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林业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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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雷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雷山县委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雷山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雷山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林业和草原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

(二)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参与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和州级、县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和州级、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和协调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十五)结合部门职责,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责调整。

1.将原县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局)的林业、园林绿化职责以及国家森林公园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2.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风景名胜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3.将原县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局的森林防火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4.将原县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5.原县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局)所属的事业单位(雷山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雷山县果品发展服务中心、贵州黔东南苗岭国家地质公园雷山县管理局、雷公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调整由县林业局管理。

6.将县林业局所属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八)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档案、后勤等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大数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林业普法教育和宣传工作。协助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本部门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干部、职工调配及招考、录用、表彰等管理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组织、培训及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

贯彻落实国土绿化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城市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石漠化监测与评估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草原监测与评估工作。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估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订、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林业产业建设,负责林业产业扶贫工作。

贯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承担全县林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和木材检查站、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林政专项执法检查。承担权限内征用、占用和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承担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造林实绩核查工作。监督管理公益林。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制定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县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承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相关工作。起草野生动植物保护和人工繁育利用等地方性草案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野生植物采集、经营利用。按分工和权限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林业和草原相关国内、国际交流合作。指导林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灾害综合防治相关工作。

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和州级、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的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开发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林业和草原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承担统计信息、稽查、国有资产、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资源资产负债表、林业经济责任及资源资产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