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雷山县财政局为雷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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