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依法治社;建立和完善县供销社对乡(镇)、村级供销社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四)向县人民政府、州供销社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以社员股金、资金互助等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大专院校联系与合作,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代表本县供销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