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资金奖补类…………………………………………………1
1.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1
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1
3.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2
4.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2
5.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新奖励政策…3
6.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奖励政策……4
7.数字化转型发展奖励政策……………………………………4
8.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奖励政策…………………5
9.支持智慧开发区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奖励政策…………5
10.支持数字化转型领域标准化建设奖励政策 ………………6
11.支持龙头企业智能制造奖励政策 …………………………7
12.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政策……………… ………7
13.2025年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奖补政策…………8
14.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9
15.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9
16.支持实体商超发展补助政策………………………………10
17.“引客入黔东南”奖励政策………………………………11
18.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奖励政策………………………………12
19.等级民宿评定奖励政策……………………………………12
20.“三上”企业研发创新扶持及科技型企业培育政策……12
21.科技创新券补助扶持政策…………………………………14
22.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15
23.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16
24.工业遗产奖励政策…………………………………………17
25.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一…………………………………17
26.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二…………………………………18
27.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政策…………19
二、减税降费类 ………………………………………………20
28.小微企业减税政策…………………………………………20
29.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1
3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21
31.“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2
32.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25
33.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
优惠政策 ………………………………………………………25
34.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6
35.出口退税政策………………………………………………26
36.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政策…………………………27
37.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28
38.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29
39.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30
40.先进制造企业减税降费政策………………………………31
41.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2
42.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32
43.商超等实体零售经营主体租金减免政策…………………33
44.餐饮业经营主体租金减免政策……………………………33
45.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34
46.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34
三、金融支持类 ………………………………………………35
47.融资担保支持政策…………………………………………35
48.贵州省工业企业融资“白名单”机制……………………36
49.小微企业续贷支持政策……………………………………36
50.碳减排支持工具政策………………………………………37
51.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38
52.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38
53.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39
54.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39
四、产业发展类 ………………………………………………40
55.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策……………………40
56.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政策……………………………41
57.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政策……………………………41
58.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42
59.支持大数据特色产业培育政策……………………………43
60.支持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政策……………………………44
61.支持高质量数据供给政策…………………………………45
62.支持大数据产品研发政策…………………………………46
63.支持拓展数据场景应用政策………………………………47
64.支持大数据发展服务保障政策……………………………48
6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支持政策………………………48
66.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49
67.清洁能源发展支持政策……………………………………50
68.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50
69.用地支持政策………………………………………………51
70.水、电、气价格政策………………………………………51
五、就业创业类 ………………………………………………51
71.保险费缴纳补助政策………………………………………52
72.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52
73.创业补贴政策………………………………………………53
74.见习单位就业补助支持政策………………………………54
7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54
76.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56
77.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57
78.人力资源服务补贴政策……………………………………58
79.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补贴政策………………………………58
80.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59
81.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政策…………………………………60
82.支持残疾妇女就业增收政策………………………………60
83.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61
84.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政策…………………………61
资金奖补类
●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政策要点:利用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每户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根据《贵州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组织企业申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初审推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名单给予奖励。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政策要点: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申报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政策要点: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审核指标:为企业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厅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兑现。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政策要点: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创新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政策要点:通过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政策要点: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适用主体:该政策主要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并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数字化转型发展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政策要点: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适用主体:政策主要支持打造工业互联平台或创新平台,对象可为企业或行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政策要点: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适用主体:该政策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支持智慧开发区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政策要点: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
适用主体:该政策主要支持政府部门推动智慧开发区和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省级将给予补助。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支持数字化转型领域标准化建设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 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政策要点: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适用主体:该政策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编制,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证的企业,省级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我州将深入实施“两化融合”工程,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支持州内大数据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支持龙头企业智能制造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政策要点: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适用主体:该政策主要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政策要点: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适用主体:该政策主要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时限:按照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2025年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奖补政策
政策名称: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支持服务业企业稳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要点:对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保持连续经营且全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5%—1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全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每户1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补。
