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903508
  • 信息分类: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3-14
  • 文  号:
  • 雷府办函〔2022〕26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分享:

雷府办函〔202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4日


雷山县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及省州工作要求,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准确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及其发展速度,客观反应农业经济发展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县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中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农业农村统计报表制度,推动农业统计基层基础规范,提高农业统计数据质量,提升农业统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坚持依法统计、科学统计、应统尽统,以高质量的农业统计服务为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执行制度、规范管理的原则。(三)统计范围。统计范围为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辖区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二、工作措施

(一)精心部署。各乡(镇、街道)根据县级部署工作任务,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统计工作方案,规定统计指标的数据来源和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做到统计数据相衔接不矛盾,明确村级统计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培训。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乡(镇、街道)指导培训,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村培训,报表、上报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县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培训延伸到村。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以上,人员变动较多或报表方法制度变动较大时,采取集中培训;人员变动较少,采取现场指导或跟班学习方式培训。

(三)规范源头数据采集。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统计数据源于各村,各村提供的农业统计资料必须真实、全面。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由各村负责采集辖区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的农业生产情况统计数据。辖区内的农业经营主体要依照《统计法》的规定,依法向村统计员提供相关统计资料。乡(镇、街道)要指导、协调、解决村统计数据采集工作存在的问题。村统计人员要了解掌握本村各种农产品不同季节生产经营等情况,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

(四)加强数据审核上报。各乡(镇、街道)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县统计局负责建立统计数据审核机制,加强对乡镇上报数据的审核,各乡(镇)负责审核村级上报的数据,对村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得随意修改。乡(镇)统计人员应收集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督促村依法核实修订相关统计数据,做到不重不漏。

各乡(镇)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在联网直报平台录入上报。乡(镇)和村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手续完备,报表要有统计人员签名,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和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资料。

县统计局要建立农业农村统计数据审核机制,组织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涉农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各乡(镇)对上级统计机构查询的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核实、答复,做好查询记录。对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异常数据要提供文字说明材料。

(五)加强统计分析服务。根据《贵州省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贵州省畜牧业统计报表制度》相关要求,县统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和各乡(镇)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农林牧渔业生产相关报表,做好农业报表数据比对评估,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林果、水产等农业数据,做好历史数据比对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科学研判当前农业生产形势,对上报的数据从数量关系、逻辑关系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农业经济指标要重点关注单产水平和单产增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经济作物示范点测产,做到单产水平和单产增速数出有据。畜牧业统计要重点关注出栏率和规模化率,要扩大规模场的数量,通过合作社带分社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全县养殖规模化率。重点关注匹配性和趋势性审核,及时对增幅异常的数据进行实地核查,对于上报的增速过高过低的指标,要重点说明经济现象的原因,并结合农业发展宏观情况进行分析,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科学决策提供优质统计服务,提高农业统计数据质量。各乡(镇)要建立统计分析服务机制,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等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统计监测分析,确保及时反映辖区农业生产、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和趋势等情况,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六)加强统计资料管理。县统计局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整理归档、妥善保存,统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辖区基层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督促村建立主要农产品面积、产量、价格、销售状况和畜禽存栏、出栏等统计台账并及时更新,确保村的统计台账、原始凭证、原始记录与报表数据一致,村要加强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各乡(镇)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重要农业统计数据,应当与县统计局核定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与县统计局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

(七)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摸底。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摸底,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划分规模标准,认真开展辖区内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三种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摸底工作,建立台账,收集相关印证资料,确保符合条件的规上经营主体全部入库,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值的占比。

三、时间要求

(一)统计时期。农业联网直报系统上报时间段每季度报一次,一年报四次,涉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报时间和系统上报时间要求,按时上报农业农村统计报表。

(二)预报时间。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林业、水产统计报表的预报,各乡(镇)负责完成农业、牧业预报表和黔A412表、黔A413表、黔A414表、黔A406表,每季度10日前将农林牧渔业相关预报表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到县统计局。

(三)系统上报时间。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每季度20日前完成林业和水产相关统计报表交到县统计局。各乡(镇)农业联网直报系统上报时间为每季度14日-22日报蔬菜和瓜果类系统报表(黔A412表)、每季度18-22日报食用菌和中草药系统表(黔A413表)、每季度20日-22日报园林水果和茶叶类系统表(黔A414表)、每季度18日-22日报畜禽生产情况表(黔A406表)、每季度20-22日报生猪过录表(A209表仅限于有生猪监测点的乡镇上报),各乡镇在开网前一天完成纸质报表并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乡镇公章后报送到县统计局。在农业联网直报系统开网第一天完成农业牧业相关报表的直报,便于及时对数据分析审核。

