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文件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903192
  • 信息分类:
  • 体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3-18
  • 文  号:
  • 雷府办函〔2020〕12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号: 分享: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2020

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雷山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雷山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8      






雷山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03号)和《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523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六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稳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保障标准、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保障标准。

1.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4080//人提高到4308//人,增幅5.59%

2.全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590//人提高到625//人,增幅5.93%

3.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11日起执行。

二)保障范围。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以下简称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三)时间安排。

各乡(镇)2020320日前完成提标方案的制定和业务培训,430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一榜公示工作和乡(镇)审核工作,510日前完成对象县级审核审批工作,520日前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610日前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5月的待遇差额。

  三、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以下简称国办发〔201670号)和民发〔20171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1.整合力量,共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乡(镇)组织村级开展民主评议,并经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进行审核后,按照审批程序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录入信息登记系统。

2.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以乡(镇)和村为单位,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由扶贫部门提供台账)、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二)严格执行救助政策,精准认定低保对象。

1.认真开展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以下简称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以下简称黔民发〔201828号)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2.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城乡低保坚持按户施保,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即: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省残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残联发〔201654号)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

3.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和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视其收入稳定情况,分别给予3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

4.健全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924号),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三)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1.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依托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村(居)干部等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入户核查组必须有2人以上,其中1人是国家正式职工的要求,对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户户见面,必须先核查后评议,续保户、新增户、退出户都必须有入户核查表。入户核查必须有国家正式干部参加,干部和村干要在入户调查表上亲笔签字,入户核查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

2.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合理调整评议形式,民主评议做到评议过程体现民主民意、评议结果客观公正。村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数量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评;评议会议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要围绕收入核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评议会上,先由入户核查人员在会上逐户介绍入户核查情况和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拟保障对象的建议;其次,再由参加评议人员举手表决,不同意核查结果和不建议纳入保障范围的要提出理由依据,确保评议结果公平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尤其村级公示不仅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公示,而且在小组和自然寨公示,三榜公示的公示期要达到7天以上。同时,公布县、乡两级的监督举报电话。

3.突出抓好县乡抽查和复核。做到抽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乡(镇)审核前,抽查不低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居)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新申请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县级审批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抽查不低于二分之一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查不低于2个村(居),每个村(居)至少抽查一个小组进行全面排查。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对象和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象的相关材料进行重点复核,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全面复核。退出户也必须经过县级审批,并委托乡(镇)书面告知退出对象退出理由。

4.进一步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现行低保信息系统,务必确保于52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务必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低保手机APP应用工作按省厅统一部署开展。

(四)做好分类施保,精准增发补助金。

在入户核查工作中,要据实、准确填写救助对象家庭基本信息,要精准标注重残人员、其他残疾等级、重病患者、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的类型。对特殊困难对象在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前提下按城乡低保标准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着力提高其补助水平。具体为,农村低保: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增发30%60岁以上老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计生两户、失独家庭、三四级残疾增发20%,双重或多重困难叠加的增发30%城市低保:重残人员增发30%,重病患者、70岁以上老人、三四级残疾增发20%,在校学生、单亲家庭、失独家庭增发10%。特殊情况按单人户施保的,全额享受基础保障金,并对照上述特殊困难对象类别增发补助金。同时,入户调查表要标明对象户的拟保障类别(长期户、重点户、一般户)。

(五)同步做好相关工作,夯实救助工作基础。

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2020年不再对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粮食救助)。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协议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全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急难对象发生非正常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压实驻村第一书记、包村干部、村干的直接责任。要将低保提标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督办事项进行安排部署,并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精心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低保提标工作任务。

(二)保障资金需求。

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县财政民政要做好2019年滚存资金的核对和2020年需求资金的测算,综合考虑易地扶贫搬迁、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因素,严格按照省、州明确的城市低保州匹配2%、县(市、区)匹配23%的比例,农村低保州匹配1%、县(市、区)匹配9%的比例,将2020年匹配资金足额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足额拨付到位,为提标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同时,根据救助对象的数量、管辖乡镇等因素合理安排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确保提标和年度核查工作有序开展。财政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和资金落实、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民政对资金、人员落实不到位,没有按要求标准和时间节点开展工作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对存在的重大问题需政府督查的,由县政府适时进行专项重点督办。

(三)强化部门协作。

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乡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扶贫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具体方案,搞好扶贫工作的业务指导,三共同认定低保对象;财政部门要根据低保提标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本级匹配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按月及时拨付低保金;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功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为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夯实基础。

(四)制定应急预案。

各乡(镇)要严格依法依规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坚决防止出现群访、闹访事件,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挖掘宣传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理性对待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积极支持、参与、监督低保工作,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恩奋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