适用主体:2025年1至12月在库生产经营正常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且全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5%以上。
政策时限:企业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3月20日。
申报方式: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 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林业产业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要点: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良好的油茶、山桐子、竹、花椒、皂角等经济林基地培育、林下种植养殖、花卉苗木培育等一产项目;木竹材和林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仓储设备等二产项目;森林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技术创新推广、林产品品牌建设等三产项目;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等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视财力状况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给予存续并正常还本付息的林业产业贷款贴息,年贴息率不高于3%(已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林业产业贷款贴息。申报同一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3年)。
适用主体:林业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通过“贵州林业产业服务平台”向属地林业部门逐级申报。
政策咨询:县林业局,3331244
● 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政策名称:国家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国家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和民族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给予一定支持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民贸民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率最高为2.88%;二是对边销茶生产和经销企业免征增值税。
民贸企业由省级民宗、财政、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组织申报认定,民贸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以省级通知为准,申报民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民族贸易县(我州除凯里市外,其他县均为民族贸易县)内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据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是经销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3.经销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当地农(牧)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具体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内容为准。
民品企业是指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 按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24年版)》和《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落实的工作意见》认定的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民品企业申报时间不固定,以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申报民品企业通知的时间为准。
适用主体:辖内民贸民品企业
政策时限: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申报方式: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按季度进行申请。通过贷款资质审核的贷款,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登记地县级民宗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为:民贸民品企业填报并由承贷金融机构具体经办行盖章确认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借据、收息凭证、还款凭证、贷款实际用途支付凭证材料。
政策咨询:县民宗局,3331333
● 支持实体商超发展补助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商超等实体零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商发〔2025〕14号)
政策要点:支持实体商超创新经营模式方式、稳定或扩大经营规模、开展消费场景升级改造等,切实提升消费者体验。对年度稳定经营规模、未关闭门店的实体商超给予一次性20~60万元补助;对年度扩大经营规模、新开门店的实体商超给予一次性50~200万元补助;对年度开展消费场景升级改造的实体商超门店,按照经核定改造投资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门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实体商超
政策时限:2025年至2027年
申报方式:该项目2025-2027年期间累计分四批次组织申报:第一批次以2025年1月1日-8月31日企业经营或项目实施情况为依据,2025年9月20日前完成企业申报及县、市级审核;第二批次以2025年9月1日-2026年4月30日企业经营或项目实施情况为依据,2026年5月15日前完成企业申报及市、县审核;第三批次以2026年5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企业经营或项目实施情况为依据,2027年1月15日前完成企业申报及市、县审核;第四批次以2027年1月1日-2027年8月31日企业经营或项目实施情况为依据,2027年9月15日前完成企业申报及市、县审核。稳定或扩大经营规模分为稳定经营规模和扩大经营规模进行申报,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方向进行申报,稳定经营规模或扩大经营规模可与消费场景升级改造同时申报,2025-2027年同一法人主体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引客入黔东南”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2025年“引客入黔东南”奖励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政策要点:对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组织“引客入黔东南”团队旅游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分别设立“黔东南深度游奖励、旅游专项奖励、过夜游排名奖励、入境游客奖励”四大奖励项目,单个旅游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
政策时限:2026年6月30日前。
申报方式:“黔东南深度游奖励”“旅游专项奖励”“过夜游排名奖励”“入境游客奖励”均按照“企业申报——第三方机构初审、核实、审计,2025年“引客入黔东南”奖励评审小组会审——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公示——资金拨付四项流程进行。相关企业数据统计、认定时间为2025年4月1日到2026年3月31日止。一次性发放奖励中的奖项可在行程结束后开始申报。累计接待奖励数据统计周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所有申报材料需在2026年6月30日18时前提交(最终截止时间以送到审核单位的签收时间为准)。奖励资金经申请审核无误后,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拨付,直至奖励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政策咨询: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 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旅游产业化专项组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化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黔旅产专发〔2022〕1号)
政策要点: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评定的四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30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旅游饭店。
政策时限:每年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方式:向属地文旅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 等级民宿评定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3〕5号)
政策要点:获评金山级民宿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评银山级民宿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民宿。
政策时限:每年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方式:向属地文旅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 “三上”企业研发创新扶持及科技型企业培育政策
政策名称: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三上”企业研发创新扶持及科技型企业培育实施细则》的通知(黔科通〔2025〕16 号)
政策要点:引导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以下简称“三上”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扶持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强化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推动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加速成长。
适用主体:1.支持“三上”企业申报条件。申报该类研发支持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贵州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三上”企业。(2)企业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准备金,持续开展研发活动。(3)企业前两个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纳统企业已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 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5)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2.扶持无研发企业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制造业企业。企业须在贵州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3.培育科技领军企业遴选标准。申报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须在贵州省内注册3年以上(含),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2)近三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龙头型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对象规模实力须在省内领先。(3)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龙头型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对象平均不低于4%,高速成长型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对象平均不低于10%。(4)拥有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I类有效知识产权,龙 头型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对象不低于100件,高速成长型领军企业 培育对象不低于20件。4.支持规下科技型企业申报条件。申报该类研发支持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贵州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下科技型企业。(2)企业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准备金,持续开展研发活动。(3)企业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诚信失信行为。
