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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8856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7-26
  • 文  号:
  • 雷府办函〔2025〕2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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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府办函〔2025〕2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26日


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雷山县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包含县人民政府明确的核心保护区、风貌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等技术标准,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景区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黔东南州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及西江镇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景区消防工作。县直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及上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各项消防工作。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所属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防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将景区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对消防救援机构推送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对景区内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执法。一是监督检查。抽取单位、场所开展检查,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场所制作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行政执法。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三是综合监管。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对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监、交通、财政、文旅、水务、工信和商务、供电、教育、发改、西江镇、州西江景区管委会等部门综合监管;四是落实执法办案程序原则。以《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本原则,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案件。

(三)公安部门应负责景区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防灭火救援行动中消防车通行、停靠保障和消防灭火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依法查处职责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协助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四)住建部门应负责依法履行对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非村民自建住宅且办理了建设手续的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城镇燃气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监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防洪堤坝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监察: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涉及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监察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监察: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五)供电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和《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定期组织对用户安全用电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指导用户整改消除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联合相应部门依法督促整改;负责供电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供电企业项目施工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引导用户规范用电;积极对用电企业和村民开展安全规范用电宣传。

(六)自然资源部门应负责在组织审查国土空间规划时,将涉及空间利用的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审查范畴;将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的规划要求和布局原则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列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严格规划审批。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监管;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协助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负责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八)交通运输部门应负责景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公路、水路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景区营运车辆(船舶)、客运站、汽修等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九)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落实和保障景区消防经费;按照《黔东南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将政府专职队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保障。

(十)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应督促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及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将消防安全纳入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等级客栈和等级农家乐的服务质量评定内容。

(十一)水务部门应负责消防用水水源保障,及时发布景区重大水旱灾害预警信息。

(十二)工信和商务部门应负责督促指导商贸重点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商贸新兴业态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强化行业消防管理措施。

(十三)教育部门应负责组织指导景区学校、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内容,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发展改革部门应负责督促指导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开展弱电线路隐患整改工作;督促通信企业做好内部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十五)西江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每月对村“两委”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鸣锣喊寨、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景区消防安全水平。

(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上级工作要求做好景区消防工作。

第六条  西江景区大联合值班制度

(一)组建由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公安、消防、农业农村、文旅、住建、自然资源、应急、市监、供电、西江镇等部门构成的综合整治专班,按平寨、南贵、东引、羊排四个片区实施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开展景区综合整治工作。

(二)由州西江景区管委会牵头、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协助统筹景区综合整治工作。

(三)各个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对景区所有区域进行全方位彻底检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隐患问题和风险等级,确保检查覆盖所有环节,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各部门要及时集中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确保整改彻底到位,安全生产管理长期有效落实。

(四)每季度将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在岗在位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评估,考评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或租住的,由州西江景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执法部门联合对其安全、风貌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属地政府审查“两违”情况,住建部门审查房屋生产经营者或产权拥有者提供的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地质灾害隐患方面,消防部门审查消防安全情况,供电部门审查用电安全情况,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审查业态方面。联合审查通过州西江景区管委会盖章备案后,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证照,方可申请商业用水用电,审核未通过的自行整改合格后给予办理。

(一)西江景区新建、改扩建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或租住的消防安全情况审查需提交消防审查及现场核查材料。

1.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合法性材料;

3.租房合同;

4.电气线路布置图及安装电气线路的电工资质;

5.电气线路敷设向乡镇及供电部门报批证明材料;

6.场所平面图;

7.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

8.建筑装修材料防火性能鉴定报告及建筑外墙木饰面板阻燃处理施工记录等。

(二)消防部门审查程序。

1.申请阶段。准备相关图纸、技术资料、消防设施设备清单等材料提交至景区住建及消防部门进行审核,材料审查通过后进入现场勘察阶段;

2.现场勘察。消防部门会组织人员对建筑物进行实地核查,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勘察过程中,消防部门可能会提出一些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3.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再次向消防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消防部门会再次进行现场勘察,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消防部门会出具合格证明。

第八条  在重大节假日期间、火灾多发期,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组织开展景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第九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建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曝光机制,定期对各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曝光。

第十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在实施景区开发、建设、改造、保护等项目时,应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建设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人应积极配合经营场所负责人实施消防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西江旅游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景观灯相关配电设施及电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挡、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十四条  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池带入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严禁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严禁在出租房屋、集体宿舍等公共住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

