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咨询
在雷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导航栏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专栏公开县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号码、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邮寄地址和网上申请方式,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咨询答复。
二、申请登记
(一) 现场申请
申请人现场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确认后,登记在《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中。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有关工作人员要指导帮助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捺印或盖章,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二)网上申请
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安排专人每天登录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平台查看网上依申请公开办理栏目,下载打印网上申请资料,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三)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登记在《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中。
所有向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在收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登记。
三、申请审核
登记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办理
所有申请由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提出答复意见。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2.需要县政府部门县直属单位协助办理的申请,转送相关单位,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拟答复意见(附完整的附件材料)。
3.重大复杂的申请公开事项,视情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专家会议研究,提出拟答复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4.答复书拟好后,需先经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再呈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审签,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最终答复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申请答复
经审批后的答复意见由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制文,盖雷山县人民政府公章,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的,要保留好发送成功的截图;通过快递方式答复的,要将邮寄单据存档。申请人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出的申请,要登录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平台,选择回复类型,点击提交,方才办理完毕。
六、申请归档
申请资料和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县电子政务与信息服务中心办归档保存,并在《依申请公开登记表》中记录答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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