政策时限:2025年9月29日实施,试行三年
申报方式:1.“三上”企业支持标准。采取“分区间、按比例、累计算”的方式,按增量额度由低到高划分若干区间,每个区间分别设置相应的支持比例,分别计算每一区间支持经费后累加,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费上浮20%,并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的高新技术企业,再一次性增加30万元(其中,首次上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其他省级财政上规奖励资金支持的,按差额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支持额度。不足1万元不予支持。企业填报相关信息后,管理系统自动计算支持经费。2.扶持无研发企业支持方式。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支持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规上制造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支持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凝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开展专家论证后,推荐至省科技厅按程序立项。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研发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20万元。3.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方式。由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照遴选标准,遴选本辖区内领军企业培育对象,提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前沿性战略性重大科研等具体需求,汇总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现有科技计划体系予以优先安排。4.规下科技型企业支持标准。针对遴选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以企业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7012表第45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总和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足1万元不予以支持。企业填报相关信息后,管理系统自动计算支持经费。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县科技中心),3333042
● 科技创新券补助扶持政策
政策名称: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4〕13号)
政策要点:对企业与科技创新机构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合同,给予科技创新券补助支持。创新券发放额度不超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的50%,其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最高50万元,技术服务合同最高20万元。
适用主体: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在贵州注册,且办公和生产场所在贵州的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权益凭证。创新机构包括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事业单位(含转制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单位,省内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类(研究与试验发展)、74类(专业技术服务业)、75类(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科技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县科技中心),3333042
● 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
政策名称:关于支持现代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奖补政策(黔能源发〔2023〕2号)、关于修订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202号)
政策要点:1.煤矿安全生产建设。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国家矿山安监局公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次性奖补500万元;②煤矿智能化建设。对新实施的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400万元;对新实施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实现掘进过程远程集控的,每个工作面奖补100万元;对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③煤层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支持地面煤层气抽采利用(含地面抽采煤层瓦斯),按0.3元/立方米进行奖补,今后根据煤层气开发情况动态调整奖补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每立方米奖补0.2元。
2.新型电力系统建设。①煤电机组实施完成的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供热改造且设计供热量达到100吨/小时及以上项目、灵活性改造具备在30%—100%负荷区间线性调节和快速响应能力项目、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工程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电厂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②开工建设能耗和排放达到国家要求的大容量高参数燃煤发电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融资额度并参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贴息补助期一般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3.煤电要素保障。①完成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矿,对其供应统调电厂、非统调电厂分别按8元/吨、4元/吨进行奖补;②迎峰度冬电力保供期,对煤电机组的发电能力视为顶峰电力,并对顶峰电量实行分段式奖补,迎峰度冬电力保供具体时间每年由省能源局根据供需形势行文确定;对经批准移峰填谷组织生产的企业夜间低谷时段用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用电补助;③上一年度完成应急性电煤储备任务的国有煤炭企业和煤炭储备中心(基地),按2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适用主体:辖内能源企业。
政策时限:黔能源发〔2023〕2 号文件自2023年5月4日起实施;黔财工〔2023〕202 号文件自 2023 年 12 月 8 日实施至 2025年12月,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申报方式: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3331330
● 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民办、民营养老机构及示范养老设施奖补资金申报指南(试行)
政策要点: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奖补,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奖补。
适用主体:辖区内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
政策时限:根据《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55号)适时调整。
申报方式:向属地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3331328
● 工业遗产奖励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遗产管理办法》(黔工信〔2023〕64号)
政策要点:开展贵州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开发、监督管理工作。对认定的贵州省工业遗产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一次性追加50万元奖励。
适用主体:(1)贵州省工业遗产指在贵州工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2)申请贵州省工业遗产需满足以下条件: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产权明晰,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等条件。
政策时限:根据省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贵州省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贵州省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组织贵州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指导各地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一
政策名称:《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年第467号)
政策要点: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
政策时限:按国家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下同)提交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同一省级地区开具或办理。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二
政策名称:《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年第467号)
政策要点: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
政策时限:按国家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补贴受理地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同一省级地区开具或办理。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年第469号)
政策要点: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统一的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热水器、电脑6类家电产品,以及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其中,家电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数码和智能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政策参与经营主体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向省级平台上传补贴产品数据,不得无故停止、延期报送、采用离线数据包报送或间歇性大量补传数据,以确保补贴数据归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规律性。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App账号或其他个人信息。不得虚构订单、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开、拆分发票等,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政策时限:按国家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经营主体向“一码贵州”平台申报,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减税降费类
● 小微企业减税政策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政策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政策要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长期实施
申报方式: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政策要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时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3)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并包含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达到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5)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贵州省减征比例:按最高幅度,即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可叠加享受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完其他政策之后,再行减征50%征收“六税两费”。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减免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所列政策是对原税收文件的延续,本公告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截止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所列文件内各项资料均留存备查。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要点: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县财政局,3331141
