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6年1月14日雷山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26年1月28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实施细则(修订)》,作以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与运营使用,按照《财政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雷山县实际,修订本方案。
二、修订内容
一是责任主体明确。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将原实施细则条款内容“第一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或单位。”修订为:“第一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企业。”。
二是运营主体统一表述。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统一运营主体准入标准)将原实施细则条款内容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分别使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地方政府国有投资公司”“国有公司”“国有投资公司”等表述。统一修订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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