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镇党委及政府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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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委主要职责

领导丹江镇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委及镇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镇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对党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政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动员全镇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2.执行党委、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县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依法制定行政措施和实施办法。

3.制定本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执行本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管理全镇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村镇建设、环境保护、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行政监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领导和协助上级部门管理派驻本镇的单位。

4.根据《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丹江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公告》(雷府告〔2015〕9号)规定,依法承担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所赋予的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并依据权限开展相关的执法监督工作。

5.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办、站、所、中心不当的决定和行政措施。

6.依法培训、考核和奖惩本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7.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8.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与本镇有关的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

9.完成县人民政府、镇党委和镇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