●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政策要点: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长期执行
申报方式: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协议、支付依据、付款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 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名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政策要点: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说明: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3〕9号)
政策要点: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纳税人
政策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规定:(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一是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优惠政策,需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留存资料内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政策要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适用主体:(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政策时限:长期执行
申报方式: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留存备查资料: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政策要点: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即房产或土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需均为非房开企业,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该项政策追溯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可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时限: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纳税人提供改制重组的相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局审核,确认符合政策条件后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相关优惠。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政策要点: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②“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时限:截止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留存备查资料:①企业转制方案文件;②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④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⑤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⑦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⑧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 先进制造企业减税降费政策
政策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政策要点: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
适用主体:进入名单的企业应满足:一是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是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1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二是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政策时限:截止2026年4月10日
申报方式:向属地工信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政策要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税前给予扣除或摊销。
适用主体: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政策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向属地工信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国家税务总局雷山县税务局,3331375
●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工信〔2023〕43号)
政策要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依据评价结果,可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评价机构在评价报告完成30日内,将评价结果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于公示结束后20日内将评价结果抄送统计税务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管企业依法享受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商超等实体零售经营主体租金减免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商超等实体零售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商发〔2025〕14号)
政策要点:倡导国有物业管理(权属)单位对承租国有物业开展经营的商超及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个年度内执行租赁合同期满1年且积极缴纳租金的,每个年度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期限不足1年的不享受减免优惠。
适用主体:需要同时满足每个年度内执行租赁合同期满1年和积极缴纳租金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时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三个年度内
申报方式: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餐饮业经营主体租金减免政策
政策名称:《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支持餐饮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商发〔2025〕26号)
政策要点:健全国有物业出租价格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倡导国有物业管理(权属)单位对承租国有物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主体,每个年度内执行租赁合同期满一年且积极交纳租金的,每个年度减免3个月租金,租赁期限不足1年的不享受减免优惠。
适用主体:需要同时满足每个年度内执行租赁合同期满1年和积极交纳租金两个条件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政策时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三个年度内
申报方式: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
政策要点: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凡是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证件办理机构需履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告知义务,并进行记录。企业签署《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的,按小微企业类型办理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适用主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策时限:长期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不动产机构申报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局,3331329
● 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黔交运〔2025〕10号)
政策要点:通过多维度差异化收费,助力黔货出山、绿色交通发展,降低物流成本、提升路网效率。主要措施聚焦重点方向与领域:分方向对贵阳至粤港澳大湾区等物流通道4-6类货车给予7-9.5折优惠;分路段对G76厦蓉高速等重点路段实行7.5-9.5折优惠;分车型重点支持新能源货车(ETC用户8.5折,6类货车叠加至7折)、集装箱运输车辆等,邮政运邮车辆享2折、垃圾运输车辆夜间享4折;ETC用户可享9.5折基础优惠并叠加其他福利,同时鼓励建立积分返利机制。政策仅限贵州境内高速,多数优惠需依托ETC实现,支持优惠叠加。
适用主体:差异化收费政策仅限于通行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车辆
政策时限:从2025年6月6日正式执行,执行时间暂定2年。在此期间,国家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方式:多数优惠需依托ETC实现,支持优惠叠加
政策咨询:州交通局,8250070
金融支持类
● 融资担保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财政厅等十部门《深化贵州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黔财金〔2025〕24号)
政策要点:1.融资增信支持。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金额上限从200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弱化实物资产反担保,支持专利、商标、应收账款质押。支小支农业务中,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降低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准入门槛。2.风险分担与成本降低。银担风险按“2:8”比例分担,减轻企业逾期代偿压力;科创企业省级再担保分险比例提至60%,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分险比例提至50%。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对差额部分补助至1.5%;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各级财政可提供贴息支持。3.专项服务与资源倾斜。科创企业:推“贵科贷”品牌,支持“首台(套)”产品贷款担保,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风险容忍度提至5%。供应链企业:围绕核心企业上下游设计个性化担保方案,撬动银行产业链融资资金。创业主体: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联动就业支持政策。
适用主体:对小微企业、“三农”经营主体(含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贸易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科创企业、民营经济主体、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聚焦“5+3”重大项目、“六大产业基地”)、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办的经营主体给予融资担保等金融支持与服务。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执行
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对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通过贵州金服平台等提交担保申请,也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银担合作”产品,享受绿色审批通道。
政策咨询:县财政局,3331141
● 贵州省工业企业融资“白名单”机制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委金融办 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金融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融资“白名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工信〔2024〕48号)
