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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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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纵深推进助企纾困工作,结合2022年下半年国家、省、州印发的政策文件以及县本级制定出台的现行惠企政策,在《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五版)》的基础上,编制《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第六版)》,涉及文件44个(国家16个、省22个、州级6个),共梳理出具体惠企事项124条,其中:减税降费类37条、资金奖补类64条、金融支持类21条、产业政策类2条。


目录

一政策文件来源

二减税降费类(第1条-第37条)

三资金奖补类(第38条-第102条)

四金融支持类(第103条-第124条)

五产业政策类(第125条-第126条)


政策文件来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5.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2.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1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1.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

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16.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

17.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18.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19.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22.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黔财税〔2022〕8号);

23.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2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黔工信办〔2022〕2号);

25.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运行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基金办〔2022〕2号);

26.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27.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3号);

28.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旅游企业积极开展上规(上限)入统培育工作进行奖补支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文旅发〔2021〕35号);

29.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93号);

3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2〕428号);

31.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3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33.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大生态工程包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223号);

34.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

3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

36.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黔残联发〔2021〕11号)

37.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科通〔2022〕45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1号);

38.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7号);

39.州人民政府印发黔东南州关于东西部协作以奖代补鼓励广东企业投资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函〔2021〕117号));

40.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41.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居民增

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1号);

  1.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3号);

4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促进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工作方案(2022-2023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17号);

4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56号)。

减税降费类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部门解读: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调整延续性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部门解读:实施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1. 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部门解读:

(1)支付手续费减费项目。银行账户服务:①鼓励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②同一银行开立的单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按现行公示价格不高于5折收取开户手续费。人民币转账汇款:①10万元(含)以内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按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9折收取;②鼓励免收10万元(含)以内对公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银行卡刷卡:①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②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实行7.8折优惠;③收单机构同步降低收单服务费。电子银行服务:①鼓励免收或不高于现行公示价5折收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安全认证工具的年费和管理费;②鼓励免收或不高于成本价收取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支付账户服务:①网络支付商户服务费不高于现行标准9折;②免收支付账户提现手续费。

(2)减费期限。票据业务为长期,其余措施为3年,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实行。

(3)让利对象。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申报流程。银行自动降低手续费,对公客户无需申报即可享优惠。

(5)政策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等。

(6)注意事项:具体降费措施以当地银行公示为准。如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到优惠的,请及时与开户银行(收单机构)联系,提供您的客户身份信息证明及有疑问的业务收费信息,银行(收单机构)将及时核实处理,对符合优惠减免的部分进行退费处理。

咨询电话: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

7.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减免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8.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关于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均为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出台,如《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相关政策均为以上四部门发布,且购置补贴直接补贴给车辆生产企业。具体咨询行业部门。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县财政局,3331141。

9.《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部门解读:该项政策是对所列税收文件的延续,所列文件于

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告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所列文件内各项资料均留存备查。其他说明:本公告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10.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县财政局,3331141。

11.由省、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贵州省减征比例:按最高幅度,即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可叠加享受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完其他政策之后,再行减征50%征收”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1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对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的解释。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及适用说明:存量企业,即已有汇算清缴结论的,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系统自动识别享受,新设立企业,尚未有汇算清缴结果的,纳税人自行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条件即可享受。(2)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1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政策适用的补充说明,按照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系统会自动识别,于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经税务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手动选择,不适用减免政策。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1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16.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内容: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如婴幼儿的居民身份证;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17.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部门解读: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要求,已下发工作提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认真梳理符合要求的旅行社,暂退质保金80%。按照文件要求“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缴纳数额的80%,补足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我县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18.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开展保证金试点地区以保险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证金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

部门解读:详情咨询行业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19.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长期。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协议、支付依据、付款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20.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再延续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所属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内完成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后,即可享受政策,无需企业申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21.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积极支持和鼓励县内金融机构通过人行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大力支持我县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22.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时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它说明: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23.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规定:(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优惠政策,需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留存资料内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24.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引进一批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市县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设置专项奖励经费,奖励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可享受与行业龙头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建立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刚性兑付机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详情咨询行业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县投资促进局,3333103。

