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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10 11:42 字体:[]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头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实施方案

为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规定,结合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护对象

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确定列入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对象的1780株,涉及31科53属种。其中:一级古树386株,二级古树345株,三级古树1049株。

二、实施单位及职责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乡镇林业站核准古树名木大树数据,开展古树名木大树认定、公示、调整数据库、监测等工作。明确全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责任主体,签订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责任,同时,根据保护责任主体以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上报需要救治、处置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及措施,反馈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或保护责任主体实施。发现违法破坏古树名木大树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或移交县有关职能部门查办。

乡(镇)林业站:负责核准辖区内古树名木大树数据,明确辖区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对象责任主体,上报县林业局,并配合县林业局开展保护协议的签订和监测工作,同时,根据保护责任主体上报需要救治、处置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形成初步处理方案及意见上报县林业局。根据县林业局或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指导、监督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责任主体开展保护、处置等工作。发生古树名木大树倒塌等突发事件,及时指导保护责任主体妥善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破坏古树名木大树行为要及时报告县林业局并协助县林业局予以查处或移交县有关职能部门查办。

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责任主体:根据《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县级以上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中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大树的管理工作。古树名木大树实行属地养护,在单位管辖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自然保护地、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等范围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城镇住宅小区、居民院落或农户的由所有权人负责;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承包土地的由承包人负责;属地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核准权属内古树名木大树数据,明确权属内古树名木大树具体保护人,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汇总报县林业局,负责按照保护协议规定,搞好古树名木大树的日常保护、救治、安全除患排查处置等工作,如出现以下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报告。1.受到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损害的;2.出现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等异常情况的;3.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的;4.遭受自然灾害损毁的;5.其他危害古树名木大树的情况;6.存在安全隐患的。根据县林业局或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开展好相应的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处置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硬化地面;擅自敷设管线、架设电线,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负责对违反条例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开展相关禁止行为的进行及时查处。

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根据《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第四项规定: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垃圾、融雪盐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负责对违反条例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开展相关禁止行为的进行及时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将古树名木大树日常管护补助为300元/株·年的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发放至管护责任主体账户。

县应急局:当发生古树名木大树危险灾害时,接到险情,负责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支援,调动必需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消除隐患。

三、保护内容及要求

   (一)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责任主体负责古树名木大树的日常保护工作,相关内定如下:

1.设置围栏。根据古树名木大树立地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围栏,必须设置围栏的,围栏与树干距离不得低于3米,高度不得低于1.5米,防止古树遭受人畜破坏。

2.常规病虫害防治、修枝。采用低毒无公害的生物农药对古树名木大树常规病虫害进行防治,对枯死枝、断枝、劈裂枝及时修剪处理,减少病虫害对古树名木大树侵食、侵害。

3.松土、排水、消除竞争植物。根据古树名木大树立地情况确定,实施松土,开沟排水、消除争夺光、水、养分的矮小乔木、灌木和杂草,以及攀爬在古树名木大树上的寄生植物,确保古树名木大树有正常生长的营养空间。

4.确保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不受破坏。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大树的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严防村民到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新建房屋、圈舍,消除紧挨树干堆压物品、支撑悬挂物等。

5.确保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碑、牌不受破坏。

6.《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实施救治。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责任主体发现所保护的古树名木大树出现明显生长衰弱,重大病害、虫害、塌方、雷电劈烧等自然灾害造成异常情况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地核实,查明责任,制定救治方案,聘请具有救治经验的施工队伍实施救治。

   (三)安全隐患处置

1.当发现古树名木大树存在安全隐患时,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责任主体排查初步认定存在安全隐患,悬挂安全提示牌。通过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村民同意采集的,提供申请书、权属证明、委托及受委托代理人资料、村民大会签到册和会议记录材料,提交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现场核实,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县急需处置的,出具核查报告,并附带整株、局部、要害部位等三张照片,上报县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根据现场核实情况,确需处置的制定处置方案,保护责任主体根据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如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上报上级部门办理采集手续后再处置。如出现险情,须紧急处置的,保护责任主体在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确认后,可先行处置,事后补办相关采集手续。

2.当发生古树名木大树危险灾害时,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责任主体应及时组织村民排出险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汇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应立即赶到现场,指导村“两委”或责任主体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包括设施警戒线,施救受伤人员,保全财产,根据需要可以报告县应急局安排专业队伍和人员支援,调动必需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消除隐患。事后补办相关采集手续。

3.当古树名木大树发生检疫性病害时,根据县植物检疫部门除治方案进行处置,保护责任主体要积极配合。

   (四)保护责任主体核实及保护协议签订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根据县林业局下发的《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责任主体清册(以下简称清册)》(附后)组织村“两委”开展核实,填写完善《清册》,结合《清册》签订《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汇总上报至县林业局核准,县林业局核实无误后签章,留存一份,其余两份转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留存一份,一份交保护责任主体保存。保护协议务必在2022年5月30日前签订完成。如保护责任主体、古树名木大树数量、保护资金发生变化的,重新核定《清册》、签订协议。

  (五)古树名木大树新增、减少变化的要求。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责任主体在保护中,发现未列入保护对象但已达到古树名木大树标准的,上报《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增减表》填写“新增”,待县林业局认定、公示后,列入下一年度保护对象;发现列入保护对象因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上报《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增减表》填写“减少”,待县林业局核定后,扣减下一年度保护对象数量。

   四、经费预算与来源

  (一)经费预算。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管理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20〕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县古树名木大树日常保护补助300元/株·年为标准预算并实施与造册兑现;其他的救治、设栏、挂牌、安全隐患处置等按发生事项的实施方案,经讨论通过后实施;古树名木大树检疫性病害除治经费列入年度县森林植物检疫防治预算。一级、二级古树名木大树管护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资金21.93万元,三级古树名木大树管护经费列入县级预算资金43.47万元,其中:日常保护补助53.4万元,救治、设栏、挂牌、安全隐患处置等预算10.0万元,检疫性病害除治经费2.0万元。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管理办法》(黔东南府府办发〔2020〕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贵州省有关规定认定、公布并载入数据库的一、二级古树,保护经费按每年每株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列入州级财政预算;三级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经费按每年每株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我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补助(300元/株·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根据古树名木大树权属情况,权属为集体的由县林业局与村集体签订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协议,补助造册发放到村集体,各村明确本村生态护林员进行管护给予补助;权属为个人或其他主体的由县林业局与个人或其他主体签订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协议,补助造册发放到个人或其他主体。古树名木大树补助由县财政发放至保护责任主体帐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雷山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雷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张建明担任,副组长由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余世能担任,成员单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雷山分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站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研究议定古树名木大树保护重大事项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古树名木大树日常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并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各乡(镇)成立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明确专人负责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根据《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全县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经费得到有效保障。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林业局按照《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监测与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对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进行监测,按监测结果进行奖惩。对保护管理或成效突出的保护责任主体给予奖励;对监测认定为不合格的,不兑现保护费;对在监测中存在保护不到位,致古树名木大树遭受损害的,视情节情况不予兑现保护补助并追究保护责任主体或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做好科技支撑。县林业局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科技服务,积极与省、州林业科研院所合作,加强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技术校训和争取提供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保护责任主体积极参与,努力提高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科学管理水平。

   (五)奖惩办法。

1.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古树名木大树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2.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责任主体因管护不善,人为造成古树名木大树死亡的,扣除该古树名木大树的管护经费。

3.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责任主体因不履行职责,管护范围发生《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禁止的行为情况严重的,不予兑现保护补助并解除管护协议。

  (六)加强宣传工作。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责任主体要广泛开展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知识和保护古树名木大树重大意义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