁困难户,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六)在雷山县新就业无住房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所在单位劳动关系稳定,有完备的人事关系手续),可申请个人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一、二、三、四)项,或第(五、六)项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供的资料

(一)雷山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因家庭人口自然增长导致住房面积紧张的增长人口等家庭。提供材料:

1.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民政等部门出具的雷山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

批表或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3.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登记情况证明,或无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急需救助的孤、老、病、残无房家庭,以及改制、破产企业因资产变现安置职工,涉及改制企业搬迁,以及旧城列入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拆迁困难户。提供材料:

1.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民政等部门出具的雷山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

批表或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3.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4.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登记情况证明,或无价值5万元以上车辆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7.县民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出具的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急需救助、旧城危旧房改造范围被拆迁户等相关证明。

(三)在雷山县新就业无住房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材料:

1.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不动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无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3.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新就业有关任职文件,学历证明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费缴存、公积金缴存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办理程序

(一)受理、初审。申请人向所属社区(或单位)申请受理与初审。

(二)复审(审批)。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复审(审批)。

(三)复核。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

(四)公示。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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