25.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按照统一质量标准,确保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关于预留份额方面。由各采购单位在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采购计划备案时,按照下列标准明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二是评审优惠方面。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将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上述惠企政策无需申报,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26.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确保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是对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的延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方面,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27.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根据不同运营商的具体流程为准。雷山县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关于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的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28.制定出台减免房租的支持政策,分级分类指导国有企业和各地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国有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减免租金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根据《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财政局关于黔东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黔东南事务发〔2022〕2号),减免对象为:我县对承租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且应依法履行《租赁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个体工商户: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需与租赁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中小微企业:企业公章、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需与租赁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并打印企业详情一份(加盖公章)。非承租户本人来代办理房租减免事项的需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承租户签章)、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29.关于执行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下,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的政策。【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93号)】。

部门解读: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凡是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证件办理机构需履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告知义务,并进行记录。企业签署《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的,按小微企业类型办理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己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咨询电话:县自然资源局,3331329。

30.支持各市县财政部门发展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产业,降低市县财政补贴比例,将中央政策性养殖险市县比例由9%下调至5%。【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部门解读:按照《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金〔2022〕31号)规定,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按照中央50%、省级25%、州级5%、县级5%的比例承担,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31.落实创业税费减免政策,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场主体,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市场主体应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32.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创业者开办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一定贴息。【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按照《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群体、小微企业应当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支持,其中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自行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证明材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登记证》或《创业就业证》;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规定人群)提供其中一项证明材料或相应证件;3.复原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证件;4.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判决或释放证明等);5.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提供相关文件或证明;7.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或乡镇人社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8.网络商户提供截屏打印的网上交易记录材料(现场调查时打印);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登记卡或扶贫部门的证明;(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四)创业项目经营证照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五)申请合伙经营贷款的,提供工商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伙证明材料;(六)个人信用担保的提供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资收入证明(模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公司(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担保的,提供担保函;经办金融机构评级授信的提供信用证(或评级授信书);其他形式担保的、抵押等提供相应资料;(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33.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

享受期限:(1)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办理流程: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相关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享受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留存备查资料: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34.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

(1)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享受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纳税人提供改制重组的相关资料交由主管税务局审核,确认符合政策条件后可享受土地增值税相关优惠。其他说明: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即房产或土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需均为非房开企业,才能适用该优惠政策。该项政策追溯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可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2)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①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②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③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④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落实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优惠内容及期限: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办理流程: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报相关内容即可享受。相关规定: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②“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留存备查资料:①企业转制方案文件;②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③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④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⑤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⑦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⑧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咨询电话:县税务局,3331376。

35.深入推进电价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贵州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各类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保障企业生产生活用电,落实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3号)】。

部门解读:(1)黔发改价格〔2020〕1025号文件,对贵州电网2020-2022年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进行了公布,同步调整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如下:

(2)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为每千瓦0.3515元(含税),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取消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仅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如下:

  1.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含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保障供应,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水电等低价电源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购电价格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基金及附加组成。各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4)我省销售侧试行峰谷分时电价。试行范围为:我省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以及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如下:峰时段:9:00-12:00、16:00-21:00;平时段:7:00-9:00、12:00-16:00、21:00-23:00;谷时段:00:00-7:00、23:00-24:00。峰谷电价水平:平段电价按现行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50%、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36.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部门解读: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专管员持缓缴申请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同意证明材料、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相关材料、公积金汇缴清册、经办人身份证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后进行审批,待缓缴时间到期后进行补缴,或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咨询电话:县公积金,3336683。

37.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对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对提出暂缓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缓尽缓。【《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

部门解读: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要求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4年3月31日。对提出暂缓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缓尽缓。

咨询电话: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资金奖补类

38.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例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向企业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咨询电话: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39.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资源库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经评定后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全县正大力实施“四转”工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发展,打破目前全县无上市企业的局面。届时结合统计部门反馈的上市企业名单,按程序组织评定,按照省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

40.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目前省级已将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更名为就业帮扶基地和就业帮扶车间,因此补贴对象调整为省级先进就业帮扶车间、省级先进就业帮扶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申办流程: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车间)后,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标准进行评定后兑现补贴。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41.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用好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鉴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10个试点省份尚未明确,我们将加大与省厅对接力度。目前,根据《贵州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重点做好农产品供应链、流通企业的培育工作。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42.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根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级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县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相关企业可咨询县级对应行业部门申请要件和审核标准。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部分因不属于一次性补助,财政部门拨付时间应当根据中央、省、州、县四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确定。

咨询电话:县乡村振兴局,3333024;县财政局,3331141。

43.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每年对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2)企业经营规模。种植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家畜养殖类: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家禽养殖类: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类: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大宗农产品物流):年交易额标准2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负债与信用。(4)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带动能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覆盖的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企业原则上是经认定的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2020年LPR按照3.85%标准执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