第十五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采取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模式,在景区内设置集中安全充电宝装置,同时加强供应商准入审核,建立充电宝等租赁服务商白名单制度,禁止无品牌、无标识的“三无”充电宝、锂电池进入景区,指导沿街零散商户对已设置的充电宝和线路采取设置阻燃措施并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严禁在景区内违规生产、储存、销售汽油、柴油、酒精、液化气、生物燃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柴油、固体酒精、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场所,燃料存放量不得超过3日的使用量,临时存放燃料应与其他可燃物进行防火隔离。严禁使用醇基燃料和闪点大于等于60℃的丙类液体燃料。

第十七条  严禁在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因庆典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报公安部门审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严禁超员超人超层数超能力接待及住宿。依据省州《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及《关于A级景区民宿(客栈)、酒店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关于A级景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标准及规定要求,坚决杜绝超员超人超层数超能力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性场所应当落实每日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做好巡查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畅通,用火用电安全;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二十条  景区民宿、客栈,农家乐等夜间经营性场所应当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且夜间安排不少于1人开展不间断的应急巡查,并在前台配备扩音喇叭,便于紧急情况呼救、叫醒被困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并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或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四章 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结合西江景区实际特制定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燃气企业库房(储存)安全管理

1.依法取得西江镇燃气经营许可资质,在许可范围规范经营;

2.供应站库房设施设备符合行业安全管理标准;

3.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气气瓶入库检验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签订供气合同,建立实名制用户台账、送气台账、入户安检台账、库房燃气设施设备日常安全巡查记录、外来人员和车辆登记表;

5.划定库房安全警示线和标识标牌。

(二)燃气企业配送(运输)安全管理

1.景区内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正三轮摩托车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二轮摩托车配送;

2.一个配送分公司(个体)最多允许2辆三轮摩托车进入景区。采购三轮摩托车的尺寸、规格等必须报景区管委会、县工信商务部门和住建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3.三轮车要配置4公斤灭火器一只,一次装载不得超过10瓶(YSP35、5型15kg气瓶,含空瓶);

4.三轮车车厢底部全铺橡胶胶垫;

5.车厢气瓶必须采取橡胶带加以固定;

6.车厢内底部在前后两个中线位置钻直径10mm孔漏;

7.配送车辆车身外部要有易燃易爆气体危险车辆标识;

8.车身尾部下面要悬挂导电物;

9.从业人员上岗须统一着装(戴安全帽)、佩戴公司工作证;持证进入景区,文明开展配送服务,热情做好入户安检,及时将用户空瓶收归库房管理;

10.送气从业人员每月至少对厨房人员全员开展1次以上培训,培训不过关不得配送;

11.原则上,一个配送分公司(个体)负责配送一家餐饮企业;

12.用户使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未排除的,不得送气。

(三)燃气用户使用安全管理

1.液化石油气气瓶存量YSP35、5型15公斤的重瓶非居民用户不超7瓶、居民用户不超2瓶;

2.厨房通风良好、具有排气条件;

3.禁止在卧室、客房和卫生间内储存及使用瓶装燃气,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瓶装燃气;

4.液化气炉具(判废年限8年)要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3C认证标识和产品合格证,专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炉灶不能使用液化石油气,醇基燃料炉具不能改装使用液化石油气;

5.非居民用户液化石油气炉具气压与高压阀进口压力要适合,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不予供气或禁止使用,已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检查是否通电正常使用,且务必对操作人员开展用气培训,才可进行操作;

6.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应安装在距地面0.3米的位置。用户厨房使用瓶和备用瓶储存间均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7.厨房内禁止液化石油气与其他燃油燃料共用,液化气备用瓶禁止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储放;

8.气瓶软管要选用金属波纹管(判废年限8年),管长不得超过2米,确需超过2米的,采取在管中间加装不锈钢管;

9.选用不可调且带有自闭功能的调压阀(判废年限3年);

10.检查减压阀损坏情况,使用肥皂水涂抹到减压阀的小孔上,产生气泡则已损坏,应立即联系供气企业进行更换,用户不能自行更换;

11.气瓶与炉具明火间距不少于0.5米;

12.按照“一瓶一管一灶”液化气使用要求,禁止软管“三通”连接;

