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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以及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实物(包含孔明灯)。
二、禁放区域:在禁燃规划范围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即:雷山县城区以大十字为中心,北至小郎当寨(含小郎当寨、乌秀村、陶尧村)、东至党高村和羊排村(含党高寨、羊排寨、羊排易地扶贫搬迁小区)、西至大脚雄村(含大脚雄寨)、南至中寨桥以内区域为禁燃区域。
三、禁放时间: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三天)之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以下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放区: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二)博物馆、档案馆、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影院、超市等人群密集区;
(六)居民住宅楼道、过道、通道等;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军事管理区;
(八)雷山县国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泰穆赛尔酒店、雷山民族中学)周边1公里范围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凡在禁放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行为人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一追到底、追根溯源、严肃查处。
五、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六、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08553335110;县应急局08553333248。
七、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雷山县区域内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雷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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