44.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申办流程:向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标准逐级评定后兑现补贴。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45.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46.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申报业务培训指导,积极争取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银保监贵州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县内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帮助经营主体度过难关。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

47.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

48.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企业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

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厅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兑现。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49.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0.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3.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1.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省人社厅工作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经过专家评选、公示后,以奖励文件为准,进行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相关评选要求,以每年省下发通知为准。同时,我们将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管局,3331302。

52.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以省通信管理局或省大数据管理局核定完成数量为依据,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加大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县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积极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3.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并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联合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4.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打造工业互联平台或创新平台,对象可为企业或行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5.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6.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县按照省厅要求,加大企业上云用云力度,鼓励企业通过“云使用券”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7.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政府部门打造智慧开发区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省级将给予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县已组织开展智慧园区试点创建工作,同时指导园区工业企业积极打造“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8.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编制,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证的企业,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我县将深入实施“两化融合”工程,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支持县内大数据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59.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管理原则,同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60.通过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2)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61.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2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利用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每户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4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会同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后反馈奖励名单,企业按照类别享受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根据上一年省厅反馈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民族工艺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以及上;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62.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以及《贵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州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7〕83号)等文件执行,不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63.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评定奖励一批示范农家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申报程序: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审,县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县指导企业进行申报。重点工作:一是针对2021年我县参评得到奖补的等级旅行社,做好相关材料上报工作。二是指导帮助县内导游参评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系列活动。三是积极打造特色精品农家乐。

咨询电话: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

64.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该补贴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金额以2014年核定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金额为准,继续执行。(1)公路农村客运、出租燃油补贴:根据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建〔2017〕270号)等文件,具体发放步骤为:燃油补贴发放工作事项按主要工作单位流转情况简述流程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统计车辆营运数据)→州交通运输局(核实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上报)→交通运输部(核定报送)→财政部(计算和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下拨资金)→州财政局(下拨资金)→县级财政和交通部门(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发放资金至经营者)。(2)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农村水路客运补贴金额以2014年核定基数下达到县本级,由县交通局根据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从事农村水路客运、农村渡运,且持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客船经营者数量,核算补贴标准,经报县政府研究后下达各相关乡镇(街道)。(3)因《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此文件为政策调整性文件,具体补贴资金文件以每年部、省财政和交通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县交通运输局,3331327;县财政局,3331141。

65.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批零住餐总部企业的认定、奖励和管理程序,可按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22〕28号)办理。认定条件:申请认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贵州省规章条例,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较好,具有良好信用信誉;(二)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总部机构,并在贵州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在外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并对外省分支机构在内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三)10亿级批零住餐总部企业需经营1个自然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贵州省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活动销售额为10-50亿元(人民币,下同);50亿级销售额为50(含)-100亿元;100亿级销售额高于100(含)亿元;(四)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不改变在贵州省的纳税义务;(五)符合贵州省高质量发展要求,对贵州省批零住餐行业发挥较好支撑示范引领作用。认定程序: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工信局提出认定申请——市州商务部门初审——省商务厅复核评定——公示认定。申报材料:经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州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书(外资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申请企业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母公司(集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授权设立总部、履行总部职能的授权文件(复印件);管理服务3个及以上子公司(分公司)名单(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66.通过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內主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目前,因省财政厅拟对《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待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县将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我县将大力实施“四转”工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发展,打破目前全县无上市企业的局面。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

67.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子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组织县(市)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68.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奖励对象: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奖励条件: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个转企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带动就业情况。此外,我县将深入实施“四转”工程,大力推动个转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管局,3331302。

69.对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构建、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按照《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商发〔2019〕12号),对经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建设、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0.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对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进行支持,重点对2022—2025年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内容的项目进行支持,具体内容请咨询州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1.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2.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列入首批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目前,尽管我县煤矿企业已经关闭,但此政策为今后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动力。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3.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4.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或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完成年度5G建设任务且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将给予补助。对开展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项目,省级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5.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1)新型工业化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业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要件:企业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流动资金融资的除外);环评、能评及批复文件(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涉及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河流等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手续(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2)新动能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省级财政向新动能基金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6.进一步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2021-2022年,通过贵州省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我省5G基站建设,按照5G基站每千瓦时降低0.129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省给予用电补贴,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77.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其中2022年基金总规模为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不再设立新型工业化基金下的新材料和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2021年批准设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黔工信办〔2022〕2号)】。

部门解读:省级财政向新动能基金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主要为: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财政局,3331141。

