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订对策,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报告有关情况和报送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全县的证券和期货犯罪案件。
(四)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负责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有关工作。承办和指导本县公民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的居留、旅行、就业等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全县公安外事工作。
(六)负责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各乡镇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各级政府落实《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维护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全县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及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全县公共安全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实施网络监控工作。
(九)依法承担执行刑罚工作。承担县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对来县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负责全县公安机关禁毒工作。侦办全县毒品案件;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指导全县毒品预防宣传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三)拟定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和措施;落实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
(十四)领导和管理县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按规定对县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五)研究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按规定承办全县公安机关管理机构编制、警衔、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落实全县公安机关队伍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一般违纪案件,加强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七)承担县委、县政府和州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