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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903261
  • 信息分类: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8-03
  • 文  号:
  • 雷府告〔2020〕1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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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人民群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一段时间以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牢牢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坚决维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被占用的土地。

(二)未得到国务院批准,永久转为建设用地的基本农田。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未得到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全县范围内所有从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即日起必须停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并限期在2020年8月20日前自行拆除。限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没收或强制拆除,并追偿拆除费用、给予严肃处理。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电、供水的,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提供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停止供电、供水,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规定,由有关部门对转供电、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六、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转让或非法购买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严禁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违规建设。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据党纪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规违纪行为。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雷山县自然资源局:0855—3331329

雷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855—3332997

特此通告。

2020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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