78.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79.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2023年专项债券项目明确支持的范围,重点围绕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11大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做好2023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储备工作的通知(黔财债〔2022〕35号)】。

部门解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资金需求。2023年地方政府专项债投向领域为交通基融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融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能源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必须是政府主导、早晚都要、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满足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原则,确保项目收益能够覆盖融资本息,且覆盖倍数不小于1.2。重点支持在建项目,特别是以往年度已获得专项债券、尚未完工仍有后续资金需求的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需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能够在2023年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可用作资本金支持项目严格限定在国务院明确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领域十个方面的项目。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实际不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专项债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支付已完工项目工程款。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80.对今年以来新吸纳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新吸纳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该项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花名册及返乡农民工身份证明、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半年工资发放明细、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等。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和机构的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81.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与单位一次性补助,单位申请一次性补助应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见习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册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补助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8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新业态新职业、在岗技能提升、高技能人才等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每名职工500元至8000元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支持企业以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方式规范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按职业(工种)的不同,每名员工补贴1500元至4500元。二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方式大力培养技师、高级技师。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原则补贴企业或企业职工,每名技师或高级技师补贴4000元至8000元。三是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和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开展学徒制培训,按培养标准不同,每培养一名学徒补贴企业4000元至6000元。四是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开展短平快培训,支持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的不同,每培养一名职工或社员补贴企业60元、120元或180元。五是支持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技能人才。围绕“大数据”战略实施数字技能培训和战略新兴产业,加强互联网、共享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职业企业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职工就业情况不同,每名培训职工补贴企业500元至3000元。六是支持企业职工规范申请“证书直补”。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及企业自主培养职工通过贵州省内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认定或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黔人社通〔2023〕31号给予劳动者或企业补贴。各企业结合工作实际,向属地县(市)人社部门申报符合自身的职业技能培训意向,根据培训方式准备申报材料,切实用好用足企业培训政策。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83.组织其他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印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和机构的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84.对新晋国家1A级至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国家4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晋国家5A级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补资金通过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晋国家A级物流企业奖补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发改经贸〔2022〕428号)】。

部门解读:申报条件。企业标准: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国家标准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的相关制度办法,按照企业自检、申报、评估机构网上审核和现场评估等规范的评估程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定通过并颁发等级证书的1A级至5A级物流企业。主营业务:主营业务需包含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至少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物流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0%以上。其他事项:申报企业必须在贵州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依法经营,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流程。

1.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物流企业进行奖补资金申报;2.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按要求上报省发展改革委;3.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省发展改革委将复审结果及奖励情况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5.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奖补名单;

6.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4.企业经营收入的支撑材料;

5.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统一颁发的等级证书;

6.近两年纳税情况;

7.企业信用承诺书。

(三)申报时限。奖补资金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省发展改革委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85.全年建成5G基站2.5万个,加快建设金融818、建设银行等大数据中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和应用侧投资。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和车联网。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字化产业链。围绕东数西算、5G等重要项目的中下游产业,谋划和打造一批有特色的产业集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部门解读:根据省级下发全省5G基站建设任务,黔东南州2022年5G基站建设任务2224个。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部门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补助。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86.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

部门解读:招用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87.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88.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以上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乡村振兴、生态移民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认定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89.企业通过自主培养职工或职工自学及个人缴费培训提升技能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黔人社通〔2023〕31号取得初级工证书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给予证书直补。其他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最高每人每证不超过600元标准给予证书直补;取得初、中、高级工证书的按照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60%给予直补,分别为初级工600元、中级工900元、高级工1200元。新取得贵州省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不限失业保险参保状态和参保时长,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的,按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标准给予高技能人才证书直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

部门解读:由职工本人或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参保36个月以上的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或贵州社保APP在线申领。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90.属农业产业的企业(含合作社及扶贫车间)、县域内十大工业产业企业、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可自行组织职工开展各类技能技术或技能单元理论及实操培训(包含正式职工、季节工、计件工、临时用工等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或有利益分红的社员),师资由企业自由聘用企业技术能手、培训讲师、行业专家、工匠大师、“土专家”“田教授”等担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部门解读:提前向人社部门备案申请,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每次累计不超过3天,每年不超过3次,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331321。

91.积极争取省级100万元、50万元补助资金,分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1号)】。

部门解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州)、县推荐已认定为州、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由省级推荐已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贵州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照《贵州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考核表》,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中基本条件、孵化功能、内部管理等逐条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示范基地照片和视频短片,经人社部、省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92.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1号)】。