政策要点:建立贵州省工业企业融资“白名单”。对企业信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为黔晟国资、合作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依据,对纳入“白名单”中的优质工业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予以信贷支持,积极支持优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适用主体:企业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被贵州省内企业控股收购的省外企业均可申报“白名单”。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企业、获省部级及以上正式表彰的企业、新型工业化重点企业及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优先支持,免核查纳入“白名单”。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工信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小微企业续贷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政策要点: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申报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丰富续贷产品供给,完善续贷产品功能,优化贷款服务模式,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扎实做好续贷工作,进一步提升续贷业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政策咨询:国家金融监管局雷山支局,3970005
● 碳减排支持工具政策
政策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78号)、关于延续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3〕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5〕89号)
政策要点: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期限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5%。支持领域包括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3个大领域的23个子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三个重点减碳领域。
适用主体: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
政策时限:2021年—2027年
申报方式: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各地方法人银行可通过当地人民银行申请。
政策咨询:人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信贷科,2210030
● 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
政策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中小银行加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20〕93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 3000 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224号)、中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25〕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5〕89 号)
政策要点:对涉农贷款及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进行支持,再贷款利率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利率分别为1.2%、1.4%和 1.5%,可展期 2 次,期限最长为 3 年。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适用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长期实施。
申报方式: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办理。
政策咨询:人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信贷科,2210030
● 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
政策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9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5〕89号)
政策要点: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每季度人民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的回购增持资金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期限1年,利率为1.5%,可展期2次,期限最长为3年。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票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适用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2024 年开始,阶段性安排实施。
申报方式: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政策咨询:人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信贷科,2210030
● 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政策
政策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94号)
政策要点: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每季度人民银行根据符合政策支持领域的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期限1年,利率为1.5%,可视情况展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和养老产业支持力度。
适用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金融机构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 5 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
政策时限:2025 年—2027 年
申报方式: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政策咨询:人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信贷科,2210030
● 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
政策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2〕10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再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5〕89号)
政策要点: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每季度人民银行按照支持范围内且期限 6 个月及以上科技企业贷款本金的60%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期限1年,可展期2次,利率为1.5%。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领域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4类企业。
适用主体: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金融机构。
政策时限:2024 年开始,至额度用完。
申报方式:各金融机构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
政策咨询:人行黔东南州分行货币信贷科,2210030
产业发展类
● 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策
政策名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5〕261号)
政策要点:支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紧贴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业化机构。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国家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申请单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专家审核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有关规划布局,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正式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进行一次年度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评审。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的通知(黔工信联发〔2025〕8号)
政策要点:制造业中试平台是由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创新平台或者其他有优势、有条件的科研力量等主体单独或合作建设,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汇聚各类产业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对制造业创新发展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的产业创新平台。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中试平台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贵州省制造业中试平台申报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后,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贵州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名单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工信〔2025〕16号)
政策要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需求,聚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短板弱项和关键环节,突出协同创新,以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工程化攻关、成果转化与规模化应用为重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结合、自主结合,实体化运行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试点申报,依据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名单。在试点建设期内(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试点建设单位按照《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运行方案》开展建设,每年5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年度发展报告》。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单位在试点建设期内,对运行效果进行自我评估,自评达到创新中心认定条件的可随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贵州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申请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拟认定的创新中心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授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创新中心进行一次定期评估。
创新中心的基础设施、实验平台、中试生产线及设备、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等,可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各级工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加大对创新中心的信贷支持;推荐创新中心建设单位争取积极各类基金、风险投资以及进入资本市场,落实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
政策名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工信〔2025〕15号)
