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雷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雷山县委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雷山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雷山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雷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水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以及县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水利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拟订县级水务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除省、州管外的县内河流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点水务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内江河和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协助开展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县水务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水水源地保护。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涉水事务的管理、维护、改造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及对相关涉水企业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城乡供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的初审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项目建设工作;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和配套设施建设。
(七)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开展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开展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和报批。
(八)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县内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落实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节水灌溉、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工作。
(十一)开展河道日常巡察,组织开展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实施国家、省、州、县有关水利行业的地方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重要或实用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负责科技投入、科技创新、大数据发展应用及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协调构建河长组织体系,明确河长工作职责,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责调整。
1.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
3.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
4.将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5.将水利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
6.将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八)职能转变。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