部门解读: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93.为进一步深化东西部协作,大力支持广东企业来黔东南投资发展。聚焦我县“四化”产业,鼓励广东企业来黔东南注册落地、投资兴业。申报企业按所产生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奖补,总限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合作方中的广东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基数。【州人民政府印发黔东南州关于东西部协作以奖代补鼓励广东企业投资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函〔2021〕117号)】。

部门解读:

(1)对象范围。2021年1月1日以后,广东企业到黔东南州注册的子公司或广东企业参股的黔东南公司。

  1. 申报条件。广东企业来黔东南州投资前,必须在广东省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时间超过1年,且有依法纳税记录。申报企业投产后,其产值达申报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倍以上,或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时,可申领奖补。每20万元奖补,需吸纳至少1名黔东南州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或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前一年度领取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金额,在下一年度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中抵扣。

  2. 工作流程。县投资促进局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成立第三方评审委员会,会同广东省粤黔协作工作队黔东南工作组评审。评审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所有企业资料进行综合初审,第二阶段根据初审情况抽取一定数量(不低于1/2)企业进行现场勘察评审,第三阶段根据现场评审情况综合确定各企业评审金额。完成评审全部工作后将评审结果在县投资促进局网站予以公示。

(4)兑现时限。评审结果公示且无异议后,佛山市对口帮扶县符合条件企业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县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分管县领导及佛山各驻县小组组长分别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驻县小组组长签字即可)后,将资金项目列县下一年度东西部协作项目计划。雷山县符合条件企业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先投资促进局、财政局、雷山县政府分别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将资金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雷山县东西部协作项目计划。县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批复下一年度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计划后,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将上述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划拨至企业。

(5)注意事项。1.奖补内容。企业在黔东南州实际完成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2.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企业租赁土地,购买、租赁、建设厂房,设施设备及办公用房产生的实际投资;购买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建筑安装工程产生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非产业类、可共享的操作系统及软件设施、住宅类、商业地产类、风电、水电、光伏、开采矿产资源类投资,不纳入奖补范围。2.奖补额度。申报企业按所产生的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奖补,总限额不超过500万元。与当地的企业、合作社、自然人等成立的合资企业,以合作方中的广东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基数。3.奖补总额。全县每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奖代补总额为5000万元。当全部企业评审后奖补金额总和低于5000万元时,各企业按评审奖补金额领取;当全部企业评审后奖补金额总和高于5000万元时,各企业按5000万除以评审后奖补金额所得比例乘以评审奖补金额领取奖补。4.本办法所列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年度评审后,列入下一年度佛山对口黔东南州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计划,下一年度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直接拨付。5.企业须保证申报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证核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咨询电话:县投资促进局,3333103。

94.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要求,兑现省级20万元/户奖励资金。

部门解读:根据省工信厅反馈新纳入统计调查的规模工业企业名单,由县(市)工信部门核准后提出奖补意见给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信厅审批。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95.加大对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指导,鼓励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通过申报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均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新开业(新成立)企业新增上规上限的须在库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该项政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落实兑现,经对接,省市场监管局正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待印发后,我县积极贯彻落实。

咨询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331302。

96.加强“小升规”培育。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调查摸底,筛选一批具有发展潜力、近三年退库且有望再入库、新建并有望达产升级上规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双清单”。对新升规企业及时兑现资金奖励,其中:对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大个体),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增入库的民族民间工艺品加工、生态特色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按原奖补政策兑现;【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新增纳入统计的“四上”企业在库6个月以上且正常报数的均可申请,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情况报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具体申报程序和材料,可参照《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要求准备。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3331326。

9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大个体)。按照对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大小给予一定奖励。在库3年以上,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1—5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在5—10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增增加值对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必须是在库3年以上正常报数工业企业,新入库未满3年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之内。二是企业新增增加值为净增增加值,即新增增加值等于企业当年完成的增加值减去年同期基数;贡献率即为该企业当年新增增加值在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中的占比。计算公式为:企业新增增加值对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企业当年增加值-企业去年同期基数)÷全县当年增加值×100。三是奖励金额按贡献率1-5个百分点、5-1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98.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销售额(营业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销售额(营业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销售额(营业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对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销售额(营业额)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在奖励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年初向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材料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各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县工信局复核,复核情况报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企业申报次年内,完成奖励兑现。具体按照《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要求执行。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99.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在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根据《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对于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将以下申报资料报送县发改局:(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部门颁发的企业生产许可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2)企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直报系统数据的网页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3)县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的证明。初审后上报县发展改革局复核,复核情况报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兑现到企业。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100.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总产值在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之间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5万元(每户)。总产值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之间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8万元(每户)。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总产值同比增速高于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户),同比增速超全县对应行业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每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根据《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市场主体领办函〔2022〕3号)文件,对于在库时间3年及以上、营业收入和增速达到申报条件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将以下申报资料报送县住建局:(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部门颁发的企业生产许可等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2)企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直报系统数据的网页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3)县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自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的证明。

