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发文字号: | 雷府办函〔2025〕1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5-19 |
废止日期: |
雷府办函〔202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雷山县城乡居民建设行为,促进雷山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立足长远发展,结合雷山县具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县城乡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宅基地,是指城乡居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城乡居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城乡居民住宅建设是指城乡居民在城镇规划区、村庄规划、传统村落、民族村寨等区域内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对城乡居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并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上举报平台等多种渠道,受理城乡居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五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城乡居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居>委)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需新建、改建、扩建增加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面积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四)实施城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六)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七)夫妻一方为村(居)委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八)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城乡居民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予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五)城镇居民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集体土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流转获得的土地来申请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城乡居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如城镇规划区内有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的,占地面积按照城镇规划区的规划执行。
第八条城乡居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如城镇规划区内有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的,建筑层高和建筑面积按照城镇规划区的规划执行,可采取独栋、联排建设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民族村寨、历史文化名镇、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内,属于保护村寨重建、改建房屋楼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施行。
第三章 规划管控
第九条城乡居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民族村寨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规划等。位于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在符合村庄规划和风貌管控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居民住宅。属于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零星布局的农户,引导其在规划确定的集中建房区选址新建,一般不得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宅基地;利用原宅基地改建、扩建城乡居民住宅的,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严格按照雷山县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城乡居民宅基地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二)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得使用Ι级保护林地;
(四)不得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
(五)不在已确认的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范围;
(六)不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符合河道防洪要求,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占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七)在民族村寨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修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其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应当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对符合传统风貌建筑的建设、维护和修缮给予适当的奖励扶持。
(八)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修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其高度、体量、色调、建筑风格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在民族村寨和传统村落一级、二级保护村寨范围内城乡居民建房,应当采用传统木质构造或者采取下砖上木、里砖外木的方式,保持干栏式、人字顶、吊脚楼、小青瓦等木结构风貌特色,保持依山就势和集中连片的居住风格。
第十二条各乡(镇)应推广雷山县城乡居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结合各乡(镇)、村实际引导村民新建、改建住房使用图集成果,逐步形成符合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的建筑风格。属于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旅游村寨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符合保护传承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宅基地建设城乡居民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城乡居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居)委对城乡居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城乡居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居)委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
(二)选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委关于城乡居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三)城乡居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城乡居民可选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城乡居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城乡居民住宅设计方案。
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在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选用的城乡居民住宅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城乡居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定。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住宅建设,应当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审定。
(四)村(居)委公示。村(居)委收到城乡居民提交的城乡居民住宅通用图集户型或城乡居民住宅设计方案后,应召开城乡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城乡居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居)委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城乡居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的,由村(居)委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实行“一站式”城乡居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等部门现场勘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村建部门根据传统村落及历史文化名镇(村)管控等文件要求提出保护及风貌管控条件;
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下,在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委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核发城乡居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批次用地方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由县级自然资源局组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在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城乡居民宅基地批准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宅基地批准书,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复核复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于60日内对乡(镇)已审批的进行复核抽查,复查率不低于50%,对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乡镇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居民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层数、风貌和审批程序等要求,按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宅基地申报材料。城乡居民在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含针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内容);
(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
(三)《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内容中应包含原宅基地复垦复绿内容);
(五)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建房提供雷山县城乡居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或宅基地使用用地批准文件(附宗地图);
(六)地质勘查报告;
(七)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乡居民建房提供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及公示情况说明,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可以选用图集或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八)建筑面积大于320㎡或者用于经营性的自建房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方案设计;
(九)相关法律政策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实施城乡居民住宅建设,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城乡居民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人,应在城乡居民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签订建房管控协议后,方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放线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村(居)委、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定位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的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住宅项目竣工一个月内,城乡居民应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验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承担验收工作。建房人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城乡居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房,水务部门还应对建房是否排水排污管的接入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建房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受理城乡居民不动产登记申请。对于符合登记要求、材料完备的,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住宅鼓励采用坡屋面,住房风貌与整体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的城乡居民住宅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城乡居民住宅满足改厨、改厕、改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承担城乡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承担城乡居民住宅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承建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六章 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盘活利用下列闲置宅基地:
(一)进城落户的城乡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二)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以外的多余宅基地;
(三)已按照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宅基地有偿腾退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因地制宜、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的原则。村(居)委可参照经批准后的雷山县制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通过城乡居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应进行公示。
腾退后的宅基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乡村的产业发展。腾退后不宜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按照规划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将宅基地进行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行政村产业发展和村庄建设需要。
第二十五条在村庄规划或城镇规划确定的城乡居民集中建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村(居)委做好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无法置换调整的,参照雷山县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对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进行补偿,村(居)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村(居)委同意,城乡居民可以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赠予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受让人或受赠与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赠予的,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或赠予。
第七章 加强城乡居民建房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承担城乡居民住房建设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承担城乡居民住房建设任务的个体建筑工匠(承建人),应经过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技能。承担建筑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和承建人应与建房人签订农房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承建人应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遵守相应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八条新改扩建的城乡居民住房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核实申请,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竣工申请。乡(镇)或自然资源局自接到书面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乡村建设部门、村(居)委会、承建人、建房人到现场核验,检查工程竣工后城乡居民住房位置面积、工程质量和建筑风格等是否符合要求,核实应当拆除的原有住房是否已经拆除,核验合格的,填写《雷山县城乡居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镇)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分别向县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前一个月城乡居民建房竣工验收清册。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积极动员城乡居民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发证。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职能职责如下: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
模和布局,承担城镇规划区内城乡居民建房的规划审查、验收等工作。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核发建设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结合职能职责参与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占地的查处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结合职能职责参与或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违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查处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印城乡居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城乡居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建材市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筑及破坏民族村寨和传统村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房门牌发放等工作。文物保护、林业、水利、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城乡居民建材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建材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六)供电和供水部门要配合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配合好相关部门做好断电断水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城乡居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建立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巡查制度,对城乡居民建房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城乡居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范围和宅基地建设范围,为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做好城乡居民建房权属纠纷调整工作,审核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工作,核发《城乡居民宅基地批准书》,履行自然资源局委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依法查处城乡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承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居)委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查城乡居民是否选用城乡居民住宅通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城乡居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
(八)村(居)委负责拟定城乡居民住宅建设的村规民约,做好城乡居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协调开展城乡居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和有偿使用,指导城乡居民依法实施城乡居民住宅建设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已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建房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涉及违反本办法的,各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雷山县人民政府解释。
附件:1.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5.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乡(镇、街道)村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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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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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建筑面积 |
m²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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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m²);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
住房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设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附件3
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² |
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_)。 | ||||||||||||||||
住房建筑面积 |
m² |
建筑层数 |
层 |
建设高度 |
米 | ||||||||||||
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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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
附件4
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
户主姓名 |
建房地址 |
||||
建房审批人口 |
宅基地批准面积 |
㎡ |
建房面积 |
㎡ | |
现场放线图样 | |||||
建房四至 |
东至: 南至: | ||||
西至: 北至: | |||||
宅基地放线面积 |
住宅放线面积 |
||||
农户(签字): 承建方(签字) 村(居)委会(签字): 乡(镇)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雷山县城乡居民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户主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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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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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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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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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面积 |
m²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m²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m² |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米 | ||||
拆旧退还老宅基地情况 |
1.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竣工平面简图(标注长宽及四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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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意见 |
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
乡镇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 |||||
乡镇政 府验收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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