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总局本级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要求,现将2024年州级食品抽检的雷山县渝黔米粉加工厂销售不合格鲜面条(生湿面)、雷山县兴陆鲜面加工坊销售不合格鲜面条(生湿面)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7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到雷山县渝黔米粉加工厂抽检销售的鲜面条(生湿面),检验项目: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钾计)等6项,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4年12月27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黔东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到雷山县兴陆鲜面加工坊抽检销售的鲜面条(生湿面),检验项目: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钾计)等6项,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雷山县渝黔米粉加工厂所销售的鲜面条(生湿面)不合格。2025年1月2日接到抽检报告后,该批次鲜面条(生湿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不合格食品鲜面条(生湿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肆仟元(¥4000.00)整。
罚款合计:肆仟元(¥4000.00)整。
雷山县兴陆鲜面加工坊所销售的鲜面条(生湿面)不合格。2025年1月2日接到抽检报告后,该批次鲜面条(生湿面)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不合格食品鲜面条(生湿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肆仟元(¥4000.00)整。
罚款合计:肆仟元(¥4000.00)整。
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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