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永乐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2年版)
序 |
权力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
追责对象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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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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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0、31、32条。 |
镇林业站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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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 |
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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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 |
镇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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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 |
镇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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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收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1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镇中心校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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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强制执行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镇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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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强制执行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镇村建中心、永乐自然资源所、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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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给付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镇中心校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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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给付 |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社会事务办与残联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12 |
行政给付 |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13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14 |
行政给付 |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15 |
行政给付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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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给付 |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第42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布申请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叫其当场补正或5日内下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40、42、44、61条。 |
林业站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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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镇安监站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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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检查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镇消防站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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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检查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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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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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检查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镇中心校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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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检查 |
农村自办宴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62条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61、62条 |
镇食安办、工商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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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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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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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确认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令)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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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组织实施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兵役登记。依法对应当相关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镇人民武装部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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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确认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卫生院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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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确认 |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司法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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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30 |
行政奖励 |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林业站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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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奖励 |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残联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32 |
行政奖励 |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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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镇综治办、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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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裁决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镇综治办、镇林业站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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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类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中心校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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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类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
镇食安办、工商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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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类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调研责任:对是否需要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进行调研。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镇公路管理站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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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类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村建中心、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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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其他类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村建中心、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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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其他类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村建中心、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41 |
其他类 |
生育服务登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42 |
其他类 |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43 |
其他类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派出所、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44 |
其他类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镇中心校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45 |
其他类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中心校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46 |
其他类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47 |
其他类 |
村规民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48 |
其他类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二款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意况进行检查。 |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
镇综治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49 |
其他类 |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50 |
其他类 |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51 |
其他类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52 |
其他类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53 |
其他类 |
医疗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合医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54 |
其他类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55 |
其他类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核销审核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56 |
其他类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57 |
其他类 |
对五保对象入农村敬老院的批准 |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第八条第一款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58 |
其他类 |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五条第一款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59 |
其他类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60 |
其他类 |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审核 |
《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由灾民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日内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立即将申报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社会事务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61 |
其他类 |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
镇党政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62 |
其他类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
镇综治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63 |
其他类 |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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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其他类 |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拟定整理方案责任:开展调研,拟定整理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65 |
其他类 |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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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其他类 |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村建中心、永乐自然资源所、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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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其他类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的,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永乐自然资源所、镇村建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68 |
其他类 |
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管 |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69 |
其他类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0 |
其他类 |
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1 |
其他类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2 |
其他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3 |
其他类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4 |
其他类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处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5 |
其他类 |
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建立队伍责任:组建应急队伍,制定应急方案,并在辖区内加大宣传力度,公开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
镇农业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6 |
其他类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调查研究责任:对可能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镇科教文化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7 |
其他类 |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工商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
78 |
其他类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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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其他类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布申请相关事项所需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叫其当场补正或5日内下补正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永乐自然资源所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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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其他类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51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农业服务中心、永乐自然资源所、镇综治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81 |
其他类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3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综治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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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其他类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53条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综治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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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其他类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4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综治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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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其他类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综治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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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其他类 |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审核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7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计生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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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其他类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24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87 |
其他类 |
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备案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54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载明收集时间、收集要求、收集费用、处置方式等事项,并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申请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食安办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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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其他类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金补贴、基础养老金增发的核发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89 |
其他类 |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
永乐镇人民政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40、42、44、61条。 |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1.乡(镇)法定代表人 |
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