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职能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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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雷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雷山县委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雷山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以下简称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职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并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

(二)承担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的职责,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工业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及互联互通;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化应用,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三)拟订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工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县工业企业煤、电、油、运要素平衡和协调工作;承担煤炭运输协调、保障重点行业、企业用煤需求;协调电力调度工作;承担铁路运输的协调工作。负责工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联系在县电力、铁路等企业有关工作。

(五)负责提出工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和省、州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承担全县技术改造管理和资金安排工作;承担工业、信息化企业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协调、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拟订县级财政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使用办法。

(六)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省和州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承担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工作。

(七)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职责,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参与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相互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配合做好工业领域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烟草工业和专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原材料工业生产要素的供应保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指导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仓储)安全的监管;指导工业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

(八)组织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指导推进工业园区业定位和工业园区发展;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九)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大数据、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大数据在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应用推广的政策建议。负责统筹县级大数据、信息化项目建设,研究提出投资规模及方向,提出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的建议;统筹协调通信业发展,促进网络资源共享共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联系在县通信运营企业有关工作;负责数据资源建设、管理;统筹政务系统数据采集、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集融合、互联互通;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与大数据融合应用;负责全县大数据相关产业和行业管理,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指导大数据相关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负责承担全县大数据、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大数据、信息化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指导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拟订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管理(指导)用于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十一)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节能计划、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绿色发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和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订工业、信息化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指导以银饰、刺绣、蜡染为主的民族民间传统手工艺品加工发展,推进民族工艺品产业与旅游业、文化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及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十四)推进全县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家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委托的审批权限,负责成品油、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汽车燃气加气站经营等事项初审;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等经营主体的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拟订全县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建议;拟订全县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指导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工程;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物资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规范物资市场体系的政策措施;承担全县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职能。

(十六)协调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州制定的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全县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县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对进出口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八)负责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十九)牵头拟订全县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二十)指导协调全县外商投资工作,研究拟订吸收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依照授权,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十一)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执行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外)的申报工作。

(二十二)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三)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职责调整情况。

1.将反垄断相关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粮食、物资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局。

3.将县工业信息化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局机关,涉及更名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