13.液化气发生泄漏时,第一时间关闭角阀,关闭同一区域所有电源,开窗通风,电话联系燃气公司前来处理;气罐出现燃烧明火的,用湿帕子覆盖角阀进行关闭,关闭同一区域所有电源,开窗通风,电话联系燃气公司前来处理;当气罐燃烧明火越来越大,迅速疏散人群,撤离现场,用电话拨打119紧急报警。


第五章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组织建设的单位(个人)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动火审批制度。指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人在进场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使用、维护方法,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程序和方法等。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

(四)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

(五)施工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周围的建筑物、山林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六)严禁在施工现场堆放油漆、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室内使用油漆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时,应保持通风、严禁明火、采用防静电措施。

(七)施工现场室外临时存放的材料应分类成垛堆放,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2m,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剩料。

(八)实施电焊、气焊、喷灯等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单次动火审批,严格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九)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完全熄灭,施工人员应留守现场至少30分钟。

(十)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并应及时更换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60W以下的普通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m,高热灯具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十一)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动用明火时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等内容。

(十二)施工现场应做好临时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及时维修和更换失效、损坏的消防设施。不得圈占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三)在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严禁动火作业:

(一)防火安全责任人不明确。

(二)周围的可燃易燃杂物未清除。

(三)附近固定可燃物未采取防护措施。

(四)盛装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彻底。

(五)受热膨胀、变形或破损的容器、管道,有爆炸危险。

(六)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排除火灾爆炸危险。

(七)高空焊接或焊割前,附近及下方可燃物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

(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

(二)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火灾危险,应立即停止动火。

(四)风力达到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应及时扑救并疏散人员。


第六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机关、部门、单位、团体等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积极推广使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云平台等新技术辅助开展消防管理及消防宣传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每季度对从业人员(含导游、保安人员等)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岗或转岗员工,及时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一懂三会”(一懂: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三会: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逃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和办理景区通行证;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全要素消防演练。各相关部门应配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结合景区实际,在主要通道、场所、位置等设置消防宣传提示牌,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西江旅游公司每季度应组织导游、解说、窗口等工作人员开展1次消防业务培训,将消防提示纳入导游解说 内容。

第三十七条  西江村村民委员会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宣传员,设立固定消防宣传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场所每月应组织员工开展1次消防培训、演练,确保每名员工会疏散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懂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消防救援站等救援力量按照“一部三站十点”部署,将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布防至景区各个重点区域前置备勤。

第四十条  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规范并强化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建设,每年组织1次景区火灾扑救应急演练;制定并及时修订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完善火灾处置联动机制。

第四十一条  西江旅游公司应组建火灾防控应急机动小组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一旦发生火灾,积极配合开展火灾扑救、游客安全疏散救护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西江村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十户联防、区域联防工作机制,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严重渎职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因工作渎职失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实施责任倒查。

第四十四条  单位、场所不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景区建房审批部门应对火灾后重建进行严格审批,原则上对火灾后重建房屋的建设面积、层数等审批不得大于原房屋规模,并应要求农户预留消防安全间距和消防安全通道等条件。

第四十六条  农户应与经营者签订消防安全协议,要求经营者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落实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日常消防管理后,方可将房屋租赁给经营者。

第四十七条  对火灾隐患较大、违法行为较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场所,州西江景区管委会应牵头组织市场监督、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供电、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停业整改或取缔。

第四十八条  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从重对单位场所实施处罚;对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各场所及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相关消防安全内容,参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技术导则


附件

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技术导则


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规范要求

(一)建筑规模

1.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1.6米。其中,单栋民宿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客房数量不应超过14间。

(二)建筑材料及防火分隔

1.砖木、木结构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规定的,木质梁、柱、板、隔墙等构件应实施阻燃处理。室内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应及时拆除;新建户应从源头上杜绝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新建户或改造户,本户建筑的外观风貌应与千户苗寨现存历史建筑的外观风貌保持一致,采用木质板材作为外墙装饰时,应实施防火阻燃处理。所有的防火阻燃处理施工,均应执行《建筑木结构用防火涂料及阻燃处理剂应用技术规程》(T/CECS807)等相关技术标准。

2.经营场所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作为建筑构件。

3.经营场所内楼梯间及疏散走道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装饰材料(A级防火材料);内部不应设置采用易燃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等装饰;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厨房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装饰材料(A级防火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难燃以上的装修材料。

4.经营场所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规定的,建筑外墙不应采用可燃易燃的装饰、装修材料。

