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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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1-1025864 成文日期 2021-04-06
文号 发布时间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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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雷山县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雷山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对象

各乡镇聘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及使用林业资金聘请的其它护林员。

二、 考核内容

管护责任区域(网格)内的森林火灾、滥砍盗伐、违法占用林地、森林病虫害、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破坏森林资源事项发生情况,以及巡山护林出勤情况等。

三、 考核办法及程序

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制度,并进行网格化管理。各护林员的具体管护区域(网格)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护林员所在行政村的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护林员实行月考核及年终考核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1-5日组织乡镇财政所、乡镇林业站(保护区管理站)等相关站所对所聘用的护林员上月工作进行考核,并在每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管护补助;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2月20-25日对本辖区内的所有护林员进行年终考核,并于12月30日前将年终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备案。

四、 考核标准

(一)出勤情况(10分)

每月深入管护区域(网格)宣传、巡山20天以上(森林火险期25天以上),且有巡山记录的得10分;低于20天(森林火险期25天)每少1天扣1分;少于10天(含10天)或弄虚作假的不得分。

(二)森林防火(60分)

所管护区域(网格)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得60分;在森林防火严管期发生违规野外用火的每起扣20分并予以警告,同一年连续发生2次以上违规野外用火的取消护林员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聘;发生一般森林火灾(15亩以下)但及时报告和组织扑救了的每起扣30分;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发生森林火灾隐瞒不报且未组织扑救的,取消护林员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聘。

(三)林木管理(10分)

所管护区域(网格)无盗伐、滥伐林木情况的得10分;发生破坏未成林地现象但及时制止和报告了的不扣分,不制止不报告的每起扣5分;发生盗伐林木蓄积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下,滥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下但及时制止和报告了的每起扣5分;发生盗伐林木蓄积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滥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但及时制止和报告了的每起扣10分;发生偷砍盗伐、滥伐林木隐瞒不报,以及与他人勾结盗伐、滥伐林木的取消护林员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聘。

(四)林地管理(5分)

所管护区域(网格)无违法采石采砂、取土、建房等毁林开垦和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破坏林地情况的得5分;发生上述情况但及时制止并报告了的不扣分;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每起扣5分。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

发现病虫害情况及时报告的得5分,不及时报告的扣5分。

(六)野生动物管理(5分)

没有发生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情况的得5分;发生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情况但及时制止并报告了的不扣分;发生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情况且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扣5分。

(七)其他(5分)

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完成其它林业工作的得5分,不积极配合的扣5分。

五、奖励与处罚

(一)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全额发放管护补贴;80—89分的发90%;70—79分的发80%;60—69分的发70%;60分以下的不兑现管护补助。

(二)年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全额发放绩效400元。80—89分的发80%;70—79分的发50%;70分以下或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一般森林火灾以上的不得发放绩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护林员资格,由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聘:一是全年考核平均分低于60分的;二是所管护区域(网格)发生森林火灾、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隐瞒不报的;三是所管护区域(网格)一年内连续发生违规用火2次以上的;四是所管护区域(网格)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较大森林火灾(15亩以上,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五是与他人勾结盗伐滥伐林木的;五是全年有两个月以上巡山低于2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