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府办函〔2021〕5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等有关矿山生态环境、绿色矿山创建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依法合理勘查开发利用,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8〕9号)等有关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及采矿,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全面实现我县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勘查开发,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雷山县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在2021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
1.严格执行矿业权准入条件。矿业权准入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要联查联审,共同会商,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淹没区、城镇及园区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按照矿业权准入条件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全面排查2015年以来是否新设汞矿、砖瓦用粘土、钒矿、硫铁矿采矿权。(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2.严格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排查颁证矿业权是否符合以上规定。(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3.严格限定协议出让矿业权范围。已设采矿权深部和上部(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的同类矿种,需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排查已颁证矿业权是否存在违规协议出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4.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行为进行排查,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二)强化有效矿权监督管理责任
1.对矿山是否存在持过期勘查许可证或过期采矿许可证勘查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时间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或者采剥工程平面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或治理恢复方案等执行情况进行排查;对绿色矿山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地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其他专项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2.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行业。一是开采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二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三指导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四是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五是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六是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估工作;七是加强矿山开采设计及安全方面监管。(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3.矿山勘查、开采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环评手续,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4.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按照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排查,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牵头单位:县水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5.对矿山存在违法违规占用林地、林木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情况进行排查。(牵头单位: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6.对有证矿山供电的监管,排查是否存在有证矿山向非法采矿点供电。(牵头单位:雷山供电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7.对有证矿山火工品的监管,排查是否存在有证矿山向非法采矿点转供火工品。(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三)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力量全面摸清辖区内矿山底数情况,梳理在建、生产和历史遗留矿山基本信息、地质环境问题现状,理顺治理责任主体、资金预算、治理措施和治理时限等,完善本乡(镇)、街道辖区矿山地质环境“一矿一档”,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做到治理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并报州自然资源局备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四)强化工程项目采矿管理
1.依法加强基础设施砂石土资源保障。一是公路、水运、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工程竣工后,对恢复治理工作进行排查;二是排查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外开采砂石土,是否依法申办采矿权;三是排查项目工程采挖的砂石土是否存在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
2.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所属建设项目内临时采砂点及料场进行管理,并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如有临时采矿项目,一律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工程项目采矿应采取备案制管理,梳理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批复文件、用地批复文件、项目采矿位置(在用地红线图上标明采矿位置)、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工程采矿需求数量与时限(由工程主管部门签字认可)等资料,报乡(镇)、街道,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建立管理台账,对到期的工程项目采矿点,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及业主及时关闭,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项目业主做好生态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五)加强打非治违
严厉打击非法开盗采矿产资源、“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超”(超能力、超规模、超定员)“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清理,坚决做到“三不留一毁闭”(对非法采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活生产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对非法矿点矿洞进行毁灭性炸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
四、整顿方法和步骤
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自查自纠为主,县级督导检查为辅。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具体分三个阶段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0月)
各乡(镇)、街道针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实际,进行宣传动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要统筹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集中力量,全面清理、查处、取缔本行政区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县自然资源局要统筹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顿内容及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排查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要加快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调整矿权布局,着力解决探矿权和采矿权布局不合理的问题,限制矿山开采最小规模,扶大并小,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原则上一个采矿权制定一个整改方案;没有涉及采矿许可证的一个采矿点制定一个整改方案。
第三阶段:巩固阶段(2022年1月1日至长期)
在治乱、治散的基础上,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2022 年1月5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实地检查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私采乱挖,保护合法企业,促进合法矿山依法勘查开发有效利用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县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传单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布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雷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泽坤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李 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文 豪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 员:刘光灿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杨家勇 县公安局政委
李光祖 县财政局局长
何兴文 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局长
金志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入圣 县水务局局长
杨正伟 县应急局局长
张建明 县林业局局长
杨维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 鑫 雷山供电局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文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维新同志为办公室联系人。
2.成立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查组
第一组:负责督查丹江镇、郎德镇、望丰乡
组 长:杨维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龚 毅 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科
黄 刚 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地发展中心负责人
联络员:龚 毅
第二组:负责督查大塘镇、西江镇、方祥乡
组 长:王长庆 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石含雄 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工作员
余金海 县自然资源局地灾防治中心工作员
联络员:石含雄
第三组:负责督查永乐镇、达地乡
组 长:曾祥铠 县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袁兴伦 县应急局工作员
仇雷发 县自然直地灾防治中心工作员
联络员:袁兴伦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街道要履行好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定责任,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要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
(四)强化督导检查
各乡(镇)、街道和县督查组要在每一阶段结束后的5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阶段工作报告;2022年1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县督查组对乡(镇)、街道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整顿规范工作要进度服从质量,不留死角,不徇私情,不受干扰,要逐项、逐矿进行检查,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整顿不力,规范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
要立足长远,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到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交易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标本兼治,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六)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对已失效不再延续的矿山及时予以关闭,进行注销,督促责任主体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保障核查工作专项经费、人员和技术力量,查明历史遗留矿山分布、损毁土地面积和权属、存在的生态问题、拟修复方向等基本情况,建立标准统一、数据可靠的“一矿一策”和数据库,有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信息共享的协商机制,互联互通传递开展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及执法监督信息成果共享,提高信息利用价值,提升工作效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权限内作出相关审批手续后,要在1个月内同时书面函告相关负有矿产资源监管、审批权限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审管”联动,推进上下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全面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日内将决定情况书面通知负有矿产资源监管、审批权限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后续矿产资源的相关审批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县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将其后续办理行政许可情况5日内书面反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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