5.采用木质材料建造和满铺地装饰、装修时,木质材料应实施阻燃处理。经阻燃处理后木质材料应定期维护,当燃烧性能达不到要求时,应重新进行阻燃处理。

6.疏散楼梯间应设置成外廊式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若疏散楼梯间为敞开式楼梯间的,每层的房间门必须设置成乙级防火门。

7.同一建筑内的不同经营主体场所之间应砌筑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并宜独立进行疏散。

8.厨房与其他经营部位之间应砌筑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该墙上设置门时,应为甲级防火门。厨房灶台、墙面、顶棚、烟囱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9.外露的消防楼梯、消防管等各类消防设施的颜色、外观等宜与民族风貌相适应。

(三)安全疏散

1.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符合《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民宿,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相邻安全出口的间距应大于5米,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1米。周边条件限制,不能增设消防疏散通道的,场所内部要设置为砖混结构或过道采取阻燃处理。在场所每层远离楼梯间一侧的阳台或窗台位置配置有逃生软梯、缓降器、钢爬梯等逃生设施。

2.吊脚式建造的民宿等经营场所,设置在大堂或主出入口下方的楼层,每层必须设置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并保证畅通。

3.经营场所客房(包房)和公共活动用区域的窗户不能设置为固定式,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民宿(客栈)、酒店的客房不能超标准人数入住或超标准配置床位,无窗房间不得作为客房。

4.包房、客房、前台等部位应张贴疏散逃生路线图及禁烟禁火标识,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语牌。

(四)消防设施

1.经营场所每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2.民宿等经营场所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户建筑外墙上设DN100立管作为消防主给水管(附近有DN≥100消防给水管时,及时接入),该管在每层接DN65消火栓(其中,第一层的室内消火栓设置本建筑外墙上);DN100立管在每层连通DN100横管喷淋管并逐步过渡至末端DN32支管,每层设DN32管试水阀,最不利点设末端试水装置;喷头采用K115的DN20早期快速抑制响应喷头,喷头与端墙的距离≤1.5米,客房内、可燃物品库房内、厨房内、公共走道处应设置灭火喷头;经营户所在建筑有农户或零星商户等其他区域的,该新型消防喷淋系统应一并覆盖。

3.通道、房间、大厅等应设置可以联动声光报警装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个火灾探测器探测保护面积不应大于20㎡,且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0米。

4.民宿等经营场所内每40㎡应至少配备两具4kg级的干粉或水基型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应不少于2具,应设置在各层的醒目位置及首层出口处。

5.楼梯间、疏散走道应沿疏散路径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地面不应大于1米,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处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正上方。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应急照明灯。

6.客房和公共活动区域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强光手电筒、防烟逃生面具、逃生软梯(绳)等器材,并确保完好可用,其中逃生绳必须采用“双锚点”措施牢固固定。

二、经营性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需对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修复的,需报西江景区管理局和电力部门备案审批后,聘请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

2.不得将电气线路直接安装敷设在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当全部穿阻燃管进行保护,应当设置空开等用电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的电气产品应当通过国家3C认证。

3.场所应安装灭弧型电气保护装置,并接入西江智慧大数据中心进行24小时监控。

4.厨房炉灶上方0.75米、周围0.5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可燃材料,厨房炉灶旁应配备至少一块灭火毯。

5.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应安装在距地面0.3米的位置,厨房使用瓶和备用瓶储存间均需安装与燃气种类相适应的燃气泄漏报警器。

6.气瓶存量YSP35.5型15公斤的重瓶非居民用户不超7瓶、居民用户不超2瓶;气瓶软管要选用金属波纹管(判废年限8年),管长不得超过2米,确需超过2米的,采取在管中间加装不锈钢管;选用不可调且带有自闭功能的调压阀(判废年限3年)。

7.厨房内禁止液化石油气与其他燃油燃料共用,液化气备用瓶禁止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间储放;按照“一瓶一管一灶”液化气使用要求,禁止软管“三通”连接。

8.严禁在卧室使用燃气灶具。严禁卧床吸烟。砖木结构、木结构的建筑内严禁吸烟。

9.景区民宿、旅馆的客房内不得使用明火加热、取暖。在其他场所使用明火加热、取暖,或使用明火照明、驱蚊时,应将火源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与周围可燃物确保安全距离。大风天气不得在室外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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