咨询电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3331326。

10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进行补助:一是持合法执业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经营12个月以上且目前正常运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二是安置的每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在岗工作;三是按月向安置的每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是通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应缴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省级根据安置残疾人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超比例就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超比例部分残疾人数(按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年审数据为准,取小数点后两位),省级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则不予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同一个单位享受超比例就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根据《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黔残联发〔2021〕11号)》】

部门解读: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上填写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县残联,3335531。

102.按照“分类施策、综合扶持”的原则,按增量或总量排名进行奖励,2022-2025年每年给予总额度2亿以上研发活动后补助。【省科技厅关于发布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黔科通〔2022〕45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扶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1号)】。

部门解读:奖励对象:贵州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者违法失信行为的。评判标准:“企业研发投入”是以全省1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库为基础,参考企业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经费综合评判。奖补标准:对企业(不含集团公司)按有研发活动和无研发活动两类进行奖补。①对2020年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2022年根据2021年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增量奖补;2023年根据2021年、2022年分别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各自增量的合计额奖补;2024年,按此前连续三年分别相对于2020年研发投入各自增量的合计额奖补。每年分别对前100家企业进行奖补。分为二档:研发投入增量合计额1-10位,每家奖补50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合计额11-100位,每家奖补100万元;其中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亿元(含),每家奖补1000万元,以上奖补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按就高原则执行。②对2020年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2020年后才上规的工业企业:2022年根据2021年研发投入进行奖补;2023年根据2021年、2022年研发投入合计额奖补;2024年,按此前连续三年合计额奖补。每年分别对前150家进行奖补。分为四档:年度研发经费总量1-5位,每家奖励3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6-50位,每家奖励10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51-100位,每家奖励8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总量101-150位,每家奖励30万元。③综合鼓励施策:Ⅰ.给予平台扶持,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超过5亿元,或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且投入经费超过2亿元的企业,支持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择优推荐申建国家创新平台。Ⅱ.给予项目扶持,对连续两年研发经费超过1亿元、且排名前10强的,定向安排一个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对连续三年进入激励名单且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的企业,定向安排一个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咨询电话:县教育科技局,3331358。

103.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县级财政资金奖补,对研发投入大、研发活跃度高的企业,重点扶持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和升级,并给予县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22〕56号)】。

部门解读:奖补对象:申报奖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县内依法纳入统计监测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企业研发项目已在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且年度总研发经费超过10万元。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分为研发奖补和科技型企业补助。①研发奖补。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总量为基数,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补助额度,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万元(含)至1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予以奖补;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予以奖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予以奖补。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综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年度已享受贵州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州级奖补;②科技型企业补助。在获得研发奖补的企业中,其当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包括新认定和复审)的,在研发奖补的基础上,每户增加5万元奖补资金;其当年评价入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户增加5000元奖补资金。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补助。此项补助与州级其他文件明确的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③综合鼓励政策。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或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内部研发机构申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结合所属产业发展和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情况,给予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

咨询电话:县教育科技局,3331358。

金融支持类

104.银行业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一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重点要围绕小微企业纾困恢复的迫切需要,通过随借随还、续贷等方式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对临时经营困难但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贷款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还本付息方式。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依法无需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的进入需求积极响应,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部门解读: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通过指督促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实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上升,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105.推动基金市场化改革,强化基金招商引资功能,加大“基金入黔”工作力度,以基金撬动资本、以资本助推产业,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省级预算安排203亿元(省发展改革委20亿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91亿元、省生态环境厅7亿元、省农业农村厅45亿元、省文化旅游厅30亿元、省大数据局7亿元、省民政厅3亿元),按照不低于2:1的比例募集国有社会、社会资本100亿元(各基金最终募资比例按照实际投资规模为基数计算),总规模不低于300亿元支持“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领域发展,其中100亿元用于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产业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要求。2023年上半年预算安排资金全部拨付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贵州金控集团、黔晟国资公司,由其根据项目成熟度拨付至各基金,不再明确各支基金规模,专项基金按照基金协议约定进行出资。基金投放应在二季度末完成当年新增规模的50%,10月末内全部投放完毕。要求基金管理人投决时确定投资额度,后续根据受资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投放,同时应投资2个月内能用款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除外);2023年投放的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招商引资项目、专项基金投资项目除外);制定基金投资计划。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按照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工作目标制定2023年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四化”及生态环保、新动能基金规范运作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基金办〔2023〕1号)】。

