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7-01 14:08 字体:[]

今年以来,我局以“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打击消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优化消费环境。行动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领域。本次选取的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1:雷山县某特产店销售风干猪肉冒充风干牛肉案

2025年4月2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雷山县某特产店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五香味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苗家特产包装袋散装称重后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雷山县某猪肉零售店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

2025年3月26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雷山县某猪肉零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货上摆放待售的新鲜猪肉,共计11公斤,涉案货值金额374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猪肉实施了扣押,下达《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没收涉案猪肉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3:雷山县丹江某购物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312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雷山县丹江某购物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李国公牌蒸肉米粉老干妈牌香辣菜香如许牌青花椒鱼调料汤太太牌青花椒嫩鱼调料甘源牌麻辣花生海天牌黄豆酱等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涉案货值金额140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并下达了《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相关证照、能溯源的进货票据。202556日,经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下达了《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将扣押物品交由当事人立即自行改正,当事人当着执法人员的面自行进行了销毁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隐患停止违法行为且立即自行改正,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案发之前无食品安全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属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规定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4:雷山县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41225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到雷山县西江镇营上6组对雷山县酒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酒店内有产品编号为23MLGZ58022的电梯1台,该电梯处于通电状态,执法人员可进出该电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经报局长批准,于2024122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所使用产品编号为23MLGZ58022的乘客电梯于20244月安装,并于20247月投入使用,从使用以来所使用的电梯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自20247使用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电梯5个月时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5:雷山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案

2025226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投诉:雷山县某百货店经营的南孚聚能电池4(碱性电池)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核实,在该店货架摆放有规格为5号LR6-3X1B/1.5V南孚聚能电池4(碱性电池)、数量108粒规格为7号LR03-3X1B/1.5V南孚聚能电池4(碱性电池)、数量117粒,该店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相关资质、商标注册证书、检验合格证明。局领导批准同意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并下达《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533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电池为送货上门,购货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证索票。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南孚电池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涉案货值金额562.5元,由于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给予“没收假冒南孚电池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6:雷山县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210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雷山县某百货超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待售的茶树精油深度滋养护发素、倍效芬香护发精华素、氨基酸润养护发精华乳等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并下达了《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黔东南州凯里市隆丰商贸城简易10号门面屹鑫日用百货经营部购进:茶树精油深度滋养护发素,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RS:12-3966、2025/01/02,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3瓶;倍效芬香护发精华素,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UP:52-3862、2024/09/05,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氨基酸润养护发精华乳,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CN:41-3340、2023/03/15,制造商: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3瓶。涉案货值金额103元,由于未建立完善的购销台账,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三十九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7:雷山县酒楼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2月11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雷山县酒楼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超期;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7月17日到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前整改。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办理了有效健康证,但是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2019年5月6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2019年7月18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7月17日。由于经营者的疏忽,导致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