政策要点: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指在我省区域内,处于制造业产业链上紧密关联的企业、科研院所、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聚焦重点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通过协同创新与合作共生形成的产业组织形态,实现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人才链、政策链相互融合,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竞争力。培育方向为资源精深加工、新能源电池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酱香白酒、大数据电子信息、新能源、纺织服装、生态食品、健康医药九大领域。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遴选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跨行政区的集群,由牵头申报的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集群申报进行受理、初审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集群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属于联合申报的,则由受理申报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集群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答辩及专家评审,经综合评价后,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三年对已认定的省先进制造业集群进行一次复核评估。
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是指在特定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内,通过政府引导,由集群龙头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发起成立的,服务集群建设发展的第三方法人组织,负责集群培育、建设和申报工作。
政策咨询: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 支持大数据特色产业培育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
政策要点:1.支持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对数据标注企业当年完成的数据标注业务收入,给予收入总额 3%的奖励,每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后续技术研发等。对获得国家优秀(典型)案例的项目,每个给予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数据标注企业做大做强。对数据标注企业当年数据标注从业人员首次达到300人、1000人、5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数据标注企业当年数据标注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规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两种奖励形式,每户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其一。
3.支持软信企业做强做优。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软信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软信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30%及以上的软信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及以上的软信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对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通过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大模型产品,按每件产品 50 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网信部门备案通过的深度合成服务算法,按每个算法 20 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大数据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支持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
政策要点:1.加大核心团队支持力度。对数据企业核心团队所攻关的数据产品、数据服务等技术成果实现落地转化,当年新增销售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团队30万元一次性补贴,补贴至少50%用于团队个人。企业收到补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个人。每户企业每年仅可申报一次。
2.加大中高端人才培育力度。对同比上年营收增长 30%及以上的数据企业,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人才,且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及个税满 1 个完整自然年、税前年薪30万元及以上,按企业支付年薪的 30%且不超过 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可申报的补贴人数,不超过年度末企业在册员工数的 5%,且不超过20人,同一人才每年仅可申报一次。企业收到补贴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个人。已获得省直部门相应人才政策支持的,此条不再享受。
3.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当年从省外引进高级技术及管理人才的数据企业,按每人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连续三年且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同一人才仅可由一家企业申报。引进的人才须与企业签订至少三年劳动合同,税前年薪 30 万元及以上,在我省首次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 1 个完整自然年。
4.支持企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联合院校开展数字技能“订单班”“冠名班”等定向式培养,对单个班次培训人数达40人及以上、对口就业率达70%及以上的,按企业支付成本的50%且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大数据人才实训基地按相关规定每年给予不超过投资额的 30%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大数据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支持高质量数据供给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
政策要点:1.支持建设数据流通基础设施。省大数据局每年组织评审一批可信数据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等项目,对优质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30%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获得国家先行先试工作试点、国家优秀(典型)案例的项目,每个给予企业不超过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国家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的项目,每个给予企业不超过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建设高质量数据集。鼓励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治理、标注等服务,打造一批高质量公共数据集。支持打造面向行业的高质量数据集,经省大数据局评审且能够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优质高质量数据集,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对建设主体给予不超过 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领域获得国家先行先试工作试点、国家优秀(典型)案例的项目,每个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数据治理。支持企业开展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每年组织评审一批优质数据治理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30%,给予企业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强化重点领域公共数据供需对接,支持企业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开发商业价值高、社会需求强烈的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对企业开发公共数据产品产生年度营收超过100万元的,按该部分营收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5.支持数据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支持数据标注服务纳入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范围,鼓励开展政府数据治理服务。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大数据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支持大数据产品研发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
政策要点:1.支持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数据产品,按每件产品 20 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多可获奖励 3 件产品。
2.支持标准研制。对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牵头研制发布数据产业相关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作为前三起草单位主导研制发布数据产业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前三起草单位有多家贵州企业时,仅支持排名最靠前的一家。
3.支持数据标准应用。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等数据领域相关标准3级及以上的企业,按3级、4级、5级分别给予 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大数据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支持拓展数据场景应用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
政策要点:1.支持数据驱动的大模型场景应用。对项目投资达到 2000万元及以上,建设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场景不少于 3 个的项目主体,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额的 30%,给予项目主体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具备行业数据汇聚功能的产业赋能平台建设。对项目投资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链接上下游企业超过 30 家,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不少于 10 个“小快轻准”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并能够持续汇聚行业数据的平台,择优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投资额的 30%,给予单个项目主体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拓展数字治理和数字社会场景应用。对企业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在数字政府、城市运营、数字社会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 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200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次。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大数据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支持大数据发展服务保障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鼓励数据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黔府办函〔2025〕38号)
政策要点:1.支持购买贵州算力服务。按照《贵州算力券管理办法》,对已购买贵州算力服务、数据交易产品,使用本地国产化算力开展适配和使用本地算力资源开展模型训练活动的数据企业给予算力券奖励。
2.支持提升园区服务能力。对经认定的贵州省数智产业园,按年度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项目奖补,重点支持园区在公共服务、配套环境、开发工具等方面的公共能力建设。对引领性、带动性特别突出的产业园,可“一事一议”。
3.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获得国家数字经济领域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到位资金的 50%,给予项目实施企业不超过1000 万元配套支持。
