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财税规划和财税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草案。
(二)承担全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负责县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并承担组织执行的具体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库库款支配权;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按照管理权限拟订需由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六)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州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审核和编制全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落实政府性债务和中央代地方发行国债管理的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对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对我县的贷(赠)款进行管理。
(十)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重大支出的绩效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县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十三)制定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会人员开展财政、会计业务知识培训。开展财政业务重大问题的调研。
(十四)负责全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建设,为财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