部门解读:各基金按归口主管部门来进行申报,其中,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动能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色小城镇等领域;农业现代化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色林业及林下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文旅装备制造、红色旅游、山地旅游、旅游融合发展、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和街区建设等等;生态环保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流域治理、市政及工业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综合整治、固危无害化资源化轻量化处理、土壤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升级等。申报流程:企业自主申报—区县审核—市州审核—省级审核—推荐至基金管理人立项—基金管理人尽调—风控评审—投决会决策。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31326,县文体广电旅游局3336899,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3331276。

106.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或组织创业的经营实体、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人均最高20万元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随借随还”金融服务。【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定期组织召开信贷形势分析会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对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新市民等重点人群创就也就的金融支持。及加大宣传银保监会及贵州银保监局有关政策,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做扎实做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工作。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107.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佘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倾斜力度。【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目前,正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一季度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108.2023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指定《2022年黔东南州信贷政策指引》,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持续加强监管引领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落实上级下达信贷计划,加大对我县重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10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指定《2022年黔东南州信贷政策指引》,加大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的金融纾困力度。督促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县旅游行业的信贷支持,指导银行机构持续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110.强化财政金融保险保障。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范围,并由县组织承保经办机构开展农险业务。农险办负责农险牵头组织工作,涉及农险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承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符合投向的农业项目,由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向省基金公司推送项目,争取基金投放。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3331268;县财政局,3331141。

111.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办发〔2022〕75号)】。

部门解读:按照2022年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人民银行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提升一倍,进一步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2022年第二季度至2023年6月底,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激励资金由1%提升到2%,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2%提供激励资金。目前,一季度激励资金已发放到位。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112.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部门解读: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的延续,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拖欠、补贴资金滞后、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等问题提出的纾困办法。财政部等部门陆续组织开展补贴清单的审核,只要通过审核,纳入补贴清单,相当于对拖欠的补贴进行确权,对于确权了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以补贴证明材料等作为增信手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确定贷款金额。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113.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合理界定新能源绿色金融项目的信用评级标准和评估准入条件。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

部门解读:“十四五”期间,风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实现平价无补贴上网,财政政策支持方向和模式需要与时俱进,加大金融支持政策力度。新能源开发、运营和应用所涉及的企业量大面广,融资需求和融资难点不一,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已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地方尽快完善项目程序流程和规范,积极推进新能源项目挂牌并扩大支持规模。结合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114.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延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331321。

115.加强部门协作合力保障项目实施。2022年大生态包项目,突出碳达峰碳中和主线,涉及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污水垃圾处理、新能源等领域,项目共计128个,总投资655亿元,拟融资212亿元,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减排二氧化碳约314万吨。针对当前项目建设普遍存在资金投入困难的问题,对符合财政资金使用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倾斜,对符合绿色信贷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支持,加大投入,合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2022年大生态工程包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223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绿色信贷等政策要求的项目优先给予融资支持,是对《绿色信贷指引》《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关于开展银行存款类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的延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的业绩评估与激励制度,对银行绿色信贷进行业绩评价。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县财政局,3331141。

116.鼓励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抵质押担保,提供利率优惠的金融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加快落实普惠金融政策。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对于信用综合评价高的优质中小微企业,要适当降低贷款门槛及贷款利率,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诚实守信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加大对A级纳税人、省级诚信示范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等诚信典型推荐力度,定期向国家和地方平台、金融机构推送优质信用融资对象。及时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提示和修复流程,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化解信用风险。依托平台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鼓励信用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国家平台和地方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2〕417号)】。

部门解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进一步发挥信用信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以信用信息服务为重点,依法有序推动“政、银、企”信息互通和共享应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助力增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的信息畅通,有效降低金融机构信用信息收集和企业融资成本。推进贵州省中小企业信贷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对失信债务人联合惩戒力度,保护合法金融债权,为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解除后顾之忧。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

117.统筹政府投资基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专项贷等加大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投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黔府办发〔2022〕17号)】。