(四)其他报表时间。各乡镇于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乡卡和村卡的数据收集。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压实责任。县统计局做好部门监督、培训和指导;县农业部门指导和培训各乡(镇、街道),做好科学报数;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业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乡镇分管农业和分管统计的领导必须是同一个分管领导,高位推动,周密部署,严格要求,狠抓落实,为全县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是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要加大农业统计人员的管理,加强农业统计队伍建设,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胜任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要明确农业农村统计专职人员负责,乡镇专职统计员要熟悉农业农村统计工作,乡镇农业统计人员需要调整、年度考核、评先推优,需征求县统计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同意,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办公条件要做到有人员、有办公地点、有经费、有设备、有制度。同时各乡镇要明确1名村两委成员负责各村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具体承担村级农业农村统计工作任务,做好农业统计季度报表和资料存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于2022年3月15前将《雷山县乡镇农业农村统计人员统计表》《雷山县村级农业农村统计人员统计表》交到县统计局(联系人:邰胜昌,联系电话:3331324)。三是加强统计工作网络建设。做到与县统计局互联互通,实现统计资料网上传输,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和管理现代化。乡镇要建立基层统计调查网络,加强辖区内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二)强化建章立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审核报送、统计资料管理、数据质量责任追究等制度,同时建立统计数据审核、统计分析研判制度,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统计局每年对乡(镇)至少开展二次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检查,加强农业农村统计联网直报管理,督促基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认真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

附件:1.雷山县乡镇农业农村统计人员统计表;

2.雷山县村级农业农村统计人员统计表;

3.雷山县2022年A406主要畜禽生产情况季度村级报表;

4.雷山县2022年A413经济作物生产情况季度村级报表;

5.雷山县2022年A412经济作物生产情况季度村级报表;

6.雷山县2022年A414茶叶、水果及食用坚果生产情况季度报表;

7.贵州省主要农业统计数据考核指标和权重;

8.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要点

附件1

雷山县乡镇农业农村统计人员统计表

附件2

雷山县村级农业农村统计人员统计表

附件3

雷山县2022年A406主要畜禽生产情况

季度村级报表

附件4

雷山县2022年A413经济作物生产情况季度村级报表

附件5

雷山县2022年A412经济作物生产情况

季度村级报表

附件6

雷山县2022年A414茶叶、水果及食用坚果

生产情况季度报表

附件7

贵州省主要农业统计数据考核指标及权重

2.指标说明。

为充分利用政府统计和部门行政记录等各方统计资料,形成农业发展合力,评审时将综合使用统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等多方数据。

附件8

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对象

审核确认工作要点

全省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畜牧业的经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监测的大型畜牧业调查对象,由省统计局商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确定后反馈各地区;涉及粮食生产的,仅梳理种植高粱和薏苡的主体。

一、其他类型主体的划分规模标准

1.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或合作社。流转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3年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农作物单季耕种面积100亩及以上,即为流转或种植地是100亩及以上;

(2)经营林地面积500亩及以上;

(3)农业生产经营年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2.农业企业。从事的生产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中“01-04”行业范围且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法人单位。

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中“05”行业范围且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年销售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营主体,比如,大塘镇专门培育鱼苗的鱼种场等。

要求:1.合作社、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有有办公场所,办公电脑、有网络、有联网直报的工作人员。2.上报的主体在没有重大的外因的情况下,经营持续性较好的主体,不是跟着政策走的主体。

二、申报材料

规模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申报对象中,除属于法人单位的经营主体需提供《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2-2)、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经营主体需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外,还需根据主体类型提供相应材料。

1.专业大户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承包或流转土地合同、收入记录等能证明经营规模或经营成果的资料;(2)附带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至少提供2张,包括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现场照片及经营占地全貌或全景照片)。

2.家庭农场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已登记注册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和农业部门认定的资料复印件;未登记注册的,提供农业部门的认定资料复印件;(2)承包或流转土地合同、收入记录等能证明经营规模或经营成果的资料;(3)附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至少提供2张,包括经营主体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现场照片及经营占地全貌或全景照片)。

3.合作社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相关证照复印件;(2)承包或流转土地合同、收入记录等能证明经营规模或经营成果的资料;(3)附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至少提供3张,包括印有合作社名称的合作社门牌照片、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现场照片及经营占地全貌或全景照片)。

4.农业企业还需提供如下材料:(1)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相关证照复印件;(2)附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至少提供3张,包括印有企业名称的门牌照片、主要生产经营场地现场照片及经营占地全貌或全景照片);(3)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加盖企业公章),无法提供的,提供承包或流转土地合同、收入记录等证明经营规模或经营成果的材料。

5.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还需提供如下材料:属于上述组织类型的提供相应材料,其他类型的提供能够证明其经营规模或经营成果的相应证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