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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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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者:

为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秩序,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雷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须主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现将我县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时限

我县辖区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企业、经营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完整资料前往指定地点完成备案。逾期未按规定备案的企业、经营者,雷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二、从业人员要求

已从事机动车维修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严禁从事涉及车辆结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其他人员条件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备案咨询地点及联系方式

备案咨询地点:雷山县交通运输局二楼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岑夏丽

联系电话:15085231102 

四、经营条件及备案所需材料

(一)经营条件

1.经营业务必须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1)汽车综合小修必备设备:①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②气缸压力表;③真空表;④燃油压力表;⑤轮胎气压表;⑥轮胎(轮辋)拆装机;⑦车轮动平衡机;⑧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设备;⑨空调专用检测设备;⑩空调专用检漏设备;⑪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⑫举升设备或地沟;⑬废油收集设备;⑭齿轮油加注设备;⑮液压油加注设备。

(2)摩托车二类维修必备设备:①轮胎拆装工具;②补胎专用工具;③充电设备;④空气压缩机;⑤砂轮机;⑥钳工作业台及工具;⑦扭力扳手;⑧厚薄规;⑨万用表手电钻;⑩轮胎气压表;⑪气缸压力表;⑫外径千分尺;⑬内径千分表;⑭游标卡尺;⑮气门研磨设备或工具;⑯镗缸设备(允许外协);⑰磨缸设备(允许外协);⑱涂漆设备(允许外协);⑲排气分析仪(允许外协)。

(二)备案所需书面材料(详见附件1)

通用要求(必备材料):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特殊要求:

7.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9.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10.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1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补充说明:维修管理制度(副本)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件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特此通告。


附件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docx

附件2:机动车整车维修业户备案条件(一、二类).docx

附件4:摩托车维修业户备案条件(一、二类).docx

附件3:机动车专项维修业户备案条件(三类).docx


雷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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