部门解读:各部门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资金需求。2022年地方政府专项债投向领域为交通基融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融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必须是政府主导、早晚都要、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满足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原则,确保项目收益能够覆盖融资本息,且覆盖倍数不小于1.2。重点支持在建项目,特别是以往年度已获得专项债券、尚未完工仍有后续资金需求的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需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能够在2022年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专项债可用作资本金支持项目严格限定在国务院明确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领域十个方面的项目。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实际不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专项债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支付已完工项目工程款。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局,3331330,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118.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按照精准滴灌原则、正向激励和市场化原则,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贷款。【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2〕104号)】。

部门解读:2022年4月1日起,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的科技企业贷款,按照贷款本金的60%提供支持。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后,向上报送贷款台账。金融机构总行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申请资金,并附贷款台账。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119.设立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流领域发放优惠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设立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120号)】。

部门解读:2022年5月1日起,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交通物流领域贷款,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等领域,按照贷款本金等额提供支持。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后,向上报送贷款台账。金融机构总行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人民银行申请资金,并附贷款台账。

咨询电话:县政府办〔县金融办〕3211768,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县银保监管组3332694。

120.建立重点领域债券支持后备项目库,积极争取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等金融债券融入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在货币信贷工作会议上,明确了积极推动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为重点领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总体思路。其中,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申请审批流程:

(一)申请条件:一般金融债券:(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3)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资本补充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三年;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绿色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应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领域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和成熟的业务团队,要积极改进贷款管理机制,通过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等方式,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水平。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三农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一般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1)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2)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金融债券发行办法;承销协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绿色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商业银行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比照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承销协议;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请示或注册请示;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发行说明书或注册申请报告;承销协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评级安排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流程: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市场管理处、衍生产品与资产证券化处、信贷政策管理处。

咨询电话: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

121.跟踪落实好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政策,加大再贴现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一是持续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加大对辖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督促,提高信息披露规范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推动票据承兑贴现管理制度实施,做好制度正式实施后宣传解读和政策解释。三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开展基于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保理等形式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功能,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四是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绿色、制造业、供应链等重点领域票据贴现力度,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注意事项:1.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兑日期、票据号码、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承兑人社会信用代码、票面金额、票据到期日等。2.承兑人应当于每月前10日内披露承兑信用信息,包括累计承兑发生额、承兑余额、累计逾期发生额、逾期余额等。3.承兑人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4.企业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5.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前,应当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票据承兑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记载事项与承兑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票据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6.承兑人披露信息及时、准确、承兑的票据无逾期记录的,金融机构可以优先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优先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承兑人披露信息存在延迟、虚假或者承兑的票据持续逾期的,金融机构应当审慎为承兑人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审慎为承兑人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质押、保证等业务。7.承兑人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他信用信息。承兑人在债券市场发生违约的,可以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债券违约情况。

咨询电话:人行雷山县支行3331107。

122.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农”主体、创业创新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弱化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年,并逐步降至1%/年以下,省级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银担合作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类别:金融支持

部门解读:该政策一直都在执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每年9月左右将省下达的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分解转下达给各融资担保机构。对于与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4321”“442”服务,在发生代偿的情况下,将按风险分担比例由省级风险补偿金分别给予30%、40%的补偿支持。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123.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紧紧围绕全省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以我省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聚焦优势产业、优势单品、优势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指导所辖县区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将按照40%给予奖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发挥一揽子财政金融政策措施引导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黔财金〔2022〕23号)】。

部门解读:按照政策有关规定,在农户及县级财政承担部分到位的前提下,省级财政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给予40%支持。该项工作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常规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与当地农险承办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3331141。

124.“两企”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两类企业,具体包括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中小微物流配送和快递企业。“两个”是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

部门解读: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底。

咨询电话:县交通运输局,3331327。

产业政策类

125.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1)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后反馈奖励名单,企业按照类别享受奖励资金。(2)申报条件:根据上一年省厅反馈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民族工艺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以及上;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咨询电话: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3333042。

126.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7号)】。

部门解读: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流程:(一)民贸民品企业应分别于每个季度结息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登记地县级民宗部门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民贸民品企业填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2.承贷金融机构填报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3.县级民宗部门资质审核意见复印件;4.贷款合同复印件;5.贷款借款借据复印件;6.贷款收息凭证复印件;7.证明贷款实际用途的支付原始凭证等材料。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二)县级民宗部门收到企业贴息申报材料后,及时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等相关申请材料汇总后逐级报省州相关部门审核。(三)民贸民品企业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民族贸易企业,简称民贸企业,是指在国家认定的民族贸易县内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企业。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品企业,指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并按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企业。

咨询电话:县民宗局,333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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