4.支持金融服务创新。对当年获得银行贷款且用于数据标注业务发展的数据标注企业,按照不高于上年度 12 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上限为已付利息的 50%、贴息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根据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大数据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大数据局),3331330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政策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 月31日,对设在我省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项目,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适用主体:省内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企业。
政策时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州级税务部门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政务网按月批次致函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请确认,逾期延迟到下个月汇总一并提请。州发展改革委接函后,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资料清单,对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形成正式文件按流程报送。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产业股),3331330
●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方向的通知(黔能源电力〔2024〕74号)
政策要点:以下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直流桩不高于200元/千瓦、交流桩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支持农村地区公用电动汽车充电站建设。重点支持在我省除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区以外的农村地区(乡、镇)新建公用充电桩,且平均单枪功率(充电模块功率/充电枪数量,下同)不低于30千瓦。
2.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电动汽车快充站建设。重点支持在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增公用快充站,且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120千瓦的公用直流充电桩。
3.支持电动重卡直流快充站、换电站建设。重点支持在矿山、燃煤电厂等重点领域建设,为电动重卡服务的直流快充站、换电站,且直流快充站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120千瓦,换电站单个换电工位平均换电功率不低于300千瓦。
4.支持车网互动项目建设。支持省内实施双向充放电(V2G)的充(换)电站,且单个项目放电额定功率不低于300千瓦。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
政策时限:黔府办发〔2017〕45号文件自2017年9月10日起实施,黔能源电力〔2024〕74 号文件政策时限为2025—2027年。
申报方式: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3331330
● 清洁能源发展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5〕35 号)
政策要点: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按照“多增多补”的原则分配;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冬补”的原则给予奖补。
适用主体:辖内能源企业。
政策时限:2025—2029 年,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申报方式: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3331330
● 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政策要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辖区内养老机构(含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政策时限:长期
申报方式:向属地民政、税务、住房建设、水务、能源、财政等相关部门申请。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3979191
● 用地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党发〔2024〕5 号)
政策要点:加强用地保障。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保障民间投资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对于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民营企业自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用于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深化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适用主体:民营企业。
政策时限:长期
申报方式: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局,3331329
● 水、电、气价格政策
政策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策要点:价格管理部门出台价格政策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出台歧视性价格政策。民营经济和非民营经济享受同等的水、电、气价格,确保民营经济和非民营经济享受到同等的支持政策。
适用主体: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政策时限:长期有效。
政策咨询:县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股),3331330
就业创业类
● 保险费缴纳补助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23号)
政策要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四项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助(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
政策时限:2028年底结束
申报方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提供材料为:(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生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基本身份类证明、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印证材料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2号)
政策要点:按照《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群体、小微企业应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支持,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就业群体、小微企业。
政策时限:按省级政策执行。
申报方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明材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就业证》;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或相应证件;3.退役军人提供证件;4.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判决或释放证明等);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毕业证;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7.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或乡镇人社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8.网络商户提供截屏打印的网上交易记录材料(现场调查时打印);9.脱贫人口提供扶贫登记卡或扶贫部门的证明;(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四)创业项目经营证照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五)申请合伙经营贷款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伙证明材料;(六)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收入证明(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担保的、抵押等提供相应资料;(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 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政策要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政策时限:2028年底结束
申报方式: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1)贵州省个人创业“一件事”联办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类证明复印件;(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通过“电子营业执照 App小程序”查询本人名下所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复印件等资料;(4)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5)实地核查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正常经营的相关印证材料。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 见习单位就业补助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政策要点: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生超上年度见习生总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见习期满人员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基地)。
政策时限:2028年底结束
申报方式: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见习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册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补助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15号)
政策要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新业态新职业、在岗技能提升(短平快、中长期项目制、“证书直补”)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300元至6000元补贴。
