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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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雷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雷山县委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雷山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雷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县民宗局)归口县委统战部领导,仍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民宗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配合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五)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少数民族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联系民族乡,指导民族乡有关重大庆典活动,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

(八)参与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参与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责调整。将县民宗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