1.支持企业开展岗前、安全技能培训和新业态新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按短平快培训方式开展。转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按中长期培训方式开展,可采取分段开展、累计课时等符合企业生产规律的方式实施。新业态新职业培训按中长期培训方式开展,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培训补贴标准按二类职业(工种)核算;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培训时长为不超过40个课时,培训后稳定就业不少于3个月,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课时13元执行。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等短平快培训主体提前向属地县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企业如需对职工开展中长期技能取证培训,可到属地县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人社部门委托培训机构对企业职工进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根据取得的证书情况给予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急需紧缺和一类职业(工种)初、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二类职业(工种)初、中级工每人每年45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三类职业(工种)初、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4500元执行。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由企业向属地县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按政策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培训。短平快培训工种要符合产业需要或在我省指导目录中,可为各类技能技术或技能技术中的技能单元,培训时长不超过3天(每天8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等培训主体提前向属地县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补贴标准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4.企业开展中长期项目制培训。企业可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工中长期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每人每课时9元执行;急需紧缺和一、二、三类职业(工种)中初级工、中级工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课时16元、15元、13元、12元执行;高级工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课时18元、17元、16元、15元执行。企业如需对职工开展中长期技能取证培训,可到属地县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由人社部门委托培训机构对企业职工进行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按培训取证人数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5.支持企业职工规范申请“证书直补”。企业职工、“六类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的个人以及企业自主培养职工,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符合条件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个人或企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证急需紧缺和一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200元、中级工1800元、高级工2400元、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职业(工种)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职业(工种)初级工800元、中级工1200元、高级工1600元、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执行。通过“双证书”行动取得证书的不予补贴,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取得“双证书”以外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由职工本人或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属地县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2028年底结束
申报方式:向属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
政策要点:企业通过自主培养职工或职工自学及个人缴费培训提升技能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工(五级)证书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与“证书直补”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政策时限:按国家政策执行。
申报方式:由职工本人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社保卡”或“贵州人社”小程序在线申领。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 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
政策要点:属农业产业的企业(含合作社及扶贫车间)、县域内十大工业产业企业、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可自行组织职工开展各类技能技术或技能单元理论及实操培训(包含正式职工、季节工、计件工、临时用工等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或有利益分红的社员),师资由企业自由聘用企业技术能手、培训讲师、行业专家、工匠大师、“土专家”“田教授”等担任。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政策时限:按国家政策执行。
申报方式:提前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申请,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培训时长不超过3天。每天8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天60元执行。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 人力资源服务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政策要点: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其他农村劳动力新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00元/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
政策时限:2028年底结束
申报方式: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基本身份类证明(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等身份证明,由人社部门牵头与农业农村、民政、生态移民部门比对核实)、劳动合同复印件;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人力资源机构、劳务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单位和个人的基本账户,以及人社部门内部核查上述申请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3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3664
● 经营主体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就业政策的通知(黔人社发〔2025〕23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政策要点:对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政策时限:2028年底结束
申报方式: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等身份证明,与农业农村、民政、生态移民部门比对核实;失业人员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核查;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信网学籍证明)、招用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3.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通过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5〕52号)
政策要点: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距申报时间须在5年内,申请时必须正常经营),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所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适用主体: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距申报时间须在5年内,申请时必须正常经营),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含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
政策时限:2028年底结束
申报方式: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6685
● 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政策名称:贵州省残疾人“阳光助残 贷动成才”就业创业贷款贴息
政策要点:对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和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给予贷款贴息,贷款10万元以下按 7%进行贴息(实际利息低于 7%的按实际利息进行贴息),贷款10万元以上,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5%进行贴息(实际利息低于 5%的按实际利息进行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适用主体:辖区内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和乡村振兴残疾人经济实体(残疾人乡村振兴产业基地)。
政策时限:按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级提前下达资金,州级根据资金组织县区申报。
政策咨询:县残联,3335531
● 支持残疾妇女就业增收政策
政策名称:“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增收项目扶持
政策要点:申报当年安置残疾妇女在岗就业5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带动居家灵活就业的残疾妇女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且当年培训残疾妇女不低于15人次的,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申报培育当年安置残疾妇女在岗就业10 人(含)以上或带动居家灵活就业的残疾妇女 20 人(含)以上,且当年培训残疾妇女不低于 25 人次的,给予 10 万元扶持资金。
适用主体:原则上从已被相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巾帼创业创新基地、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非遗工坊等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遴选。
政策时限:按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交申请,由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妇联组织初审,州残联、州妇联复审,经省级核定后下达。
政策咨询:县残联,3335531
● 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
政策名称: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政策要点: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进行补助:一是持合法执业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二是安置的每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在岗工作;三是按月向安置的每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是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应缴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省级根据安置残疾人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比例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超比例部分残疾人数(按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年审数据为准,取小数点后两位),省级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同一个单位享受超比例就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政策时限:按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省残联从省税务导出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州残联复核,报省残联审核后下达。
政策咨询:县残联,3335531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政策
政策名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政策要点:按照“机构”加“人员”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其中“机构”扶持按一次性3万元标准补贴;“人员”扶持每年按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每安置1名残疾人补贴3000元,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市级财政补贴标准:“机构”扶持按一次性2万元标准补贴;“人员”扶持每年按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数,每安置1名残疾人补贴2000元,一个机构享受“人员”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
适用主体:辖内安置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的机构
政策时限:按省级政策时限执行。
申报方式:向属地残联申报,州级、省级分级评估。
政策咨询:县残联,333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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